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全国通用版)

上传人:j****9 文档编号:45998585 上传时间:2018-06-20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6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全国通用版)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全国通用版)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全国通用版)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全国通用版)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全国通用版)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全国通用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全国通用版)(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注:参照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医疗费(第十九条)一、医疗费(第十九条)计算标准:计算标准:以票据为凭(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住院费、其他)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

2、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二、误工费(第二十条)二、误工费(第二十条)计算标准:计算标准:6,128.61230住院天数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对于收入超过法定纳税数额的,需要出具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三、护理费(第二十一条)三、护理费(

3、第二十一条)计算标准:计算标准:护理人员月工资30(住院天数+在家不能生活自理天数) ;月工资无法确定的,以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31,3451230住院天数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

4、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护理费一般原则是一人,除非存在医嘱。 )四、交通费(第二十二条)四、交通费(第二十二条)计算标准:计算标准:以票据为凭;无票据的双方协商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五、住宿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第二十三条)五、住宿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第二十三条)住宿计算标准:住宿计算标准:以票据为凭;无票据的双方协商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50住院天数 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以及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在去往医院进行诊

5、疗、转院、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的过程种所发生的住宿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一定程度的赔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川财行2007227 号】2007.9.6)第13 条确定: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 50 元/日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极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原则按照国家公务人员出差标准)六、营养费(第二十四条)六、营养费(第二十四条)计算标准:计算标准:根据治疗医院或法医的意见确定、无医院意见的双

6、方协商营养费是指受害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受害人是否需要补充营养,应根据治疗医院或法医的意见确定。营养费给付标准可根据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情况酌定。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第二十五条)七、残疾赔偿金(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

7、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八、丧葬费(第二十七条)八、丧葬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8、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

9、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1以及本解释第二条2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2本解释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

10、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 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1.1“当地国家机关” ,这一点要注

11、意是受害人当地;1.2 其次是一般工作人员,不能把此任意扩大;1.3“可以参照” ,并非必须参照,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来确定伙食补助费,如果有比“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更合理的标准确定,如在某些时候由于特殊的自然灾害导致伙食费用的高涨,此时再依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显然有失公允,应当依据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确定。1.4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 50 元。当然,在各地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伙食补助费时,可以参照财

12、政部门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参照标准参照标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一【2012】11 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 2011 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庭、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2004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

13、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职工平均工资 ,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 ,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我院从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和四川省统计局取得了四川省 2011 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这些数据印发你们,并请你们收到后及时转发至基层法院,供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1、全省

1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7,899 元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6,128.6 元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3,696 元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4,675.5 元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31,489 元6、2011 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见附表由于上一年的统计数据须在 4 月以后才能取得,因此为了便于审判工作,省法院将每年 5 月 1 日至次年 4 月 30 日视为一个统计年度,即每年自 5 月 1 日起适用前一年度的统计数据。根据四川省统计局要求,本数据只限法院内部用于有关案件使用,不得外传。各级法院在执行该司法解释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等,请及时报省法院民一庭。特

15、此通知。附:四川省 2011 年度各行业平均工资表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项 目2011 年度平均工资(元)经济类(一)国有单位职工42,828(二)城镇集体单位职工 28,752(三)内外资和港澳台投资单位职工 31,920(四)私营单位职工 22,175行业类(一)农、林、牧、渔业 23,278(二)采矿业 32,840(三)制造业 27,234(四)电力、燃料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1,545(五)建筑业 25,470(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7,206(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6,573(八)批发和零售业 24,124(九)住宿和餐饮业 21,384(十)金融业 65,873(十一)房地产业27,644(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6,536(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58,180(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6,143(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1,118(十六)教育 39,217(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