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塘煤矿安全管理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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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头塘煤矿安全管理处罚办法第一节第一节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员工安全行为,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防止和减少煤矿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和企业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处罚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把安全处罚同教育、行政、经济手段相结合,按照“安全、制度、标准、程序”的治矿方针纠正不安全行为,整治不安全状态,强化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各单位要在员工中认真贯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加强业务保安和自主保安,自觉遵章守纪,杜

2、绝“三违” ,强化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达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目的。第三条 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对任何危害员工安全生产和身体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四条 在头塘煤矿从事煤炭生产的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违反企业安全管理规定给予罚款处罚的,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安全管理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安全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安全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安全处罚额度为 50 元至500 元。员工迟到、早退定义为:上班(交接班)时间不到岗者为迟到,迟到在 30 分钟以内的,扣款 100 元,30 分钟以上60 分钟以

3、内扣款 200 元,60 分钟以上视为旷工。下班时间(交接班未完成)前离岗者为早退,早退在 30 分钟以内的,扣款 50 元, 30 分钟以上 60 分钟以内扣款 100 元,60 分钟以上视为旷工。第二节第二节 入井违规处罚入井违规处罚第六条 未经安全技术培训和业务技术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人员严禁入井,违者罚款 100 元。第七条 上班(入井)前严禁饮酒,饮酒者在入井时被检身员查出不听劝阻强行入井的,违者罚款 300 元。检身人员不履行职责,让饮酒者入井,检身人员罚款 300元,饮酒者罚款 300 元。第八条 井下睡觉、熄灯休息罚款 50 元,熄灯睡觉罚款100 元。第九条 入井人员必须穿戴

4、好劳护用品,禁止穿化纤衣物、塑料硬底鞋、凉鞋和拖鞋入井,违者罚款 100 元。第十条 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手机入井,违者罚款 500 元;检身员不严格检查,放行入井,检身员罚款 500元。井口附近 20 米内,严禁烟火或用火取暖,违者罚款200 元。第十一条 出入井人员经过风门后,必须随手关闭风门,严禁同时敞开两扇连锁风门,违者罚款 200 元。故意损坏通风设施造成风流短路或瓦斯超限者罚款 500 元,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出入井人员应自觉遵守井口检身制度,违者罚款 50 元。井口检身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对应当予以制止和汇报的不安全行为不予制止、汇报,致使企业利益受损的,处

5、 50200 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 严禁在井下打架斗殴或高声喧哗,违者罚款300 元。第十四条 严禁在井下拆开矿灯,违者罚款 200 元;损坏矿灯者照价赔偿。第十五条 严禁破坏井下路标、警语、警牌等安全标识,违者罚款 200 元。第十六条 井口调度员和矿灯房员工应对出入井人员及时进行清点,随时清查井下人员情况,如果下井人数和发放的灯数不一致的,罚款 50 元。第十七条 井下标有严禁入内等警语或设有栅栏的地点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不得随意入内,违者罚款 200 元。第三节第三节 充电违规处罚充电违规处罚第十八条 入井矿灯完好率必须达到 100%,矿灯架上矿灯完好率必须达到 98%,需要维修的矿灯必须放

6、置在维修矿灯架上,发现失效矿灯罚款 50 元/盏,矿灯摆放凌乱,罚款 20 元/盏。第十九条 矿灯不得外壳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封密不严,且亮度应保持在 11 小时以上,未达到本条标准的,罚矿灯房员工 20 元/盏。第二十条 充电房严禁闲杂人员进入,违者对矿灯房人员罚款 50 元。第二十一条 蓄电瓶机车充电房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得擅离值守,违者罚款 50 元。第四节第四节 通风瓦斯违规处罚通风瓦斯违规处罚第二十二条 主通风机房主通风机 20 米范围内不得吸烟、生火,违者罚款 200 元。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停开主扇、局扇,违者罚款 200 元。第二十四条 无安全技术措施和审批手

