劳动争议范围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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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的范围劳动争议的范围哪些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哪些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法律检索法律检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

2、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法释200114200114 号)号)第一条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

3、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法释2006620066 号)号)第五条第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

4、、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第六条 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七条第七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

5、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及相关问题的批复及相关问题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粤高法民一复字2004)22004)2 号号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以及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职责,社会保险部门征缴不到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手劳动者起诉

6、要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处理。但是,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待遇等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案例案例】刘某与哪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刘某与哪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 2005 年 5 月,女职工刘某入职深圳市南山区 A 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由 A 公司通过银行转帐支付,工作证由 A 公司发放。2006 年 1 月,已怀孕 3 个多月的刘某被 A 公司辞退,但 A 公司没有发给刘某辞退通知书。因 A 公司没有给刘某任何补偿,刘某被迫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

7、 A 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三期”工资。但在仲裁过程中,A 公司否认与刘某存在劳动关系,称刘某是 B 公司的员工,工资只是由 A 公司代发,社保也是 B 公司缴纳,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供了B 公司为刘某办理社保的证明和 B 公司委托 A 公司发放刘某工资的协议。后刘某追加 B 公司为被诉人。B公司对 A 公司的说法表示承认。究竟刘某与哪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新规释解新规释解】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的产生原因有出自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和出自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出自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包括用人单位忽视劳动合同的管理,不签订劳动合同或

8、劳动合同不规范,履行劳动合同的方式与程序不当;规章制度不合法、不合理、不健全或没有依法制定规章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缺乏预防劳动争议的知识与技能等导致发生劳动争议。出自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包括劳动者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不理解,甚至有抵触情绪,导致争议时有发生;个别劳动者素质差,目无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经常迟到、早退、旷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辞退引发争议;个别劳动者从个人利益出发,向企业提出超出法律规定的过高要求,因无理要求得不到满足而产生争议。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相比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调整范围有所扩大,增加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因工伤医

9、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为劳动争议,并且将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也纳入调整范围。这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一大亮点。(一)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谓“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包括是否有劳动关系、什么时候存在劳动关系、与谁存在劳动关系等纠纷。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往往因为拿不出劳动合同这一确定劳动关系存在的凭证而难以维权。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纳入了劳动争议

10、处理范围,劳动者可以就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这一事由,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权利救济。上述案例是典型的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虽然仲裁请求是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三期”工资,但由于刘某与谁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并且案情复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必须先对劳动关系进行确认,才能裁决由 A 公司还是 B 公司承担辞退刘某的法律责任。(二)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涉及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全过程。对于这一过程任何一个环节发生的争议,都可以适用劳

11、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来解决。(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这一类劳动争议实质是由于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而引发的争议,包括第(二)项中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所谓除名,原指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 2008 年 1 月 15 日被国务院废止,笔者认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企业劳动争议不应再有除名争议。所谓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工作、经营的情况及劳动者的状况,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与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关系的法律行为。辞退

12、与劳动者的辞职行为相对应。辞退一般包括协商辞退、违纪辞退(过失性辞退)、正常辞退(无过错辞退)、裁员辞退(经济性裁员)、终止合同辞退等五种情形。所谓辞职,是指劳动者根据本人的意愿,辞去所担任的职务,解除与所在单位的工作关系的行为。离职是指劳动者根据本人意愿,自动解除与所在单位的劳动关系的行为。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涉及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是否能够享受到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带薪休假的权利等而引起的争议;

13、因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位是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而引起的争议;因福利、培训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有关福利待遇、培训等约定事项的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因劳动保护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标准而产生的争议。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均将社会保险争议作为劳动争议纳入调整范围,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前,司法实践中,不少地方明确规定社会保险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审理,劳动者应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处理。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14、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及相关问题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2004)2 号就曾规定,对于劳动者起诉要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处理。还需说明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的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也属于劳动争议中的社会保险争议。劳动者退休后虽然与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他们所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是以过去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为前提,因此,此类争议视为劳动争议。(五)因劳动报

15、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主要指因用人单位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包括克扣和拖欠加班费)发生的争议;因工伤医疗费发生的争议,主要指因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工伤医疗费发生的争议;因经济补偿发生的争议,主要指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因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发生的争议。赔偿金是指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和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金。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包括: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如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

16、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或者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逾期仍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或者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等等。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金,包括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赔偿金。(六)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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