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之条件限制研究

上传人:j****9 文档编号:45989574 上传时间:2018-06-20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5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刑事诉讼中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之条件限制研究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刑事诉讼中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之条件限制研究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刑事诉讼中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之条件限制研究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刑事诉讼中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之条件限制研究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刑事诉讼中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之条件限制研究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刑事诉讼中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之条件限制研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事诉讼中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之条件限制研究(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刑事诉讼中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之条件限制研究(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唐锦军 535200)【 【内容摘要内容摘要】 】 本文以分析本文以分析“知道知道”的哲学的哲学问题问题,指出,指出“可可认识认识”推推论论必然必然“认识认识”存在存在逻辑错误逻辑错误;接着分析;接着分析证证言形成言形成过过程的程的证证人人心理,找出心理,找出证证言在形成言在形成过过程中会有取舍程中会有取舍问题问题和随着和随着时间时间消消逝不断逝不断遗遗失失问题问题;在理清;在理清“认识认识”逻辑问题逻辑问题和和证证言取舍言取舍遗遗失失问题问题后,提出确定后,提出确定证证人的客人的客观标观标准就是准就是证证人的人的证证言已信息

2、言已信息客客观观固化。然后固化。然后进进一步分析一步分析强强制制证证人出庭法理基人出庭法理基础础,提出,提出强强制制证证人出庭作人出庭作证证是妨碍法庭是妨碍法庭诉讼诉讼程序的程序的惩罚惩罚。在上述。在上述结结论论的基的基础础上,提出要上,提出要强强制制证证人出庭作人出庭作证证必必须满须满足足证证人主体、人主体、证证言言标标的、的、强强制程序、制程序、证证人行人行为为的的严严格条件,避免以保障人格条件,避免以保障人权为权为借口借口伤伤及无辜他人,并及无辜他人,并为为打打击惩罚击惩罚犯罪,便于犯罪,便于侦查侦查机机关取关取证证,建,建议议建立作建立作证奖证奖励制度和励制度和“污污点点”证证人刑事人

3、刑事责责任豁任豁免制度。免制度。【 【关关键词键词】 】 知道知道 信息客信息客观观固化固化 法庭程序妨碍法庭程序妨碍论论“虽然有证据证明确实在事发现场,但由于注意力问题,又的确不清楚当时发生的情况。如果被强制出庭作证,胡乱应付作证是伪证,不作证会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这不是坑2爹吗?”新刑事诉讼法确定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许多言论对此制度表示了各种担忧。怎么避免因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侵犯证人权利或伤及无辜他人是不得不思考的问题。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本文围绕“知道”问题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法理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以此完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4、,保障证人及无辜他人的权利。一、一、 “知道知道”之哲学之哲学问题问题研究研究 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按照诉讼法条文的规定, “知道案件情况”是成为证人的前提条件。如何理解“知道”对确定证人至关重要。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知道”的本意是指“对于事实或道理有认识”1。按照新华字典的解释“知道”是指因感观产生对客观事物的反映或事理的心理过程。不管那种理解,都有一个共性是, “知道”是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的,属于人认识的范畴。按照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观点,认识论包含有三个理论要

5、素:(1)反映论,即认为物质是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物质的反映。 (2)可知论,即认为客观世界1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 1983 年第 2 版,第 1481 页。3是能够被人所认识的。 (3)辩证法。首先,从主观与客观、认识与实践的对立统一运动中考察人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把认识看做在实践基础上能够地把感性材料加工为理性认识,能动地从个别性的认识上升为规律性的理解,又能动地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过程。其次把认识看做一个无限发展的过程,认为人对事物的终极认识有无限接近客观真理的可能性。按照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观点,客观事物都是可知的。可知的客观事

