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重点-考前冲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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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经过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施工管理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施工管理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依据不同专业设置为多个工程类别,不同的工程类别又进一步细分为不同的项目。这些这些项目依据相应的、不同的计量单位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工程。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项目依据相应的、不同的计量单位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工程。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其中大

2、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担任,其中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同的财产

3、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合同法第 270 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

4、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内容合法,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 (4)行为形式合法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3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的发生根据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法律规范的规定,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即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1合同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 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

5、美术作品 (2)建筑作品 (3)图形作品 (4)模型作品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发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 2 年。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 1 年:身

6、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在担保法中关于抵押权的规定,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财产用于抵押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就是抵押人。用于抵押的财产就是抵押物。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留

7、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8、(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对于按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其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招标发包和

9、直接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上面的三种情形违反了建筑法关于发承包的规定,属于无效的合同。分包的含义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建筑法第

10、29 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也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违法分包的情形界定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监理的权限建筑法第 32 条第 2 款、第

11、3 款分别规定了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权限和义务: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原则,首先要求招标信息公开。其次,公开原则还要求招标投标过程公开。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联合体各方的责任(一)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二)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三)不得重复投标 (四)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五)必须

12、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禁止投标人实施的不正当行为的种类(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三)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四)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五)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开标时,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的其他主要内容。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 15 日

13、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 30 个工作日前确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对于应当公开招标的施工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 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

14、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经济保障措施1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2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要的资金3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培训所需要的资金4保证工伤社会保险所需要的资金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 5 年内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 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3拒绝权 4紧急避险权 5请求赔偿权 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 2自觉学

15、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3危险报告危险报告义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是制定该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在工程建设领域的进一步细化与延伸。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审查施工方案的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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