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总复习

上传人:jiups****uk12 文档编号:45998715 上传时间:2018-06-20 格式:PPT 页数:177 大小:1.06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总复习_第1页
第1页 / 共177页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总复习_第2页
第2页 / 共177页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总复习_第3页
第3页 / 共177页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总复习_第4页
第4页 / 共177页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总复习_第5页
第5页 / 共17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总复习》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总复习(17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考 试 题 型一、案例题(每题25分,共计50分)两个大题,各包括两个小题(10+15)二、论述题(本部分共4道题,请回答其中任意2道题。每题25分,共50分)考试时间:180 分钟;总分:100;及格:50分第一章 合同概述1. 不同法律关于合同的概念是什么?合同的特征有哪些?P3-5 n中国民法通则:民事关系的协议n中国合同法:平等主体、协议(意思一致)n大陆法系:协议n英美法系:允诺n广义:任何协议(民法、行政法、劳动法、国际法等)n狭义:民事上的合同(平等主体)(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所实施的协议(2)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一个当事人不可

2、能形成合同(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特征2. 简述合同条款的基本内容。P7-11(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标的(标的的)数量和质量 价款或者酬金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承担法律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和解、调解、仲裁、诉讼(2)合同的主要条款 由法律直接规定 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 由当事人约定产生(3)合同的普通条款 法律未直接规定,当事人也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 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但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 特意待定条款(4)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救济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价格或报酬不明确的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 履行

3、期限不明确的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3. 何谓合同权利?有何特征?P11-12合同债权 合同权利是请求权 合同权利是给付受领权 合同权利是相对权 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 合同权利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4. 简述合同的义务的基本含义,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有何区别?P12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的区别: 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 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 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但不履行随附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5. 简述合同订立的含

4、义,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P17- 18形成合意的状态和过程(动态行为、静态协议)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要件: 必须存在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 必须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意思一致 必须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特别要件: 实践性合同:以实际履行为合同成立要件 要式合同:履行一些特定义务才能成立 要求登记的合同:登记后才能成立。6. 什么是要约?构成要约的要件有哪些?P18-19n要约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n要约的构成要件 要约是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完整和具体 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同时要约人愿意受要约的 约束 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 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到

5、达主义”、“投邮主义”7. 何谓要约邀请?有何特点?它与要约有何区别?P19-20n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n要约邀请的特点 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 一般发出要约邀请人不承担法律责任;n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依据法律规定来区分 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来作出区分 根据交易习惯和惯例来区分 按照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区分8. 简述要约的法律效力P21(1) 要约生效的时间 “投邮主义”英美法系“到达主义”大陆法系到达合同法(2)要约的存续期 要约中明确规定 没有具体规定。口头要约:立刻决定承诺与否;书面形式:合理的要约存续期,要考虑要约到达时间、作出

6、承诺的合理时间以及承诺到达要约人的合理时间(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一经生效,产生约束力 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在要约规定时间内作出;也可以放弃;不得随意转让。9.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理解P21-22(1)要约的撤回 撤回: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2)要约的撤销撤销:在承诺作出之前(若有不可撤销约定,从约定)10. 要约的失效P22(1)受要约人明确表示拒绝要约(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主要条款进行修改(3)承诺期届满而受要约人没有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4)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11. 何谓承诺?简述构成承诺要件的基本内容?P22-25n受要约人同意要约,愿意订立合同n构成

7、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是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要约人(3)承诺必须是接受要约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4)承诺必须是明确表明受要约人愿意和要约人订立合同(5)承诺作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中的要求实质性修改和非实质性修改原则(1)如果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不一致,并且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的修改,则该项承诺应视为无效,合同不能成立。(2)如果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非实质性的修改,在这种情况下,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中明确表示承诺不得进行任何修改,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主。12. 理解实质性修改和非实质性修改P2413. 何谓对价?有哪些特征?P26-27 对价

8、必须具有真实价值,但不需充分等价 不充分的对价可能构成对价不真实或欺诈 过去已完成的许诺不成为对价 对价必须合法 对价必须由接收许诺的当事人作出14. 简述合同生效的概念,其要件由哪些?P28-31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行为能力原则、主体合格原则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0周岁以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0周岁以下、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不真实时: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无效;意思不真实时:不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可撤销合同;(3)不