6、物的反映并不先天存在意识之中,需要人发挥主观能动性去认识,只是由于历史条件不同,周围环境的差异,每个人的能动性未必都能得到比较充分的发挥。2就是在相同的环境,不同的人,由于发挥主观能动性不一样,对客观事物的反映是不一样的。把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观点运用到具体诉讼证明领域,就是恩格斯所说的“个别实现情况和每次的实现”的过程。3在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观点基础上,我们研究探讨证人“知道”的问题。客观事物是可知的,而且必须建立在发挥主观能动的基础至上,所以在认定证人“知道”问题时,就需要弄清一个逻辑问题,可知,并不意味着会必然知道。二、 、证证言的形成言的形成过过程的程的证证人心理探析人心理探析通过辨

7、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观点,客观事物可“知道”,2 来源于 http:/ 葛玲:论刑事证据排除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年 3月第一版,第 17 页。4但具体到诉讼案件,可“知道”并不会必然知道,这为避免乱点证人提供了参考。但有人在当时确实“知道”案件情况,在一段时间之后的诉讼中是否就一定能成为证人呢?本文就通过探讨证言形成过程的证人心理,以分析这种情况是否就一定能成为证人。证人证言的形成是证人主观感性认识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其过程遵循心理学和认识论的普遍规律。证人证言形成大致可以包括三个阶段, 即感知阶段、记忆阶段和表达阶段。感知阶段,包括心理学上的感觉和知觉。感觉和知觉是认识活动的起

8、点,也是一系列复杂心理活动的基础。通过感知,人们不仅能够了解客观事物的各种属性,如物体颜色、气味、软硬等,而且也能知道身体内部的状况和变化,如饥饿、疼痛等。感觉是人脑对直接作用于感觉器官的客观事物的个别属性的反映,包括视觉、听觉、味觉、嗅觉和肤觉等。4感知并不会对客观事物进行全息地反映,它受感知能力、感知者心理倾向等因素影响,感知只会留存有选择性的信息。不同的人,感觉器官灵敏程度是不一样的,有的人对气味特别敏感,有的人对光线变化特别敏感等。把不同的人放在同一空间,出现相同的事物,各人对事物感知绝对没有完全相同4 叶奕乾等主编:普通心理学修订版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第 167 页。5的。即使感

9、知到大致相当的信息,由于人的知觉有选择性和理解性,人脑按照自身逻辑对器官感知的信息进行取舍。记忆阶段,心理学上的记忆是指人脑对过去经验的保持和再现,是通过识记、保持、再认或回忆三个基本环节在人脑中积累和保存个体经验的心理过程。5识记是指个体获得知识和经验的过程,是记忆的第一个基本环节;保持是指已获得的知识经验在人脑中的巩固过程,是记忆的第二个基本环节;回忆和再忆是在不同的条件下恢复过去的经验的过程。6证人形成的记忆,并不会一成不变,由于人脑的更新机能,记忆会随着时间的消逝而遗忘,感知留存下来的信息一直处于不断遗失状态。表达阶段,证言形成表达阶段是指证人将自己对案件情况的感知和记忆通过口头或书面

10、言语的形式表述出来,以供外界感知或理解的过程。由于各人有表达能力的限制,有人能够全部准确回忆或再现当时的感知,而有的人却只能把自己想表达的部分表示出来,甚至由于语言表达不准确,造成表达错误。通过证言的形成过程看,不管是选择留存感知信息、记忆遗失,还是表达能力限制,都是在不断消损原本感知的信5叶奕乾等主编:普通心理学修订版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第 205 页。6葛玲:论刑事证据排除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年 3月第一版,第 92 页。6息。当信息消损到一定程度时,即使当时确实“知道”案件情况,但没有及时把信息固定下来,证人已经无法把曾经记忆的信息表述出来,强制这样的

11、证人出庭作证,仅会造成证人难堪或证人权利被无辜侵犯。三、三、强强制出庭之制出庭之证证人确定分析人确定分析通过“知道”问题哲学探讨和证言形成证人心理探讨,我们知道,如果没有严格条件限制就确认证人,可能会造成对证人权利或无辜他人权利的侵犯。为避免以保障人权为借口伤及无辜他人,强制出庭作证的证人以什么样的标准进行认定呢?目前比较流行的判断为“在场和能力标准”,该观点认为应根据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某人是否在场,是否有认识能力等诸多因素相结合来进行判断。这种观点建立在客观要素之上,具有非常强的操作性,但这样确定证人可能会造成错误。假设某人确实在现场,他认识能力也正常,但各人感观器官灵敏度不一样,在记

