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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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复习重点与机考题库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1.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四个层次) 会计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代表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 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 代表性:条例,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会计规章:办法,企业会 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2006 年2 月15 日)(除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属会计规范 性文件外)会计规范性文件: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38 个) (2006 年2 月15 日)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 年10 月30 日) 地方性会计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在与宪法、会 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 2. 会计工作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3.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特殊行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 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 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国有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必须

3、设置总会计师。条件:会计师资格后,主管一单位或单位内部重要会计工作时间不短 于3 年。(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 职) 5.5.各单位应依法建立账册: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当实行代理记账。申请设立代理记 账机构的条件: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3 3 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 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6.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

4、 报告等;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 计业务。 7.伪造: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变造:修改已经存在的真实内容;而票据不 同:签章(伪造)、签章以外(变造)。 8.记账本位币:人民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 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9.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 理。(纸制档案) 10.正确使用会计文字记录:在我国境内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 以同时使用当时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

5、 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11.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 . 款. . 单. . 位. . 和收. . 款. . 人. . 的. . 收. . 款. . 证. . 明. . 。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 必须有退. . 货. . 验. . 收. . 证. . 明. . 。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 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 代替收据。 12.职工公出借款凭证,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 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否则有挪用公款之嫌) 13.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

6、位重开或者 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 金额有错误的,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应当由 出具单位重开。(注:金额错误重开,非金额错误 可以更正,也可以重开)原始凭证的保管:原始 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2 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 14.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 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15.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 担时,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 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16.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 制。会计账簿的设置: 不得私设帐簿 17.库存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

7、帐必. 须. 采. 用. 订本式帐簿 18.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 助性账簿。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 . 经. . 过. . 审. . 核. . 的. . 会. . 计. . 凭. . 证. . 为依据。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 缺号、跳行的,应按照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 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 正处盖章。 19.结账: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的每年12 月31 日。账簿的保管: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总账、明细 账、日记账及辅助性账簿保管期限一般为15 年, 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保管其限为25 年, 固定资产卡片在固. . 定. . 资. . 产. . 报

8、. . 废. . 清. . 理. . 后. . 保管5 年。 20.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财务会计报告。 2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目标:财务会计报告的编 制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 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与 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 计信息。22.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 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 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 签名并盖章。对外报送的期限:月报:月份终了 后6 天,季报:季度终了后15 天,半年度报告: 半年度终了后60 天,年度报告:年度终了后四个 月。

9、23.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 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 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 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24.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主. . 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 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 实施行政处罚。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 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 施监督检查。(注:工商只有行政处罚权)(注: 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属不同性质:中 国银行属于商业机构) 25.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下列事项

10、实施监督: 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 整; 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 计制度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 会计从业资格。 26.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与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的区 别: 监督的主体不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 是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政府监督的主体 主要是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人民银 行、证券监管部门、保险监督部门和国家规定的 其他有关部门;社会监督的主体是社会审计组织 和广大社会公众。(即会计事务所) 监督的性质不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 是单位内部的一种自我约束机制;政府监督是政 府有关部门依照

11、有关法律、法规对会计主体的会 计行为进行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监督是通过审计、 鉴证职能的发挥及单位、个人的检举来实施的。 监督的时间不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可以 是事前监督,也可以是事中和事后的监督;而政 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主要是事后监督。 监督的内容不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不仅包括对不合法的收支予以制止、纠正和检举等内 容,而且包括为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 务的内容;政府监督的内容主要是监督会计主体 的行为是否合法;社会监督主要是指会计师事务 所对被监督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发表意 见,以提高被监督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公信力。 27.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在毕业 之日起2 2 年内

12、(含2 2 年)。中专以上会计类。 上岗注册登记9090 日内。离岗备案: 6 6 个月。调转 登记: 9090 日,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 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调 入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 手续。 28.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 多人,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 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有 计划轮岗。3 29.(1)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对于保管期满但 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涉及其他未了事 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 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2)销毁程序:保管期满的

13、会计档案,应由单 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 毁清册,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双方共同派员监销。 30.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 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 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 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 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 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 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 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32.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

14、证有权不予接受, 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 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3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 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对受打击 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34.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 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35.一般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 以上二万元

15、以下的罚款;国家工作人员给予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会计工作人员由财 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严重违法行为(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 会计资料)的行政责任 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 报的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公告。 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 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 位并处5000 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 以处3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 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会计工作人员由财 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

16、资格证书。 37.严重违法行为(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 会计资料)的刑事责任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 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额在1万元以 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 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偷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 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38.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 人员伪造、变造、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 责任 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 法行为的情节较轻,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00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分。对授意、 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 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 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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