7、续,私自改变通风路线和调风者,罚款 200 元。第二十五条 故意损坏通风设施的罚款 500 元,造成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未经请示擅自变更通风设施状态者,罚款 300 元。第二十六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坚持在工作地点手上交接班,严禁提前离岗或异地点交班,违者罚款 200 元。第二十七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记录和填写瓦斯检查数据,做到瓦斯检查“三对口” 。凡空班、漏检、假检者罚款 200 元。第二十八条 瓦斯检查员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或不按规定的检查次数,不在指定的地点和范围内检查瓦斯的,罚款 200 元。第二十九条 瓦斯检查员

8、在执行三大规程时有监督权、建议处罚权,全权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安全工作。如瓦斯检查员不查处隐患,制止违章,或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理、汇报的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因素不予制止、处理、汇报的,处 100 元的罚款。造成事故的按事故性质、后果状况罚款300500 元,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掘进碛头的瓦斯检查员必须负责管好风筒,放炮后经检查凡出现吊挂不直、未逢环必挂或接头不严密的,风筒口离碛头大于 5 米,碛头风筒有大于 10 厘米漏洞的 ,碛头未保证有足够风量的,罚款 100 元。第三十一条 掘进碛头停风时,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撤到新鲜风流中,如瓦斯检查员没有指挥撤离,罚瓦斯检查员100 元;如作业人员

9、强行蛮干,罚作业人员 200 元。第三十二条 凡井下各作业点、用风点、作业区域、回风路线等出现 0.5m3瓦斯积聚超限时,瓦斯检查员不处理、不汇报或未采取防范措施的,罚款 200 元。凡出现上述情况,作业人员拒不执行瓦斯检查员指挥或强行蛮干的,罚作业人员 300 元。第五节第五节 回采违规处罚回采违规处罚第三十三条 上班前,班组长、顶板管理工(顶板工)必须提前 30 分钟进入工作面对顶板及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采煤工进入工作面,否则罚当班负责人 100 元;未经班组长安排,就进入工作面的人员罚款 50 元,如造成工伤事故,罚款 200 元。第三十四条 回采工作面的每一个顶板管

10、理工对各自管理区域内的安全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凡有出现不安全隐患造成事故的,对责任人处以经济罚款,轻伤 100 元,重伤500 元,造成重伤以上的事故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必须坚持执行敲帮问顶和传呼检查制,不进行敲帮问顶、不传呼检查者罚款 50 元。第三十六条 工作面机头机尾必须使用木支柱掺好固机支柱,否则罚款 50 元/根。固机支柱在移溜前由负责该段的顶板工负责,移溜后,由移溜工负责。溜子机头每移动一个循环,移溜工必须按规定在溜子机头掺好支柱,违者罚款 50 元/根。第三十七条 溜子机头作业人员必须挂梁掺好转载点支护,否则,罚款 50 元/根。第三十八条 工作

11、面正式支柱由顶板管理工回柱,回柱时,必须掺好临时护身支柱,严格执行先掺后撤、 “三抽一、五抽二”的规定,违者罚款 100 元;凡乱回正式支柱或放炮打倒正式支柱后不及时恢复的,罚责任者 50 元/根。第三十九条 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凡空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必须及时掺设临时支柱,否则罚款 50 元/根。第四十条 工作面超前支护、转载点支护、端头支护应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凡“五大支护”出现缺柱的,每缺 1 根罚款 50 元。第四十一条 工作面出煤时防尘湿度达不到要求的,有水不坚持防尘的,对工作面溜子操作工罚款 100 元。第六节第六节 掘进违规处罚掘进违规处罚 第四十二条 碛头的锚杆或临时支护必须随

