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判断__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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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识判断常识判断-宪法知识宪法知识2006 年 08 月 31 日 16:43【字号 大 中 小】【留言】【论坛】【打印】【关闭】陕西警院教师 金路公务考试研究中心研究员 李祖华一、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宪法的法律特征: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宪法的政治特征: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宪法是对民主政治的保障;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宪法规范国家权力,

2、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西方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二、中国 GCD 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1)中国 GCD 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2)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 GCD 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4)“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 GCD 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5)以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6)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

3、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中国 GCD 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目标。(7)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原则。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决定重大国家事项,审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合宪、合法性,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

4、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家主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其主要职权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件和重要协定。五、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务院: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

5、院常务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主席、副主席、委员六、其它国家机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三年。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主管理地方财政;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国家机构由七个部分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6、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关于宪法的一些常识关于宪法的一些常识来源:宣传部 作者:法学院 王攀 新闻发布: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10-06-22 12:22:13 点击:610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了国旗、国歌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需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法律相抵触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共

7、制定过四部宪法,现行的第四部宪法在 1982 年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经过了 1988 年、1993年、1999 年和 2004 年四次修正。修改机关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修改的机关。修改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通过。宪法解释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任委员会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行使解释宪法的职权。宪法的地位 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

8、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保证。宪法作用 1、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宪法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3、宪法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4、宪法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1949 年 10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 1954 年 9 月、1975 年 1 月、1978 年 3 月和1982 年 12 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共同纲领(临时宪法)1949 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却为宪法的订立奠定了基础。

9、第一部宪法1954 年 9 月 20 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 第二部宪法1975 年 1 月 17 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 第三部宪法1978 年 3 月 5 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部宪法。 第四部宪法1982 年 12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 并根据 1988 年 4 月 12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0、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3 年 3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 年 3月 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 2004 年 3 月 14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进行了修正。专属立法权涉及的事项:国家主权的事项(如国防、外交等事务中涉及国家 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 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犯罪与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权利的强制措施和处 罚;

11、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 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是由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概述2012-12-28 14:20:19.0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使行政权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五大部分:(1)行政组织法:调整行政权在行政主体之间分配的法律规范。(2)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的运用和行使的法律规范。(3)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机关

12、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时应当遵循的方式和步骤的法律规范。(4)行政责任法:规定行政机关因行政违法而承担行政责任的法律规范。(5)行政救济法: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方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后,行政相对方可以寻求的法律保护途径,包括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范。(二)行政法的特征(1)从形式上看,缺乏统一完备的实体法法典。(2)从内容上看,行政法具有权责统一性。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合法性原则(二)行政合理性原则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第一,公平公正原则。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应当采取对行政相对人损害最小的方式

13、进行。(三)程序正当性原则具体包括:第一,行政公开原则。第二,公众参与原则。第三,回避原则。(四)高效便民原则(五)诚实守信原则诚实守信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第一,行政信息真实原则。第二,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许可。为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六)权责统一原则 三、行政法律关系三、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相

14、对人及第三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行政相对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简称相对人。第三人是指在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人。(二)行政法律关系客体、内容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内容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2013 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国家性质、形式和经济制度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国家性质、形式和经济制度2012-12-28 14:18:31.0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一、国家性质一、国家性质(一)国家制度和国体国家制度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所确认的国家性

15、质和国家形式等方面的制度。其核心问题是实行一定阶级的专政,以确立和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在国家制度中,国家性质(即国体)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它是国家制度的核心,直接决定着国家的形式和国家发展的总方向。国体是指国家性质即国家阶级本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二)我国的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1)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2)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民主与对敌人专政的结合。(3)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政权。(4)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主要包括:保障人民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组织经济和

16、文化建设;抵抗外来侵略,保卫国家的主权、独立和安全。二、国家管理形式二、国家管理形式(一)国家形式的概念国家形式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包括国家管理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二)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和分类政权组织形式即国家管理形式,也就是政体,指根据统治阶级所确定的原则,具体组成并代表国家系统地行使权力,以实现阶级统治任务的国家组织体系。政体与国体密切相关:国体是政体的内容,政体是国体的形式,国家性质通过政权组织形式表现出来。(三)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实质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以下优越性。(1)能够充分发扬民主,便于人民参加管理国家事务,体现了国家政权的民主性。(2)便于实行“议行合一”制度,有利于提高国家机关的工作效能(3)既能保证实现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又能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三、国家结构形式三、国家结构形式(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分类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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