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汶川地震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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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四川汶川地震之后,保险成为了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从全民风险意识的角度讲,震灾对于唤醒民众的风险意识客观上起到了的积极效果。但这种现象对保险业来说却是一件喜忧参半的事,因为民众对保险的关注也同时伴随着相关的争议。无论是房贷问题、除外责任问题、免赔额问题,民众对保险业在此次汶川地震中的表现的质疑其实可以归纳为一点:汶川地震后,中国保险业是否承担起了应该承担的责任?对于这个问题,不能孤立地停留在现实的土壤中用法律和合同的手段求解,而要了解大地震风险的特征,在古今中外大地震灾后补偿的历史实践的大背景下来探讨此问题的产生渊源、前因后果以及现实解答。 一、大地震风险的特殊性调配政府效率和市场

2、责任研究的主体并非地震,而是大地震。地震其实就是地球表层的快速振动,是一种自然现象,它象刮风、下雨、闪电一样在地球上发生的极其频繁。全球每年发生地震约 500 万次,每天、每时世界各地都在发生不同程度的地震,据研究,地震的产生甚至远远早于人类诞生之前,从印度东部的沉积岩分析中推论,这种极其古老的灾害早在 16 亿21 亿年前地球史上就产生过。而根据自然灾害学的观点,孕灾环境的稳定性、致灾因子的风险性、受灾体的脆弱性这三要素共同作用才能决定灾情。简单的说,并不是所有不同震级和烈度的地震都会带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更不是发生在所有地点的地震都会带来灾情风险,比如 4 级(地震震级对比参见表 1)及

3、以下的地震一般不会造成破坏,在人类诞生之前发生的地震不需要经济学思考,而发生在沙漠中的地震也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内。地震震级的划分及其破坏力 注释:震级是指地震的大小,是表征地震强弱的量度,以地震仪测定的每次地震活动释放的能量多少来确定。震级通常用字母 M 表示。我国目前使用的震级标准,是国际上通用的里氏分级表,共分 9 个等级。通常把小于 2.5 级的地震叫小地震,2.5-4.7 级地震叫有感地震,大于 4.7 级地震称为破坏性地震。 (一)大地震风险具有巨大毁灭性前面已经谈到,只有达到一定震级的地震才会摧毁房屋、破坏生产、威胁生命。那么,8.0 级及以上的地震则能在极短的时间内将人类文明的物

4、质成果毁于一旦,甚至使局部地形改观。这类地震通常被称为大地震或特大地震。大地震如果发生在现代化城市中,不仅会使地下管道破裂和电缆切断造成停水、停电和通讯受阻,还会造成煤气、有毒气体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从而导致火灾和毒物、放射性污染等次生灾害。在山区,大地震还能引起山崩和滑坡,造成掩埋村镇的惨剧;崩塌的山石堵塞江河,在上游形成地震湖。比如 2008 年汶川地震之后形成的唐家山堰塞湖,即是由汶川地震引起山崩滑坡堵截河谷或河床后贮水而形成的湖泊。一旦堵塞物被破坏,湖水便倾泻而下形成洪灾,极其危险。大地震与普通地震的破坏性不可同日而语。根据国际上通用的里氏 9 级分级表,震级每相差 1.0 级,能量相差大

5、约 30 倍;每相差 2.0 级,能量相差约 900 多倍。比如一个 7.0级地震相当于美国投掷在广岛的原子弹能量的 32 倍,2008 年 5 月 12 日发生在中国四川汶川的 8.0 级大地震,其释放的能量相当于美国投掷在日本广岛的原子弹能量的 2 000 多倍。面对如此强大的摧毁力,千万年来人们想尽了众多办法预测地震,致力于了解地震及其发生规律,减灾和进行灾后重建工作。可以说,大地震是一个全球的巨灾难题。(二)大地震的风险特征决定了它不能由纯商业主体承担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保险业就应该把地震风险的全部损失,至少是绝大多数损失承担起来,保险业承担不起这个风险就是失职。从以上大地震的风险特征

