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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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第 2 2 章章 商事法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商商主主体体案例案例 2-11999年8月,牟某与项某2人签订书面协议经营综合商店。协议决定,牟某出资15万元,项某出资10万元,二人共同参加经营管理,利润按六四分成,经营期限为5年。签订合同后,牟某和项某均按期出资,起名为某综合商店,领取了营业执照,正式开业。综合商店即与某批发公司订了一份购销童服的合同,批发公司将货款汇至综合商店账户。综合商店收到货款后一直未按合同约定供货,并以种种理由不退货款。1999年末,综合商店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批发公司向综合商店要求退款,牟某和项某以综合商店破产为由,拒绝承担债务,批发公司遂诉至法院。问:(1)批发公

2、司的货款应由谁清偿?(2)综合商店的债务应如何分担?答案及解析:答案及解析:本题考点是关于商合伙的问题。(1)牟某和项某注册成立的综合商店为合伙企业,其对批发公司的货款负有清偿责任。对于该货款可先以综合商店的财产清偿,其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合伙人负连带清偿责任。(2)综合商店的债务应由翟某和项某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债务分担比例承担,如果牟某和项某2人的合伙协议未订明债务分担比例,2人又协商不成,则以各自出资比例分担债务。即按牟某60,项某40的比例分担合伙债务。案例案例 2-21999年5月 15日,某运输队司机张波辞职,并托熟人由所在市建筑公司担保,从银行贷款38万元,购买了卡车,于6月10日

3、办理了个体营业执照经营汽车运输。同年10月,无业青年李行通过其父关系向张波提供了担保单位某贸易公司,为其贷款21万元。同时李行与张波协商入伙,参与张波的个体运输,从此两人一起合伙搞运输。开始,由张波的妻子帮助管理帐目,在2001年7月份后,改由李行的妹妹帮助管理帐目,他们两人均没有参加盈利的分配。而所有单据均由张波、李行共同签字后才人帐。在经营过程中,为购买汽车及其他零配件,张波向某设备厂借款 2000元,李行向其朋友也借款2000元。在两人合伙经营期间,前两个月每人每月领取现金500元,其后的几个月每人领取1000元现金。这里都有单据可以证明。后因经营无方,发生亏损,在清偿债务时,双方发生争

4、执并一致同意散伙。这时双方尚欠银行贷款215万元(其中有5000元是张波于1999年5月买车时向银行贷款尚未偿还的部分),欠贷款利息26852元,欠某设备厂1000元,欠李行的朋友2000元,欠加油站油款100余元,以上总计欠款272852元。张波认为这些欠款应两人平均分担赔偿,而李行认为,自己仅是张波的个体运输的雇工,不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争执不下,于是张波起诉到法院。问:(1)此案当事人之间的合伙关系是否成立?合伙关系与合伙企业是否统一?(2)没有约定出资比例和利润分配比例,如何承担债务和亏损?答案及解析:答案及解析:本题考点是关于商合伙与合伙企业的有关问题。(1)当事人之间的合伙关系成立,

5、合伙关系与合伙企业不是同一概念。(2)没有约定出资比例和利润分配比例的,可以按照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债务和亏损,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多承担责任。第第 2 2 章章 商事法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 商商行行为为案例案例 3-12000年9月12日、23日和10月14日,被告转运站受原告设备制造厂之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庙岭火车站签订了102件炉门框运输合同四份。之后,原告交被告铁路运杂费1308368元。同年9月29日、10月立日,被告转运站又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庙岭火车站代理处为原告的货物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上站前被告损坏一件。同年10月12日

6、、26日,货物分别到达铁山县。收货人在收货时,发现损坏24件。按投保金额及铁路承运中的费用计算,原告的损失共计9117886元。原告拉回了该24件损坏的货物。原告经向被告转运站交涉索赔事宜未果,遂诉至庙岭市某区人民法院。原告设备制造厂诉称:被告收取了原告的运费、上站费等多种服务费用,并给原告出具了发票,原告据此将货物交给被告,这一行为表明,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应是代理关系。货物在运输中损坏是代理不履行职责造成的,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代办运输造成的经济损失91178 86元。被告转运站辩称:在代理期间,被告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了运输合同,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并将原告的货物由自己的储存地安全地送至货场站台

7、,同铁路部门进行了验收交接,并按原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送至目的地,被告全面完成了委托职责。货物的损坏是在运输中造成的,是铁路部门的责任,应由承运人和保险人按规定赔偿。被告转运站的上级主管机关实业公司答辩内容同转运站。问:(1)被告转运站是否应对原告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被告实业公司在案中承担什么责任?答案及解析:答案及解析:本题考点是关于特殊商行为的问题。(1)被告转运站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如果被告转运站具有法人资格,应独立承担由于自己不慎损坏一件货物的损失,其他23件先由保险公司赔付,再由保险公司向铁路部门追偿(不可抗力除外)。(2)本案中的被告转运站如果不具有法人资格,就不能独

8、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其上级主管部门实业公司与其承担损坏一件货物的损失连带责任。第第3 3章章 商事登记商事登记案例案例 4-14-1某家用电器公司因购买家用电器,欠下生产厂家货款600万元,多次催要无果,于是生产厂家将家用电器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受理后调查发现,家用电器公司因违法经营已被工商局在1个月前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遂即法院以被告主体已不存在为由驳回了生产厂家的诉讼请求。而生产厂家则认为,家用电器公司虽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进行注销登记,应当仍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于是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审理的过程中,意见不一致:有的认为应当维持原判,因为不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还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法规,

