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刑法自编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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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我国现行有权解释将刑法第 67 条第 2 款解释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 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该解释属于: A司法解释、扩大解释司法解释、扩大解释 B司法解释、缩小解释司法解释、缩小解释 C立法解释、扩大解释立法解释、扩大解释 D立法解释、缩小解释立法解释、缩小解释刑法原文与司法解释的对比 刑法原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 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司法解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

2、关尚 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难点问题: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 区别的关键:是否超出字面含义、达到使“概念升格”的程度;是否超出公民预测的可能 性,背离公众认同程度。 判断: 将“通奸”解释为“同居” 将“同居”解释为“结婚” 将“男人”解释为“妇女” 将“限制人身自由”解释为“剥夺人身自由” 将“单位”解释为“个人” 将基于金钱的同性性行为解释为“卖淫”、将谈价钱的行为解释为“卖淫”2. 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于下列情形的判断,正确的是: A甲基于杀人的故意捅了丙一刀,但随即被制止,丙在被救护车紧急送往医院的途中被乙 超速、占道驾驶的货

3、车撞死,由于甲的杀人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 关系,因此,应当认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B甲基于杀人的故意给丙注射了足以致死的毒剂,在该毒剂开始发作之时,与甲没有意思 联络的乙基于杀人的故意开枪致使丙当场死亡,甲与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都有因果关系 C甲与乙没有意思联络,分别向丙的饮料中投放了各自都足以致死的相同毒药,丙喝了该 饮料之后死亡,甲与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都有因果关系 D甲是气象爱好者,曾因故与乙发生过结,某日,甲知道当天下午将有雷阵雨,希望乙被 闪电击中死亡,便故意约乙到山顶树下等待自己,乙如约前往,天气突变,乙在树下被闪电击 中当场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

4、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本题知识点 A甲基于杀人的故意捅了丙一刀,但随即被制止,丙在被救护车紧急送往医院的途中被乙 超速、占道驾驶的货车撞死,由于甲的杀人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 关系,因此,应当认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介入他人的异常行为,切断了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P27 倒数第 3 段) 或者这样理解:在“多因”情况下, “近因”若独立造成结果的,可以阻断“远因” 或者这样理解:因果关系中断 因果关系中断的条件:需近因“独立”造成结果:足以且事实上造成了结果;近因介入与 远因没有密切关联。 本题知识点B甲基于杀人的故意给丙注射了足以致死的毒剂,在该

5、毒剂开始发作之时,与甲没有意思 联络的乙基于杀人的故意开枪致使丙当场死亡,甲与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都有因果关系 与 A 同理:介入他人的异常行为,切断了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教材 27 页第 1 段第(5)小点:与前条件无关的后条件直接导致结果发生,前条件与结果 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本题知识点 C甲与乙没有意思联络,分别向丙的饮料中投放了各自都足以致死的相同毒药,丙喝了该 饮料之后死亡,甲与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都有因果关系 教材 27 页第 1 段第(4)小点:数个行为共同导致一个结果时,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 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 本题知识点 D甲是气象

6、爱好者,曾因故与乙发生过结,某日,甲知道当天下午将有雷阵雨,希望乙被 闪电击中死亡,便故意约乙到山顶树下等待自己,乙如约前往,天气突变,乙在树下被闪电击 中当场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甲利用即将发生的自然现象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 疑难点:二重的因果关系与重叠的因果关系 二重因果关系(都有结果发生的原因力):不能查明哪个先起作用的:都有因果关系;同 时起作用的:都有因果关系;能查明先后的,先起作用的有因果关系。 重叠的因果关系(都没有结果发重的原因力):都没有因果关系(都定未遂)3. 张某(15 周岁)与李某(19 周岁)共谋绑架富商之子陈某(7 岁)以勒索财物,张某利 用与陈

7、某认识的关系,将陈某骗至李某家里,然后李某给陈某父亲发短信,要求其在当天将 20 万元现金打到指定的银行卡里,否则就要杀死陈某。李某通过手机上网查询 20 万元已经到 账后,决定放陈某回家,但张某担心被抓提议干脆杀死陈某然后外逃,李某同意,二人用绳子 勒死陈某,当晚张某与李某被抓获归案,该 20 万元尚未取出。关于本案,正确的说法是: A张某与李某不成立共同犯罪,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李某构成绑架罪(未遂) B张某与李某不成立共同犯罪,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李某构成绑架罪(既遂) C张某与李某成立共同犯罪,都构成绑架罪(既遂) D张某与李某成立共同犯罪,但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

8、遂) ,李某构成绑架罪(既遂) 本题知识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1-23) 第第 5 条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 17 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 时触犯了刑法第 17 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 17 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模拟一试题 (4)甲(女,15 周岁)与其男友乙(19 周岁)商量好,让甲去骗同学丙(女,15 周岁)卖 淫好供自己开销。甲将丙骗到某旅馆后,甲、乙先用好言劝丙到某发廊上班(卖淫) ,丙不答 应,甲、乙采用煽耳光等方式

