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盛花园施工图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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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F2000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 程 名 称: 嘉盛花园嘉盛花园 工 程 地 点: 吴吴中中经经济济开开发发区区太太湖湖东东路路 合 同 编 号: 08025 (由设计人编填)设 计 证 书 等 级: 甲甲级级 (101151-sj) 发 包 人: 苏州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设 计 人: 苏苏州州东东吴吴建建筑筑设设计计院院有有限限责责任任公公司司 签 订 日 期: 2008 / 5 江 苏 省 建 设 厅监制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发包人: 苏苏州州嘉嘉盛盛房房地地产产开开发发有有限限公公司司 设计人: 苏苏

2、州州东东吴吴建建筑筑设设计计院院有有限限责责任任公公司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嘉盛花园嘉盛花园 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本本合合同同依依据据下下列列文文件件签签订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 本本合合同同设设计计项项目目的的内内容容: :名名称称、 、规规模模、 、阶阶段段、 、设设计计费费等等见见下下表表:建设规模序 号分项目名称建筑面积()设计阶段 和内容设计费单价 (费率%)小计 (元)1嘉盛花园约 10 万 平方米施工图2室外总图

3、 (道 路、消防、雨 污水 )施工图合计98.0 万说 明设计费:双方协商一次性定价 98 万元整。2第三条 发发包包人人应应向向设设计计人人提提交交的的有有关关资资料料及及文文件件:序 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 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立立项项批文批文1配合设计进度2规规划批准划批准书书、点市政接、点市政接驳驳点点1配合设计进度3设设计计扩扩初初方方案案图图1配合设计进度4地地质质勘勘察察报报告告1配合设计进度第四条 设设计计人人应应向向发发包包人人交交付付的的设设计计资资料料及及文文件件:序 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 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土建施工土建施工图图102水水电电暖施工暖施工图图103审审图图有有

4、关关资资料料 1 份份1第五条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98.0 万元。费用支付进度详见下表:设计费支付占总设计费 %付费额 (万元)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第一次付费20% 定金19.60本合同签订后三天内第二次付费40%39.20施工施工图图交付后一周内交付后一周内第三次付费30%29.40主体工程主体工程验验收后一周内收后一周内第四次付费10%9.80工程竣工后一周内工程竣工后一周内3说明:1. 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2. 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3. 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

5、设计费。第六条 双方责任6.1发发包包人人责责任任:6.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6.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6、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6.1.3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6.1.4 发包人应为派驻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5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46.2

7、设设计计人人责责任任:6.2.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6.2.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现现行行国国家家和和地地方方有有关关技技术术规规范范、 、标标准准; ;当当地地规规划划、 、建建设设等等行行政政主主管管部部门门有有关关要要求求6.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主主体体砼砼结结构构 50 年。6.2.4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6.2.5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

8、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6.2.6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第七条 违约责任: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

9、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5人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依依法

10、法另另议议 %。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第八条 其他8.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8.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

11、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4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8.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8.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8.7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苏苏州州市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

12、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8.8本合同一式 3 份,发包人 2 份,设计人 1 份。8.9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8.10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6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8.1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12 其它约定事项:以下无正文。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苏苏州州嘉嘉盛盛房房地地产产开开发发有有限限公公司司 苏苏州州东东吴吴建建筑筑设设计计院院有有限限责责任任公公司司(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电 话: 电 话:0512-65296345传 真: 传 真:0512-65226423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盖章) (盖章)备 案 号: 经 办 人: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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