12、忆或表达过程中还会进行取舍,在现场和正常的认识能力这两个条件不能保证他恰好就留下了作证所需要的信息。还有一种判断为“行为人当时行为标准”,该观点认为,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与案件情节等因素进行判断,如证人看到杀人场景,会表现出害怕的行为等。这种观点是通过证人的行为推断证人应当知道的信息。从逻辑上,这样确定证7人一定科学性。但也不能排除确定证人错误的可能性。人的大脑有遗忘的机制,即使当时确实获得了案件所需要的信息,但不能保证之后会遗忘。按照证言的形成过程看,证言是一种主观认识,外界是无法准确判断的。如何使证言能够被准确判断,需要有一个过程,可以称之为信息客观固化。信息客观固化理解为证人通过自身的信

13、息表述方式把记忆的信息固定在外界能够识别的客观介质上,如文字写书、录音等。当把这种证人的主观认识进行信息客观固化后,这种主观认识就有了客观的物质表现,能够向他人传递需要表达的信息。如果传递出来的信息正是查明案件的所需,以此就可以确定此人为案件的证人。所以,行为人的信息客观固化是确定证人的客观依据。信息客观固化标准不仅能够防止错误确认证人,也能防止法院滥用强制权伤及无辜他人。所以,能够强制出庭作证的证人比一般意义上的证人范围更窄,强制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定义为在刑事诉讼中因知道案件情况而通过信息固化方式表述出查明案件所需信息的人。四、四、强强制制证证人出庭作人出庭作证证之法理探之法理探讨讨证人跟诉讼

14、争议结果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是否有法理上依据?探明此法理基础,对强制证人出庭的原由有更清晰的了解,以便准确地限制对证人采取强8制措施的适用。 有学者认为,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法理源于社会契约论,此论把国家的产生说成是人们相互之间或人民同统治者之间相互订立契约的结果,即国家是共同协议的产物,达成契约的条件,每个人都统一把个人全部权利中的一部分转移给国家,由国家统一管理公共事务。在社会成员发生争端并求助于国家司法解决时,其他社会成员给予协助、提供方便是不可推卸的道德义务和社会责任,这种义务源自社会成员对一个有序运转的社会秩序的渴望和尊重。7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基于国家解决诉讼事务的要求

15、,每个个人对自身权利的一种让渡。也有学者认为,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是妨碍法庭诉讼程序的惩罚。法庭诉讼程序具公正、高效、权威等属性,在诉讼过程中,各诉讼参与人必须按照程序的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需要承担惩罚性后果。证人不出庭作证或出庭不作证都是对法庭诉讼程序的妨碍,影响法庭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由此而导致遭受惩罚性措施。在国外,也有立法先例。如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法庭可向证人发出传票,“证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被送达的传票执行,可以被视为蔑视签发传票的法院” 。英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无正当7 王德新: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法理研究J,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2009 年 6 月,第 54 页9理

16、由拒绝到庭作证,可以签发逮捕令,必要时以蔑视法庭罪论处。社会契约论和法庭诉讼程序妨碍论都在一定程度上对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正当性进行了解释。社会契约论与法庭诉讼程序妨碍论并不冲突,法庭诉讼程序的公正、高效、权威属性并不是法院机关固有的,而是社会个人对自身部分权利的让渡。法庭诉讼程序妨碍论正是社会契约论的一种具体表现。法庭诉讼程序妨碍论作为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法理依据也体现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条文中。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该条文规定有作证的义务,但没有具体规定怎么作证;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该条文规定了出庭的义务,不属于此类证人的,是可以不出庭作证。对于不出庭作证的情况,新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也进行了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