9、进行殴打,丙仍然不屈从。甲、乙商量好对丙实施强奸,以此逼 迫丙同意。在乙强行与丙发生性关系时,甲走出房间逛街。丙经不起折磨,不得不答应甲、乙 的要求。甲将丙带到其熟悉的发廊后,给发廊女老板交代好离开。甲离开后,丙告诉女老板说 自己去买点东西,然后趁机逃走。关于本案,正确的说法是 A甲、乙构成强迫卖淫罪的共犯 B甲、乙不成立共犯,甲构成强奸罪,乙构成强迫卖淫罪 C甲、乙成立共犯,甲构成强奸罪,乙构成强迫卖淫罪 D甲、乙不成立共犯,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强迫卖淫罪 4. 根据法定符合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误以为是遗忘物而以侵占的意思将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拿走,但事实上该财物仅仅是 其所有人临时放置

10、在该处且并未脱离其所有人的视野范围,即使甲拒绝退还也应成立盗窃罪 (P36 例二) B甲以盗窃财物的故意将乙的包偷走,但包里只有一支手枪,对此,甲应当成立盗窃罪 (既遂) (P36 例一) C甲以杀人的故意向乙开枪,结果由于枪法不准而打伤了离乙不远的丙,这属于事实错误 中的对象错误,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甲的刑事责任(打击错误) D甲以杀人的故意向乙开枪,虽未打中乙,但乙因受到惊吓而跌入河中,头部碰到坚硬的 石头,导致颅内出血而死,这属于因果关系的错误,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甲的刑事 责任 (因果关系的错误)5. 甲女因有外遇而打算杀死自己的丈夫乙男,某日,甲托人买了一袋工业用盐(主

11、要成份 是亚硝酸钠) ,甲将其倒入自家的食盐瓶子里,当晚在炒乙喜欢吃的回锅肉时放入了 2 克左右 的工业用盐,乙吃了多半回锅肉。深夜时,乙开始出现呕吐、腹泻等中毒症状,甲看到该情形, 担心事发之后受到法律的制裁,便叫来邻居将乙送到医院进行抢救,乙经过治疗转危为安。在 民警发现该工业用盐而进行调查时,甲称是商店卖的食盐有问题,后来查清事实真相。经过鉴 定,甲摄入的亚硝酸钠大约为 1.6 克,须达到 3 克才能导致一个成人死亡。根据刑法理论,对 于本案甲的行为,正确的说法是 A甲的行为不具有导致乙死亡的危险性,不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B甲的行为属于手段不能犯,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

12、事责任 C虽然甲并不知道其行为不能导致乙死亡,仍可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中止 D甲是担心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送乙到医院,不具有犯罪中止的自动性 本题知识点 在对象不能犯、工具不能犯情况下犯罪中止 判断标准仍然是:能而不欲是中止、欲而不能是未遂6.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甲与某公司非国家工作人员乙共谋,分别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 利,侵吞该公司财物达 50 万元,由于难以区分主从关系,故可以以职务侵占罪对二人定罪处 罚(共同犯罪与身份) B甲乙二人共谋加害于丙,甲基于杀人的意思、乙则基于伤害的意思共同对丙实施暴力, 但由于乙的一次打击导致丙死亡,对此,甲乙二人成立共同犯罪,并

13、且甲承担故意杀人罪既遂 的刑事责任,乙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C甲乙二人共谋第二天去抢劫丙的财物,二人制定了详细的作案计划,但第二天甲因急病 住院,乙一人采用暴力抢劫了丙的手机和现金,对此,甲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乙的行为 属于抢劫罪的既遂(共谋共同正犯) D甲以为未满 14 周岁的乙已经年满 14 周岁,便教唆乙实施抢劫行为,对此,由于乙不具 有刑事责任能力,所以甲不成立教唆犯(P6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 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第第 1 条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 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14、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第 2 条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 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第 3 条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 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三)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非法占有单位财物行为的认定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勾结,共同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

15、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在公 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 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应当尽量区分主从犯,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司法实践中, 如果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难以区分主从犯的, 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与“实行过限”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是在共同犯罪情况下解决责任承担的范围,各犯罪人之间仍然存在相 互利用对该行为共同促成某种结果的关系 实行过限是超出共同犯罪故意内容的行为,只由实行者承担过限部分的犯罪及责任7. 下列有关刑法时间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16、A甲 2011 年 4 月 30 日前犯罪,具有累犯情节,人民法院在 5 月 1 日以后判处甲死刑缓期 二年执行,不能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B乙在 1998 年 5 月 9 日因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处 5 年有期徒刑,2002 年 12 月 6 日刑满 释放,又于 2011 年 7 月 6 日实施武装叛乱罪,乙不成立累犯 C丙于 2011 年 2 月 25 日实施绑架罪,而于 2011 年 6 月 16 日被判处无期徒刑,丙实际被 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 13 年 D丁实施了 A、B、C 三罪,但 A 罪和 B 罪实施于 2011 年 4 月 30 日以前,C 罪实施于 2011 年 5 月 1 日以后,人民法院分别对三罪判处了 15 年、12 年和 10 年有期徒刑,则人民法 院对丁数罪并罚后判处的刑罚最高不能超过 25 年 本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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