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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海市人民政府、北海军分区关于印发 北海市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0342 号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县、区人民武装部:现将北海市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 OO 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北海市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城市民兵工作和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确保民兵建设落实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和改革城市民兵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9 号)的有关规定,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桂政发
2、200255 号)精神,按照北海市城市民兵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民兵工作经费包括以下项目:(一)民兵军事训练费;(二)民兵政治教育、宣传、文化活动经费;(三)民兵战备值班、执勤费;(四)民兵大项军事活动费;(五)民兵高射武器装备仓库管理费;(六)街道民兵工作经费;(七)民兵守护重要目标、维护稳定和其它临时性任务经费。第三条 城市民兵工作经费应纳入政府财政保障范围。第二章 经费保障第四条 民兵军事训练费。范围:用于民兵军事训练期间的补贴、伙食、服装、医疗、交通、水电、通信、训练教(器)材购置、教员聘请等开支。标准:每人每天 55 元,经费总额标准(55 元/人
3、天)依据上级军事机关下达年度军事训练任务人数和天数。来源: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人民政府各负担 50%。军分区、人武部依据上级下达的年度训练任务,按照负担比例编制年度民兵军事训练任务所需经费计划(含训练人数和天数以及按各区分解后的训练任务),市、区财政局纳入年度预算,直接划拨到军分区和城区人民武装部。第五条 民兵政治教育、宣传、文化活动经费,根据任务和实际需要,由各级武装部门提出经费开支计划,纳入城区(开发区)、街道财政预算计划。第六条 民兵战备值班、执勤费。范围:用于民兵战备值班、执勤期间的补贴、伙食、交通、通信等开支。标准:每人每天 30 元,经费总额标准(30 元/人天)依据民兵战备工作
4、规定应担负值班、执勤任务人数和天数。来源: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动用民兵战备值班、执勤需要开支的经费,由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人民政府负担。军分区根据年度民兵值班、执勤任务的实际需要,制定经费开支计划,纳入市、区财政年度预算,直接划拨到军分区和城区(开发区)人民武装部。第七条 民兵大项活动经费。范围:用于上级军事机关赋于和本级开展的大项军事活动开支。来源:由市、区(开发区管委会)财政负担,按民兵大项活动概率和定额标准专项列入部门预算。实际开展民兵大项活动时,由军分区、城区人民武装部将经费使用计划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拨款;如本年度没有发生民兵大项活动支出,其专项经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第
5、八条 民兵高射武器装备仓库管理费。范围:用于警卫、维修人员工资和武器装备、设施设备维修保养以及水电费等开支。标准:建有民兵高射武器装备仓库的市每年不少于 10 万元。来源:市高射武器装备仓库的管理费由市人民政府负担,其中仓库职工工资由中央补贴我市的专项经费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贴。市财政局依据年度预算,直接划拨到军分区。第九条 街道、社区民兵工作经费。范围:用于街道本级人民武装部、民兵连(营)部建设和组织开展民兵活动等开支。标准:以街道辖区人口数量来定,5 万人以下,每年不少于2 万元;5 至 10 万人,每年不少于 3 万元;10 万人以上,每年不少于 4 万元。来源:街道民兵工作经费由
6、街道财政负担,纳入街道财政预算。第十条 民兵守护重要目标、维护稳定和其它临时性任务的经费,按照“谁用兵、谁负担”的原则,由用兵单位支付,民兵完成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的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负担。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兵参加教育、训练活动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照发。第三章 经费管理第十二条 民兵工作经费是保障民兵工作的专项经费,应严格管理,专款专用。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和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将民兵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的预算支出科目进行核算管理。第十四条 民兵工作经费划拨军事机关后,由军事机关财务部门专项管理,分科目核算。第十五条 民兵工作经费使用与管理,接受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审计监督。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列标准为现行标准,以后标准随物价指数上涨幅度相应增加。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县、区民兵事业费仍按原办法执行。其它与民兵工作相关的国防动员经费、国防教育经费、征兵工作经费、军事机关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学生军事训练经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海市人民政府和北海军分区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