6、可以看到,这是一种非常缺乏实证研究的观点。以 2008 年汶川地震为例,虽然此次大地震财产损失统计到现在还没有一个官方的权威版本,不过,国外评估机构和国内相关企业和专家对此进行了估测,主要有下面几种比较典型的观点:一种是美国风险评估机构 AIR Worldwide 的估计,认为此次地震的损失约 200 亿美元,约合人民币 1 400 亿元;第二种观点认为损失位于 1 0002 000 亿元之间的区间估计 ;第三种是比较激进的估计,刘正山博士 认为汶川地震的直接经济损失可能为 5 252 亿元。这些估测还只是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有此对地区经济及各行各业的间接影响。在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的前提下,保

7、险企业作为商业机构来承担起如此巨额的损失补偿责任是不现实的。事实上,对于大地震,还从来没有哪一个国家、哪一个时代完全由商业行为来消化灾后损失。(三)大地震的风险特征决定了经济补偿在一定程度上失效除了财产损失,一场大地震中毁灭的生命是比财产更宝贵的财富,千万人在地震中失去了亲人,有些家庭甚至全部成员都遇难了。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发布的数据,截至 2008 年 7 月 10 日 12 时,四川汶川地震已造成 69 197 人遇难,374 176 人受伤,失踪 18 377 人。对于这近七万名逝者来说,他们已经失去了最宝贵的生命,任何经济补偿对他们而言都是无效的。对幸存者来说,政府或保险的补偿

8、、社会捐赠固然能帮助他们重建家园,但无法消灭失去亲人的心理创伤和灾难阴影,从而使得事后补偿的效用极大的削弱了。(四)大地震的风险特征及其灾后重建任务决定了政府操作的局限性汶川地震之后,中国政府快速反应,作出了令世界瞩目的卓有成效的救援和赈灾举措,截至 2008 年 7 月 10 日 12 时,据财政部和民政部报告,各级政府共投入抗震救灾资金590.42 亿元,全国共接收国内外社会各界捐赠款物总计 570.19 亿元。中国民间“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在地震中得到了一次强大集中的体现,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捐赠和志愿工作,在灾害面前书写了一卷卷感人的记录。但历史经验和实践表明,在现代市场经济

9、条件下,由政府配置资源并不是最有效的一种灾后补偿方式,而社会捐赠更具有短期性和不可控性。世界上不少国家都经历过对该制度效率的反思和破立阶段,在对制度的不断完善过程中充分考虑保险的作用。再看一下保险赔付的金额,根据保监会官方网站的数据,保险业已经向地震灾区支付赔款 3.7 亿元。3.7 亿元的赔付对于 1 000 亿元2 000 亿元的损失自然是杯水车薪,它与我国市场经济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但产生这种情况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现实原因。二、历史传统与风险意识的对冲挑战保险业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大地震多发的国家。因为处于世界两大地震带环太平洋地震带与欧亚地震带之间,受太平洋板块、印度板块和菲律宾

10、海板块的挤压,中国大地震发生较为频繁。有文字记载的 8.0 级及以上大地震共有 22 次(见表 2.1) ,分布在新疆、台湾、甘肃、西藏、河北、山西、宁夏、云南、山东、福建、陕西、四川等 12 个省境内。从大地震发生的时间来看,其时间间隔度也有逐渐缩短的趋势(见图 1) 。中国有史料记载的 8.0 级及以上大地震注:资料根据国家地震局灾害防御司主编中国历史强震目录 、中国地震台网(CSN)地震目录资料、郑联达大地震规律 、郭增建中国特大地震研究整理。(一)中国千百年来形成了震灾后靠政府的传统大灾后靠政府和社会救助是中国人千百年来的惯例和传统。以我国依史料记载可以确定的第一个 8.0 级大地震山

11、西洪洞地震为例,1303 年 9 月 17 日(大德七年八月初六辛卯) 夜,山西洪洞县赵城一带发生了里氏 8.0 级强震,烈度为度。根据元大德十年三月邓君璋撰写的木雕神像腹藏木牌墨书题记记载,当时这场地震“打死一十万有余” ,也就是死亡人数超过了十万,是一场罕见的大地震。当时的中国正处于版图空前强大的元朝。面对这场地震,元朝皇帝铁穆耳及其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包括:首先实行有效的勘灾报灾过程;及时采取有效的救灾措施,为使赈济粮款迅速运送灾区,实行“遣使分道赈济”,减少中间环节;颁布一系列其它抚民政策,如简政省刑,减免差役赋税,开放山场河泊和弛酒禁等;调动社会力量救灾和重建;征集消除震害的“弥

