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_简答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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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社会统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 1%(用人单位计提)现行生育保险是 1988 年国务院女职工 劳动保护法中的规定:包括:产假 90 天:难产或多产的每个增 15 天,工资照发1994 年,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工生育享受产假,生育津贴按上年度职工月均 工资计发,由生育基金支付,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由生育基金支付。由于生育引 起的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基金支付,生育后凭计生部门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保机构 办手续领取上述费用。一、生育保险的界定生育保险,是指女性劳动者因怀孕、生育子女而暂时失去劳动能力时,从社会和国家得到必要

2、的物质帮 助,保障其生产和哺乳期间的医疗费及产假和哺乳期间的经济来源的社会保险项目,内容包括女性生育时期 产前产后检查、接生等医疗保险、产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有利于保证女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生育保险能使妇女在怀孕和生育期内无后顾之忧,减轻生 育带来的负担,保证劳动妇女尽快恢复劳动力,有利于后代延续,保证劳动力的连续再生产。保证怀孕妇女 和生育母亲足够的休息和营养,有利于胎儿和新生儿的哺乳和培育,为提高后代的先天素质打下基础。在实 行普遍社会保险的国家,生育保险面向全体妇女,但在我国,生育保险只限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 的女职工。生育保险的意义还在于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妇女

3、在生育期间,由于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一方面 需要给予医疗保健保障,另一方面需要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生育保险对于女性劳动者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 意义。二、生育保险缴费责任与生育保险基金(一)缴费责任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 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 的 1%。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企业必须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 2%的

4、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企业 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承 担赔偿责任。职工个人不放担生育保险缴费责任。生育保险费用按属地原则组织统筹。(二)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应存入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及其管理费不征 税、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最高不得超过生育保险基金的 20%。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 构

5、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三、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适用于城镇企业及职工。现行生育保险制度由产假、医疗服务费用、假期工资等组成。(一)产假与假期待遇女职工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 产假 15 天。女职工怀孕不满 4 个月时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 15 - 30 天的产假;怀孕满 4 个月 以上流产的,给予 42 天产假。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由所在单位照发工资;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不得 降低女职工的基本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医疗机构分娩时,其

6、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 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 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有关规定处理。此外,各地方政府,根据计划生育的政策,对晚婚晚育以及有独生子女的女职工,给予一定奖励。如发 放独生子女保健费,提供独生子女平安健康保险,独生子女户的养老保险等。(二)生育保险金的给付1.女职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和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2.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 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

7、药品的药费) ,由职工个人负担。3.女职工生育出院后,由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 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 定办理。4.女职工生育后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婴儿出生、死亡 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医疗费。企业虚报、冒领生育津贴或 生育医疗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追回全部虚报、冒领的金额,并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一、失业保险第 38 条规定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 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

8、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规定预告辞退劳动者的;(4)用人单位因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的;(6)因用 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的;(7)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条件应当包括:(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的存 在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证明,也是用人

9、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2)非因劳动 者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法理要求,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将用人单位的过错作 为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而不强调劳动者的主观过错主要出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考虑。(3) 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解除或劳动合同终止两种情况下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相关赔偿 金的支付标准为:(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6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不满 6 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

10、偿。劳动者月工资 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的,向其支付经济 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 12 年。(2)经济补偿的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 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低 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 12 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 平均工资。(3)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劳动合同法向劳动

11、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 50%以上 100010 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椅赔 偿金。(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 2 倍向劳 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违约金:在劳动合同中,就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仅限于两种情况,一是服务期内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除此之外就劳动者约定违约金都系违法。四、探亲假 是指职工享有保留本职工作并领取工资与分居两地的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1981 年国务院关于职工 探亲待遇

12、规定主要做了如下规定: 探亲假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固定工作人员,工作满 1 年, 与配偶或父母双方分居两地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固定职工。 探亲假的期限。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30 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 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 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45 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 4 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除探亲假期以外, 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以上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不包括路途,但节假日包括在内,假 日期间带薪,

13、并报路费。) 探亲假期的工资待遇。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职工探望配 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 30%以 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休假:是指劳动者免于工作并享受工资保障的法定休息时间。休假是休息时间的重要组成部分。 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工作满一定期限后,每年享有的保留原职和带薪休息 的连续假期。(1)带薪年休假的适用条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14、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 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2)带薪年休假的期限。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 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休 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 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3)带薪年休假的实施。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 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 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单位确 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 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 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 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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