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对反贪工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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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对反贪工作的影响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对反贪工作的影响2012 年 3 月 14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并将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刑诉法的实施,将对检察机关反贪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新刑诉法在保障人权、规范刑事诉讼程序方面做出了重大修改;从法律监督角度规定了新的内容,涉及到监视居住、扣押冻结款物、等诸多领域的新规定。迫使在办理贪污贿赂案件中,必须做到案件质量更高、证据收集更细致全面,不可避免地增大了办理反贪案件的工作量。对此,我们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深入思考。现结合反贪工作的实际情况,就新刑诉法可能对反贪工作的影响

2、,做简要的分析。一、新刑诉法中涉及反贪工作的一些规定新刑诉法在侦查程序当中加大了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强化了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拘传时间的延长原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新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在实际工作中很多案件案情复杂、证据难以确定核实,在十二小时内无法决定对嫌疑人采取相应的措施,传唤、拘传时间的延长,为侦查机关查明事实、审查证据和作出决定给予了更多的时间。(二)技术侦查手段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新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

3、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第三款规定: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经由技侦手段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反贪部门查处的重大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往往有一定的社会地位、交际广泛、反侦察能力较强,采用常规手段很难破案。有了这一规定,采取科技手段取得定案的证据,对检察机关加大反贪查案力度、保证办案质量,会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三)增加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

4、规定新刑诉法第五十条在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面,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意味着侦查机关不能强迫犯罪嫌疑人提供不利于他自己的证据,这就要求侦查人员独立收集证据,不能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的配合,对侦查人员长期依赖口供的习惯是个挑战。(四)证据制度的充实与完善针对原刑诉法关于证据的规定比较原则,难以满足实践需要的问题,新刑诉法中证据一章新增了好多条款,进一步明确了证据种类和证明标准,对侦查阶段取证工作有重要影响的有:一是增加了几种证据种类。新刑诉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电子数据”、“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列入“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第五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

5、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反贪部门取证的证据来源得以扩大,如何有效、规范的获取证据,是反贪侦查工作面临的新任务。二是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五)律师作用的提

6、升新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据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提供法律咨询,二是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新刑诉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三类特殊案件以外,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无需其他任何批准,四十

7、八小时内就能会见犯罪嫌疑人,且会见时不被监听。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是强化人权保障的体现。但是从另一个方面看,律师介入侦查后,依法为犯罪嫌疑人分析其所交代事实的法律性质和后果,犯罪嫌疑人因畏罪而产生心理波动,因而其供述具有不稳定性;如果律师违背职业操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违法帮助,那么罪嫌疑人翻供、拒供的可能将增大。因此,反贪部门面临着更大的讯问破案压力,窝案、串案的办理难度也大大提高。(六)同步录音录像被进一步明确新刑诉法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

8、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同步录音录像的全面推行,有利于日后犯罪嫌疑人翻供或提出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时,通过录音录像可以查明事实,这也对反贪干警讯问工作的规范化提出了更高要求。(七)新增了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规定新刑诉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据此,经法庭要求,侦查办案人员具有出庭说明情况的义务。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主要针对程序性事实的证实,特别是取证程序是否合法,侦查人员作为控方证人,就要在这方面接受对方律师的询问,多角度地

9、向法庭阐述收集证据的全过程。因此,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应具备相当稳定的心理素质与较强的应对能力。二、新刑诉法实施后对反贪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刑诉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同时对反贪侦查工作也将带来新的挑战。对此,我们必须采取积极应对的态度,不断加强反贪侦查工作,提高侦查水平。(一)案件重心前移,对初查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贪污贿赂犯罪手段的隐蔽性、智能性和复杂性,加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使得初查工作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须得做好线索的筛选、过滤和评估,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细致全面的初查,掌握大量充足且程序合法的证据材料,同时要在案件办理之初就有对整个案件证据链条的全面

10、谋划,力争做到在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和律师介入之前将绝大部分关键性证据依法固定好。(二)办案模式转变,对客观证据更加重视。新刑诉法第 50 条规定“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明确指出嫌疑人“不自证其罪”,这就要求转换侦查思路,变“供证”的落后侦查模式为“证供”的现代侦查模式。在侦查中要尽可能多地调取新刑诉法规定的各种类型的证据,对电子数据等新的证据形式要进一步熟悉、掌握,进而确保面对复杂局面时侦查手段的多样性。要善于先收集其他证据

11、,待其他证据基本上确实充分以后,再接触犯罪嫌疑人,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来核实、补充先前取得的证据,进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三)侦查规范化,办案阻力增加,侦查员参与环节增多。新增侦查人员出庭环节,需熟悉新的业务。新刑诉法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规定表明,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一方面以侦查人员身份针对非法证据排除而出庭作证,另一方面以证人身份针对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做陈述以证明案件事实而出庭。监视居住执行方式改变,投入更多人力物力。新刑诉法明确了监视居住主要作为逮捕

12、的替代措施,严格了适用范围,新刑诉法规定了与取保候审不同的适用条件,增加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方式,并明确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律师介入时间提前,办案阻力增大。案件立案侦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能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律师可以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而不受到任何限制;在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与侦查部门同步进行,律师有权到检察机关阅卷,掌握侦查的进程和全部证据;侦查人员除了要应对犯罪嫌疑人,还不得不面对具有法律素养较高的律师。(四)讯问规范化,对办案人员的素质要求提高,实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要使侦查人员进一步认识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按照“全程、全面、全部”的要求

13、,在办理每一起案件和每次讯问中都要严格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三、针对新刑诉法的实施,在反贪工作中的应对措施。一是提高侦查人员综合素质,改变不适宜的现代办案要的观念,适应新法实施后转变的侦查模式。主要加强对新刑诉法的理解、侦查谋略的培养和训练、高科技侦查手段的运用、电子数据证据的识别和固定等,实现“打铁还需自身硬”的目的。二是建立风险决策机制,大胆准确运用强制措施。通过风险决策,对有碍侦查的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避免案件侦办失败;对嫌疑人违法所得适时启动冻结、没收程序,避免“案破财空”,减小国家损失。三是用科技手段支撑办案,提高证据收集效率。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技侦手段,有效使用夜视、录像、录音、定位等技术,改变传统证据收集模式,实现科技固定铁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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