12、碛头跟进,控顶距离必须达到作业规程的要求,严禁空顶作业,违者罚款 200 元。第四十三条 放炮后,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和放炮员必须对碛头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准作业人员进入,否则对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员各罚款 100 元。第四十四条 掘进碛头必须坚持湿式作业或眼口防尘,坚持使用炮泥,而且炮泥封堵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否则对班组长和瓦检员分别罚款 100 元。第四十五条 放炮线长度或放炮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对班组长、放炮员、瓦检员分别罚款 200 元。第四十六条 放炮时不按规定设置警戒的,对班组长和瓦检员分别罚款 200 元。对无警戒放炮的,对班组长、放炮员、瓦检员分别罚款 500 元。第

13、七节第七节 放炮违规处罚放炮违规处罚第四十七条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其他人员不得进行爆破作业,违者罚款 100 元。第四十八条 严禁用动力电源爆破,违者对班组长、放炮员和瓦检员分别罚款 300 元。第四十九条 爆破作业必须使用专用放炮线,严禁用其他导体作放炮线,违者对班组长和放炮员分别罚款 200 元。放炮线不得裸露或有明接头,发现一处罚款 20 元。第五十条 爆破连线只许爆破工一人操作,任何人不得参与或协助,违者罚款 50 元。第五十一条 严禁用签、棍、硺子掏残瞎炮眼,严禁将瞎、残炮眼继续钻深,违者罚款 200 元。第五十二条 爆破作业后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如数交回库房,违者罚

14、款 1000 元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三条 炸药、雷管由专人领取,并分装分运,违者罚款 100 元;炸药、雷管领好后必须直接送入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或休息,违者罚款 100 元。工作地点的雷管、炸药必须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上锁,违者罚款 200 元。第五十四条 当班不能处理残瞎炮或由于停电装好药未放,必须向值班员和下一班交待清楚,违者对班组长和瓦检员分别罚款 200 元。第八节第八节 机电违规处罚机电违规处罚第五十五条 非本岗位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开动非本岗机电设备,违者罚款 100 元。第五十六条 井下调度绞车,必须进行混凝土浇筑或打好地锚,未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绞车必须掺设好不低于

15、四根固定支柱,违者罚款 100 元。第五十七条 电缆或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悬挂、摆放的,罚责任者 100 元。第五十八条 电缆损坏后不及时汇报和不按规定处理的,或接到汇报后不及时安排处理的,罚责任者 100 元。第五十九条 带电检修或搬迁设备的,罚责任者 300 元。井下所有移动设备必须防爆,如发现缺堵头、挡圈、盖板螺栓等,罚责任者 100 元,发现失爆现象,罚责任者 50 元,作业人员发现失爆不汇报继续作业,罚作业人员 50 元。值班电工必须按规定对设备进行检漏试验,不试验或试验后记录不齐全者,罚款 50 元。第六十条 主要绞车纲绳,不按规定检查、更换或无检查记录的,罚款 50 元。第六十一条

16、监控室、瓦斯抽放泵房、炸药库、主扇风机房、配电房、矿灯房、锅炉房等要害场所乱放物品或有非操作人员闲玩而值班人员不制止的,值班人员擅自离岗或做私活的,罚款 50 元。第九节第九节 运输违规处罚运输违规处罚第六十二条 井下电机车运行时无棚的;矿车掉道后用电机车硬拉超过制动距离的,罚款 50 元。第六十三条 中间运输巷信号不清擅自启动绞车对绞车操作工罚款 100 元,;造成事故的,对绞车操作工罚款 500元。第六十四条 井下运输严禁超拉多挂,违者罚款 20 元/辆。第六十五条 井下运输违章乘车的,罚款 200 元。第六十六条 中间提升严禁蹬钩上下乘车,违者罚款200 元。第六十七条 绞车道、采掘提升运输巷不按规定使用挡车器、挡车栏、牛尾道、鱼尾叉等设施的,挡车器、牛尾道等设施损坏后不及时修复的或不及时汇报的,罚款 100元。第六十八条 凡绞车提升巷发生甩飞而隐满事故不报的,罚当班责任人 200 元,同时追究相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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