12、灾之道”,开启致祭活动和改名。元政府的灾后应对措施涉及各个方面,其主要内容可以总结为八个字:银赈谷赈、缓征赋役,即拨款拨物、减免赋税和徭役。可以说,虽然时间已经过去了八百年,我们国家应对地震灾害、承担灾后重建任务的主体与方式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政府仍然是主导的中坚力量,财政拨款拨物仍然是主要手段,一种纳入了市场配置手段的体制依然还未建立起来。(二)中国传统文化与风险意识觉醒的对冲产生上述情形的原因,既有经济基础的作用,也有文化力量的导向。技术、制度和文化的发展有时并不是同步的,我国在东汉时期就发明了地震仪,科学家张衡用它在公元138 年 3 月 1 日就成功测知了洛阳以西发生地震,朝廷内外“

13、皆服其妙” 。但一直到 21 世纪,中国还没有建立起地震风险的保险制度。与之相对的,20 世纪之后就可以见到西方各国的地震保险业务开展,1926 年美国开办了地震保险业务,1966 年日本正式开办了地震保险,德国也从火灾保险中衍生出了早期的地震保险。现在,对很大一部分中国消费者来说,保险商品带来的外部性是负的。买车买房能带给他们心理上的边际满足感,但买保险只会加深他们对风险的感知,觉得“不吉利” ,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当大灾真正来临时,消费者们被唤醒的风险意识又在急切的寻找保险保障,这时,谁来提供这种保障?(三)中国保险业承担的合同责任与社会责任的辨析汶川地震后,不少人认为保险公司把地震作为

14、除外责任有逃避责任的嫌疑,这种说法是没有依据的。从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大地震灾害的补偿需要巨大的灾害基金作为后盾,而且绝不是一时一日的积累,中国的地震灾害基金没有积累起来,财产及人身保险覆盖率不高,许多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附加地震保险,更多的家庭和企业则根本没有投保。这个时候期待保险赔付则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投保了住宅保险并非就可以保障一切风险,正如在迪斯尼交纳了大门门票,不表示就能参与游玩所有的项目一样。从市场公平的角度讲,保险企业应该承担起的责任就是双方合同约定的项目。目前部分保险公司对除外责任做了特殊处理,放宽了地震理赔标准。这样的做法就表示这部分除外责任属于保险责任吗?答案显然是否定

15、的。放宽理赔标准是保险业主动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是汶川地震后保险业积极参与抗震救灾工作的表现之一。除此之外,保险公司组织了大额的抗震救灾捐款。据不完全统计,各保险公司已向地震灾区捐款 4.53 亿元。可以说,保险业在汶川地震之后承担起了相应的保险责任和社会责任。但无论从国际经验还是从国情现实来看,今后中国保险业应该承担的责任都不限于、也不能限于灾后补偿或捐助,而应该贯穿于地震风险管理的全过程,承担起综合风险管理的责任。三、以减灾为导向的保险责任新取向地震保险的责任尺度不是保险业独立决定的,而是由多维力量共同决定的:政府、保险业、再保险力量和民众,这四种力量共同决定了地震保险的责任尺度。从国际上看

16、,地震灾害的频繁发生催生了一系列的地震保险计划,目前大多数地震多发的国家都有地震保险项目。已建立地震经济补偿机制的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利福利亚州) 、日本、新西兰、土耳其、法国、澳大利亚、意大利、西班牙、中国台湾地区等。纵观世界上地震保险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见表 3) ,无论是新西兰、日本、土耳其,还是美国加州,它们都具备三个共性:一是发生过大地震灾害或民众对地震风险的保障有强烈的意识和要求;二是国家以法律法规或相关制度的形式确立地震保险操作模式;三是有丰富的历史数据、风险地图和地震保险费率的精算技术。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有人想投保,并且投得起保;有人愿意承保,并且有能力承保” ,地震保险的操作才能从蓝图变为现实。而前面已经分析过的大地震风险本身的特殊性,无论对住宅还是对人身,保险企业承担的风险越大、风险种类越多,投保人需要缴纳的保费也越多,这是一个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关系,在房价已经为部分民众无法接受的情况下,如果再加上地震保险的保费,民众能不能欣然接受?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通过何种途径来转移超额风险,是由政府财政进行兜底,还是借力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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