9、不论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还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都以法人营业执照作为法人资格的象征,所以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法人资格的消灭。有的认为吊销营业执照就已失去了民诉主体资格,故应将其开办单位或主要投资人为被告,追究其法律责任。有的认为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终止,应将企业的清算组或清算人作为被告,追究其法律责任。你认为本案二审法院应如何审理,为什么?答案及解析:答案及解析:本题考点是商事登记的效力。二审法院应当改判,由清算法人(若在期限内没清算就应为家用电器公司)作为被告,追究其法律责任。若公司过期没组成清算组,二审法院应当改判,由开办单位或主要投资人为被告,追究其法律责任。因为法人营

10、业执照只是作为法人行为能力的象征,所以吊销营业执照,并不意味着法人资格的消灭,只是法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不能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但法人资格还在,还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第第4 4章章 商号商号案例案例 5-1常青家电有限公司是1993年建立的大型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该公司生产的某种袖珍便携式影碟机质量上乘,销量可观,在当地已成为驰名商品。1998年,常青家电有限公司发现订单明显减少。经调查,发现本市有一家名叫常青电器技术有限公司的企业(以下简称B公司)也在生产同类袖珍式影碟机。该公司于1994年底成立,原名为鼎立电器有限公司,但其生产的袖珍式影碟机的销路并不好。于是公司决定在1

11、997年更名为常青电器技术有限公司,并在本市工商局登记注册。为此A公司认为,A公司自1993年就开始使用“常青家电有限公司”的名称至今,而B公司在这之后多年才使用“光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二者极其相似,而且,B公司经营的袖珍式影碟机,易使消费者造成误解,由此A公司认为B公司侵犯了它的商号权(即名称权)。B公司声称本公司并未侵犯商号权,因为只有假冒、盗用商号才构成侵权,而该公司的名称是经过合法登记的,因此不构成侵权。问:B公司对A公司是否构成侵犯公司商号权(名称权)?答案及解析:答案及解析:本题考点是商号权的效力和排他性。作为商主体的商号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享有商号权的商主体,可以使用该商

12、号进行法律行为,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二是具有排除他人使用、仿冒的效力,即商主体有权向有关机关请求依法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相近似的法定商号和请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内,同一行业的企业名称不得相同或类似。B公司使用的企业名称与A公司极其相似,容易引起混淆。况且两个公司属于同一行业,在本行业中易造成误解,因此,B公司不能继续使用本公司名称。虽然,B公司认为自己公司的名称经过合法登记而不构成侵权,实际上B公司明知A公司的名称为知名企业,仍然是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擅自使用其合法名称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虽B公司的名称经过合法登记,但并不影响其行为的性质

13、。因为,即使是公司登记机关也无权允许一个公司在同一范围内,同行业中使用相同或相近似另一公司已登记注册的名称。也就是说公司登记也并非都是合法有效的。所以本案中登记机关也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其他其他-商事账簿商事账簿案例案例6-1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是1996年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国有企业。1999年,公司发行三年期公司债券2000万元。作为公司主要股东的6家国有企业考虑到本年度股份公司业绩平平,又要支付2000万元公司债的本金,加利息720万元,股东的股本将会锐减。于是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支付三年期到期的公司债的本息2720万元列为公司的成本支出,支付股东股息460万元,同列为本年公司成本一栏。此

14、时公司的税前利润仅剩960万元,提取各种基金后,股东几乎没有得到分红。答案及解析:答案及解析:本案的考点涉及公司账簿的问题。本案中公司所列帐目不正确。按照我国会计法及相关规定,公司债券及利息,以及应支付的股东利息均应记人负债栏,而不应列为公司的成本支出。第第 5 5 章章 公司和公司法概述公司和公司法概述案例案例 7-17-11998年6月,骑浓童装厂等11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蓝天服装有限公司,同年8月26日,蓝天服装有限公司依法成立。1999年3月29日,蓝天服装有限公司与众力纺织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众力纺织厂向蓝天服装有限公司提供100匹莱卡棉面料,共计价款3石万元人民币;付款期

15、限为1999年5月20日前;付款方式为托收承付。5月16日,众力纺织厂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到蓝天服装有限公司原料仓库。5月20日,众力纺织厂按合同约定,要求蓝天服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万元人民币。而此时蓝天服装有限公司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经营状况不佳,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在与众力纺织厂订立购销合同以前,已拖欠多笔大额债务无力偿付。因此,蓝天服装有限公司向众力纺织厂表示无法按期给付货款。众力纺织厂考虑到蓝天服装公司的股东包括骑浓童装厂在内的11家企业均为本市的著名企业,大部分经营良好,信誉较高。于是,众力纺织厂遂以包括骑浓童装厂在内的这11家企业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这11家企业承担

16、偿付货款人民币36万元的责任。问:众力纺织厂是否可以向蓝天服装公司的股东骑浓童装厂等11家企业追偿债务?答案及解析:答案及解析:本案的考点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公司法第3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有建立在独立财产基础上的独立法人人格。独立组织机构以及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蓝天服装有限公司由骑浓童装厂等11家企业发起设立,并最终经登记成立。其设立行为显然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属依法设立。该公司的财产由11家企业股东出资形成,构成公司的独立财产。公司应以其独立财产对其与众力纺织厂之间的债务独立承担责任。而该公司的股东并非此债权债务的当事人,不应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第第 5 5 章章-公司的分类公司的分类案例案例8-1蔓沙皮革有限公司,下设甲、乙两个分公司。2001年5月8日,甲公司经理刘某与广兴商场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甲分公司提供特质皮箱 1000个,每个 800元,总金额是 80万元。并同时规定了商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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