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财经法规新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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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16 四、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要求 1、 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 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2、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以下行为: (1) 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 者权益; (2) 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3) 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4) 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5) 违反国际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方法。票

2、据计算方式 一、 票据概述 (一) 票据的概念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想收款人或 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移动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劵,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 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 人。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汇票和支 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1.基本当事人 (1) 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3、 (2) 收款人。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3) 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2.非基本当事人 (1) 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他是汇票主债务人。 (2)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 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3) 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保证人在被保证人 不能履行票据付款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向票 据债务人追索

4、。 (三) 票据的特征与功能 1. 票据的特征 票据为有价证劵的一种,具有有价证劵的一般特征,但它又是区别于其他有价证劵的一类独立的有价证劵。与其他有 价证劵相比,票据主要有以下特征: (1) 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劵。票据权利的产生、行使及处分都以票据的存在为条件,即票据权利 不能离开票据而存在,若票据丧失。持票人一般难以行使票据的权利。 (2) 票据为设权证劵。票据并非是证明已存在的权利(证权证券) ,而是创设票据权利。一般 来说,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票据,无票据,即票据 上的权利。 (3) 票据为金钱证券。票据时以一定金额的金钱给付为目的而创设的证券,以非金钱的其他财 物为给付标的证券,不属

5、于票据。 (4) 票据为债权证券。票据关系实质为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票据持票人可以就票据上所记载金 额向特定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权,因而,票据不同于物权证券和社员权证券。 (5) 票据为文义证券。票据上得权利义务必须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而定,不得以文义之外的 任何事项主张票据权利。 (6) 票据为要式证券。制作票据必须严格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形式要件,如不符合法律规 定的款式,该票据不产生票据法上得效力。 (7) 票据为无因证券。票据权利人主张其权利,以提示票据为必要,而不必证明其他取得票据 的原因,票据关系一般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8) 票据为流通证券。票据上得权利可依背书或交付的方式自由流通转让

6、,而不须经债务人同 意。 (9) 票据为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时,必须提示票据,否则,债务人有 权拒绝履行其义务。 (10)票据为往返证券。票据权利人的债权满足后,必须将票据交还给债务人,当事人之间的票 据关系才告消灭。 2. 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即票据可以充当支付工具,代替现金使用。对于当事人而言,用票据支付 可以消除现金携带的不便,克服点钞的麻烦,节省计算现金的时间。 (2)汇兑功能。即票据可以代替货币在不同的地方之间运送,方便异地之间的支付。 (3)信用功能。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 钱来用。 (4)结算功能。即债务抵消功

7、能。简单的结算是互有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各签发一张本票, 待两张本票都到到期日可以相互抵消债务。若有差额,由一方以现金支付。 (5)融资功能。即融通资金或调度资金。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帖现和再 贴现实现的。 (四) 票据权利与责任 1. 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付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是第一顺序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

8、 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 收款人和最后的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 票据权利的取得 (1)基本规定 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 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 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具体来说:如果前 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如果前手因

9、欺 诈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如果前手是因为善意取得票据但未付对价或者 对价不相当,该前手的权利因受其再前手权利的影响,无偿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响。 (2)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 法无偿取得票据。 (3)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道有前列情形,处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3. 票据的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的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例如行使付款请求权以获得票款,行

10、使追 索权以请求偿还法定的金额和费用等。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措施,例如依据 票据法的规定按规定期限提示成对、要求承兑人或付款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以保全追索权等。 票据权利的保全行为大都又是票据权利的行使行为,所以一般票据法都将二者一并规定。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 方法通常包括“按期提示”和“依法证明”两种。 “按期提示”是指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包括提 示承兑或提示付款,以及时保全或行使追索权。如票据法第四十条规定, “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 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第七十九条规定,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

11、失对出票人以外的牵手 的追索权” 。 “依法证明”是指持票人为了证明自己曾经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而遭拒绝或根本无法行使票据权利而以法律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取得相关的证据,如票据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 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牵手的追索权。 ” 4. 票据权利丧失补救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如不慎被烧毁) 、遗失(如不慎丢失) 、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 有。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 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

12、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 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 “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挂失 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 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2)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 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 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失票 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

13、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 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 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失票人不知道票据的下落,利利害关系人也不明确。 (3)普通诉讼。普通诉讼是指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 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明确的,无 须公示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5. 票据权利失效 票据权利失效是指票据权利在失效期间内不行使,即引起票据权利丧失。 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 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2 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

14、票 自出票日起 2 年。 (2)持票人对对支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6 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 个月。 如果持票人因超票据权利失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 票据法 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 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款金额相当的利益。 6. 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实务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

15、己付款的义务;(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 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 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7. 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 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如果票据缺少当事人的签章,可能导致票据无效或者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票据上得签章因票据行为的性质不同,签章当事人也不相同。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 章;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由持票人签章。根据票据

16、 法有关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在票据上得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 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 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 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期发动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单位在 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上 的签章,应为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例 2-15】 (多项选择)某单位出纳会计张某签发现金支票 3000 元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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