9、违犯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注意: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的区别 合法成立时生效; 履行法定手续后生效; 实际履行后生效15. 简述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原因以及合同部分无效的 内容。P31-34n欠缺生效要件,不发生所追求后果,不受法律保护n特征(1) 违法性(2) 国家干预性(职能部门主动查处)(3) 不得履行性(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4) 自始无效性(1)欺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隐匿行为)(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n无效合同的原因合同

10、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仍然有效。n合同的部分无效16. 简述可撤销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发生原因。以及撤销权的行使。P37-41n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归于无效n特征(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1) 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但没有故意违法(2) 必须是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法院“不告不理”)(3) 可撤销合同在未撤销前有效(4) 可撤销合同在民法通则中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n可撤销合同发生的原因(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自己的过错)重大误解构成的要件 必须是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 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

11、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误解是误解的一方的非故意的行为(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显失公平合同的法律特征 订立时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受害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4)乘人之危(对方过错)乘人之危的特征 一方乘对方危难或急迫之际逼迫对方 受害人处于危难或急迫而订立了合同 不法行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n撤销权的行使1年内(合同法75条)对方若有异议,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17. 简述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和特点P41n合同虽已成立,但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效力尚未发生n原因:当事人

12、缺乏缔约能力、签订合同的资格、处分能力等n特点: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生效18. 理解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 的合同的效力问题。P414319. 无权处分行为的概念和特点。P414320. 理解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撤销权与催告权的基本 内容。P454621.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P48(1) 返还财产(2) 折价补偿(3) 赔偿损失22. 简述情势变更的概念,其构成要件有哪些?P54 (1)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2)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履行完成之前(3)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归责于当事人(4)情势变更不可预见(5)须情势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23. 简述合

13、同履行的规则P54-57(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要注意哪些问题?)(1)履行主体(2)履行标的(3)履行期限(4)履行地点(5)履行方式(6)履行费用24. 简述合同担保的概念及其特点。P59n概念:对某项法律义务的履行所提供的保障n特征:从属性、补充性、保障性25. 简述保证的概念及其特点。P63-64n概念: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代为履行债务n特征:从属性、相对独立性、补充性(代偿性)26. 简述抵押的和抵押权概念,作为抵押物符合的要件,以及抵押物登记的基本内容。P67-69n概念:不转移财产的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优先受偿权n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应符合的要件(1)具有交换价值的可流通物(2)

14、是特定物,否则抵押权人无法对它行使抵押权(3)非消耗物(4)能以登记的方式予以公示之物n抵押物的登记27. 质押的概念,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的特征有哪些?质押 和抵押有何区别?P69-70(1)概念:动产或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占有(2)动产质押的特征 仅限于动产 质物具有可转让性 以转移质物的占有而生效 出质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3) 权利质押的特征 权利质权须为财产权票据、提单等 作为质押的权利须具有可转让性 须适合设置质权(4)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标的物不同抵押:主要以不动产,也可是动产和权利质押:主要以动产,也可以是权利 标的物是否转移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以登记为公示方式质押:转

15、移物的占有,以交付为公示方法28. 留置权的概念,特征,成立的要件及其效力。P70-73(1)概念:债权人扣留动产(2)特征 留置权是法定权利,不是约定权利; 留置权的标的物与原债权的标的物是同一物; 留置权的行使是先有占有权而后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的法律效力具有双重性(3)留置权的成立要件n积极要件(留置权的成立所需要的法律事实) 债权人已经占有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不动产) 留置物是该债权的标的物 该债权已至清偿期n消极要件(留置权的行使和成立产生限制的要件) 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 占有是合法的,非侵权行为而得 没有排除性的约定(4)留置权对留置物所有人的效力 对债务人的处

16、分权有所限制 债务人可以另行提供其他担保方式以换回留置物(5)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n留置权人的权利 对留置物的占有权; 对留置物产生的孳息的收取权 对留置物的保管和使用权; 因保管留置物而产生费用 的求偿权 对债务人请求返还或交付留置物的拒绝权; 优先受偿 权n留置权人的义务 妥善保管的义务; 不得擅自处分留置物的义务29. 简述定金的概念,特征及其效力。P74-78(1)概念(2)特征 惩罚性 从属性 实践性(生效要件) 时效性(主合同履行期之前交付) 双方担保行(3)定金的效力 担保上的效力惩罚对等、平衡的原则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比例适用定金罚则(担保法)定金与违约金择其一(合同法) 预先付款的效力抵作合同价款、退还 证约效力30. 简述合同变更的概念,法定形式和程序,及其效力。P80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