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讲义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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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 年司法考年司法考试试网上网上辅导辅导 合同法合同法 第 1 页第第 九九 章章 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在本部分中,如没有特别说明,该合同就是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第一节第一节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一、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一)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出卖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期限、地点交付标的物。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交付和移转所有权是两个义务。对于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要进行登记;对于动产,交付就是 移转所有权,但这有两个以外,一是占有改定,二是所有权保留。3.瑕疵担保责任(1)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即出

2、卖人担保交付的标的物符合约定的品质,没有约定品质的应当 符合该合同的通常品质和效用。如果出卖人出卖的标的物有瑕疵,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修理、重 做、更换、减价、重做。瑕疵担保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不论出卖人是否知道标的物有瑕疵,都要承 担该责任。如买受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或者出卖人告知买受人标的物有瑕疵,出卖人就不再承担 瑕疵担保责任。(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即出卖人担保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或者说是担保第三 人不向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任何权利。如果第三人对标的物主张权利,使得买受人受到损害的,出 卖人要承担违约责任。(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的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

3、地点、方式、数额、币种支付价款。2.按约定接受标的物。买受人不按照约定接受货物的构成受领迟延。买受人受领延迟的后果:首先,出卖人可以提存。其次,买受人受领迟延,发生风险负担的转 移,即标的物在此种情况下出现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仍应当向出卖人支付对价。第三, 出卖人此时仅就故意、重大过失负责,除此之外,出卖人不构成违约,不需要对买受人承担违约责 任。3.及时检验货物并通知出卖人的义务(1)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 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

4、合约定。(2)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 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 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3)出卖人恶意时的例外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仍然向买受人交付了标的物,买受人不受2010 年司法考年司法考试试网上网上辅导辅导 合同法合同法 第 2 页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二、风险负担二、风险负担(一)风险负担的概念 买卖合同中的

5、风险负担指买卖合同生效以后、完全履行之前,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的事由而毁损、灭失时由哪一方承担其损失的法律规则。1.若风险由出卖方负担,那么标的物灭失的,出卖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价金,若买受人已经支 付价金的,应当反还。2.若风险由买受人负担,那么标的物因毁损灭失的,买受人应当支付价金,已经支付的不得请 求反还。(二)风险负担的规则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要按照下列规则处理:1.标的物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风险。这里的要注意的是“交付” 而不是“移转所有权”。我国对于标的物的风险转移采用的是控制人主义,谁控制标的物,谁承担风险。例如所有权保留的

6、情况下:出卖人甲卖给买受人乙一套家具,价值 2 万元,约定分 5 期付款, 每期 4000 元。乙支付第一期价款之后,甲就将家具交给乙,但是约定保留所有权,直到最后一期 价款支付完毕方将家具的所有权进行转移。此后,由于乙家失火,将家具烧毁。乙是否要支付剩余 的价款。因为家具已经交给乙,那么乙就必须承担风险,所以乙还要支付剩余的价款。注意这里的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例如占有改定的情况下:甲和乙约定乙以 1500 元的价格购买甲的一头牛,乙支付 500 元之后, 甲就说“这头牛已经是你的了,第二天你拿着 1000 块钱给我,就把牛拉走”。当天牛被毒蛇毒死。 此时的风

7、险由谁承担?在这种情况下,风险还是由出卖人承担,因为出卖人并没有将标的物交付给 买受人。再如:甲卖给乙一头牛,乙将价款全部交给了甲,甲也表示牛的所有权已经归乙,但是希望乙 将牛借给他耕几天地。在甲借用该牛的期间内,牛因遭遇龙卷风而死亡,牛死亡的损失由谁承担? 本案中包括两个合同,一个是买卖合同,一个是借用合同。在牛死亡的时候,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 毕,已经进入到了借用合同。在借用合同中,只要借用人没有故意或过失,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 险由所有人承担。又如,甲与乙双方约定,甲卖给乙一头牛,乙支付完货款之后,甲也表示牛已经归乙所有。此 时乙因为家中没有牛棚,请甲先替他保管几天。但在甲的保管期间,牛被

