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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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提高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质量,保证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申请、认定、监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安装和大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对水运工程及其所用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和性能进行试验、检测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组

2、织,包括:(一)专门从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法人;(二)经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授权,独立从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非法人组织;(三)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置的从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内部组织。 第三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认定制度。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认定,并在认定的资质范围内从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第四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应当科学、公正,所提供的数据和报告应当真实、准确。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3、工作。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全国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的管理工作。其设置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有关工作。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依法开展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第二章第二章 资质条件资质条件第七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的基本条件如下:(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相应的主要仪器、设备;(三)有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质量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按照水运工程试验

4、检测的主要业务,分为水运工程材料专项试验检测资质和结构专项试验检测资质。 第九条 水运工程材料专项试验检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水运工程结构专项试验检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第十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各个等级的资质,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评审细则的规定。第三章第三章 资质申请资质申请第十一条 拟取得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各类专项资质等级,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属长江航务管理局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等级,向长江航务管理局提出申请。 直属交通部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等级,向交通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 拟取得水运

5、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各类专项资质等级,应当提交组建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一)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命文件;(二)办公场所使用证明;(三)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其被聘用的证明材料;(四)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五)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六)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质量管理手册;(七)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绩;(八)主要技术人员的工作业绩;(九)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第十三条 初次申请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

6、项规定的有关文件和证件。申请晋升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应提交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八)项以外的有关文件、证件。申请向社会提供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除提交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证件外,还应当提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申请书应当提交一式 3 份,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 1 份。第十五条 接受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文件、证件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文件、证件,确认有关文件、证件的复印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将有关文件、证件

7、的原件退给申请人,并将申请书和有关文件、证件的复印件转报有认定权的认定机关。第四章第四章 资质认定资质认定第十六条 下列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定,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乙级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二)丙级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下列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等级,由交通部认定:(一)甲级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二)由交通部直接管理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第十七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等级认定机关应当自收到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申请书和有关文件、证件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第十八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在认定

8、前,由认定机关组织资质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资质评审专家组由认定机关认可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方面的技术人员组成,人数为 3人以上单数。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参加有关申请人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资质等级的资质评审专家组。在认定审查阶段,资质评审专家组成员不得参加申请人主办或资助的任何活动。资质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当独立、公正地开展资质评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十九条 资质评审专家组评审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应当对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申请书、有关文件、证书和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第二十条 资质评审专家组评审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评审: (一)试验检

9、测机构人员情况;(二)仪器设备的配备与管理;(三)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四)试验检测工作业绩;(五)试验室环境条件。第二十一条 资质评审专家组成员对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评审可以就有关申请事项向申请人询问。申请人应当如实回答专家的询问。资质评审专家组对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评审完毕后,应当向认定机关提出书面评审意见。第二十二条 认定机关认定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应当以资质评审专家组评审意见为依据,以本办法附件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评审细则为准则。 认定机关对符合本办法附件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评审细则规定的具体条件,已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主管部门颁发计量认

10、证合格证书的,应当颁发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并注明社会检测。认定机关对符合本办法附件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评审细则规定的具体条件的,应当颁发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并注明内部检测。认定机关对不符合本办法附件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评审细则规定的具体条件的,不得颁发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取得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后,由认定机关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资质等级或者申请增减试验检测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质申请和认定程序重

11、新办理有关手续。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发生变化,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认定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五条 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四年。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在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到期三个月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程序,向原认定机关申请复核。认定机关应在接到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复核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复核工作。经复核合格的,换发新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复核不合格的,收回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并书面通知,说明理由。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逾期不申请资质等级复核的,其持

12、有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到期自行失效。第二十六条 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失效或者交回,需重新取得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质申请和认定程序重新办理认定手续。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第五章资质监管第五章资质监管第二十八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负责。第二十九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不得指派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从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第三十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可根据需要在水运工程现场设立工地试验检测室,并对工地试验

13、检测室的试验检测工作负责。 水运工程工地试验检测室应当在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授权的试验检测业务范围内从事水运工程工地试验检测活动。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未取得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未经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授予试验检测业务的工地试验检测室,所出具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数据或者报告,不得作为评定水运工程质量、鉴定水运工程质量事故和验收水运工程的依据。任何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不得向社会提供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第三十二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应当为用户依法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及工地试验检测

14、室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必需的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第三十五条 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每间隔二年审验一次。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审验,应当对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违规情况、业务活动情况及其他与资质有关的事项进行审验。经原认定机关审验合格的,在其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副本上加盖审验合格印章;审验不合格的,收回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并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超过有效期限180 日未接受审验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自行失效,不得继续使用。第三十六条

15、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取得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后,达不到规定的资质条件、试验检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认定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整改期间不得进行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整改无效的,由认定机关收回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并书面通知,说明理由。第三十七条 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遗失的,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 30 日后,可向原认定机关申领新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污损的,可以向原发证机关换领新证。第三十八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解散或者被撤销,应当自解散或者被撤销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认定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16、,交回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第三十九条 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倒卖、租借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第六章第六章 罚则罚则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少于2000 元的,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处以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吊销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超越其持有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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