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跨地区经营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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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跨地区经营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关于跨地区经营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具体说明得税、增值税的具体说明2013 年 1 月财务管理部目录1 1、关于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关于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2 2、关于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3 3、关于异地非法人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问关于异地非法人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问题题01、关于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关于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

2、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的规定,现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2014 年版)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2014 年版年版) )等报

3、表等报表的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2014 年第年第 2828 号)号)二、二、关于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和财预【2012】40 号文件规定总体来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第二年起(而不是第二年末)分支机构就需要按季或月(一般是按季)申报预交企业所得税。 具体方式是总机构将财务管理部1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 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

4、或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

5、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分支机构被主管税务机关检查有查补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的 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其中 25%就地办理缴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50%分摊给该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具体的税款缴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 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执行。文件来源:财务管理部2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企业

6、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财预(财预 20122012 第第 4040 号)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理办法的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2012 第第 5757 号)号)三、三、关于异地非法人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关于异地非法人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问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文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8538 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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