8、毒蛇毒死。此时的风险由 谁承担?本案也有两个合同,一是买卖合同,二是无偿保管合同。在牛被毒蛇毒死的时候,买卖合 同已经履行完毕,此时乙的牛是让甲无偿保管的。在无偿保管的情况下,如果保管人没有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所有人承担。2.出卖在途货物卖方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中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方负担。如,甲从广州购买一批货物,与乙签订运输合同,由乙公司通过海上运输运至天津港。第二天 甲将该货物出售给天津的丙公司。第三天,船舶因为遭遇台风而沉没。此时,因为甲已经与丙签订 了买卖合同,这批货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丙公司承担。

9、3.买卖双方没有约定交货地点,或者交货地点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 人的时候,风险转移给买受人。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交货地点,只有当出卖人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交货,风险负担才发生转移。2010 年司法考年司法考试试网上网上辅导辅导 合同法合同法 第 3 页三、所有权的移转和孳息归属三、所有权的移转和孳息归属(一)所有权移转1.动产以交付为准(1)交付的方式包括:现实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以及简易交付四种。(2)所有权保留:即买受人和出卖人约定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但是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仍 然归出卖人所有,直至买受人交付完所有的价款所有权才发生转移。若买受人不能支付价款或者破 产的

10、出卖人可以取回标的物。2.不动产以登记为准(二)孳息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可见 孳息归属与风险负担一样仅与占有有关而与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无关。四、特殊买卖合同四、特殊买卖合同(一)分期付款买卖 1.概念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价金分为若干期支付,出卖人当买受人将第一期价金支付之后,将标的物交 付给买受人的买卖。分期付款买卖的风险不论所有权是否转移,都从交付的时候转移。孳息从交付 的时候就归买受人所有了。2.特殊规则(1)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 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取回标的物。(2

11、)如果出卖人选择解除合同、取回标的物,则要将买受人已经支付的价款返还给买受人, 买受人必须支付使用费。(3)出卖人解除合同,买受人也应当返还孳息。(二)凭样品买卖 1.概念凭样品买卖是指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以事先向出卖人交付的一定样品而定的买卖合同。2.特殊规则(1)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对样品质量作出说明。(2)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3)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 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三)试用买卖 1.概念试用买卖又称为试验买卖,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试

12、用,由买受人自 由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合同。2.特殊规则(1)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依据交易习惯,若据 此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2)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 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2010 年司法考年司法考试试网上网上辅导辅导 合同法合同法 第 4 页在试用买卖中,试用期内标的物因为不可抗力毁损、灭失的,因为买卖合同尚未成立,所以风 险由出卖人承担。在试用期间,如果试用人将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不构成无权处分。因为此时视为试用人购买 标的物,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是有权处分,试用人可以取得

13、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如果出卖人保留了所有权,买受人没有支付完价款的,买受人处分标的物 的构成无权处分,未经出卖人追认,买受人的处分行为无效。但是第三买受人为善意的,第三人能 够取得所有权。其他的双务、有偿合同没有规定到的地方,都可以参照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第二节第二节 赠与合同赠与合同 一、赠与合同的特征一、赠与合同的特征 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3.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4.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之规定,赠与合同自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时生效,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此与 传统民法上将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不同,大家务必注意。5.赠与合同

14、是不要式合同。赠与合同不以特定形式为必要。二、赠与人的撤销权二、赠与人的撤销权 (一)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赠与合同作为诺成不要式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生效,但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 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撤销合同:1.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的。2.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二)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1.法定撤销权的含义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是指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即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发生转移或者由 于具有公益性或经过公证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时仍然得以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2.产生法定撤销权的理由(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利益的;

15、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合同可以附有义务,若受赠人不履行该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3.法定撤销权行使的期间除斥期间(1)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自知道撤销原因 1 年内行使。(2)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 享有撤销权。该撤销权应于知道撤销原因 6 个月内行使方为有效。三、赠与人的责任三、赠与人的责任1.因赠与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要承担赔 偿责任。 2010 年司法考年司法考试试网上网上辅导辅导 合同法合同法 第 5 页2.瑕疵担保责任 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附义务的赠与,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 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担保责任。3.赠与人因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四、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四、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针对的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公益性的赠与合同。第三节第三节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 一、两种借款合同一、两种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一方是银行的借款合同)的共同规范1.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 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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