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新旧规定简明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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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7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新旧规定简明对比表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新旧规定简明对比表说明:说明:(1)新规定条文中划“ ”的是新规定增加之处; (2)新规定条文中划“ ”的是新规定作出了重大修改之处;(3)新规定条文中划“ ”的是新规定作出了解释之处。主旨主旨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保监发【2012】59 号)号)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监发(保监发【2010】79 号)号)一、调整事项一、调整事项投资投资主体主体条件条件2.保险公司投资自用性不动产,其专业人员的基本要求,调整为资产管理部门应

2、当配备具有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第八条第八条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 8 名具有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 5 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 3 名,具有 3 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 3 名;使用使用的资的资7.保险公司重大股权投资和购置自用性不动产,除使用资本金外,还可以使用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保险公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投资购置办公用房、培训中心、后援中心、灾备中心等自用性不动产,应当运用资本金。2 / 7金的金的性质性质司非重大股权投资和非自用性不动产投资,可以运用自有资金、责任准备金及其他资金。投资投资

3、比例比例限制限制9.保险公司投资非自用性不动产、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标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20%。其中,投资非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15%;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和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20%。保险公司投资同一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计划发行规模的 50%,投资其他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 2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投资同一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

4、高于该计划(产品)发行规模的 60%,保险公司及其投资控股的保险机构比照执行。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含自用性不动产),应当符合以下比例规定:(一)投资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 10,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 3;投资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 10。(二)投资单一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计划发行规模的 50,投资其他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 20。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保监(保监发

5、发【2009】43 号)号)五、保险公司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除满足管理办法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规定:(一)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余额,人寿保险公司一般不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 6%,财产保险公司一般不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3 / 74%;(二)投资单一债权投资计划的余额,不超过可投资债权投资计划资产的 40%;(三)投资 A 类或者 B 类增级方式的单一债权投资计划的份额,不超过该投资计划发行额的 50%;投资 C 类增级方式的单一债权投资计划的份额,不超过该投资计划发行额的 40%;(四)同一集团的保险公司,投资具有关联关系专业管理机构发行的单一债权投资计划的份额,合计不超过该投资计划发行额的 60

6、%。本通知所称投资余额,是指新会计准则金融资产分类的账面余额;所称信用增级方式,是指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确定的增级方式。国务院批准的重大项目,可适当调整投资单一债权投资计划的比例。定期定期报告报告时间时间10.保险公司和托管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投资股权和不动产季度报告的时间,调整为每季度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和托管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投资股权和不动产年度报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5个工作日内和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4 / 7告的时间,调整为每年 4 月 30 日前。

7、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投资机构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就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托管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和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二、明确事项二、明确事项人员人员要求要求1.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可以整合集团内部资源,在保险机构建立股权和不动产投资专业团队,由该专业团队统一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该专业团队所在的保险机构,应当分别符合股权办法有关专业机构、不动产办法有关投资机构的规定。不动产投资机构仅为保险公

8、司投资不动产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的,应当具有 10 名以上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 5 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 2 名,具有 3 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 3 名。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聘请专业机构或者投资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的,该保险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应当配第八条第八条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 8 名具有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 5 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 3 名,具有 3 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 3 名;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项规定外

9、,资产管理部门还应当拥有不少于 2 名具有 3 年以上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保险公司聘请投资机构提供不动产投资管理服务的,可以适当放宽专业人员的数量要求。5 / 7备不少于 2 名具有 3 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以及不少于 2 名具有 3 年以上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保险公司间接投资股权或者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专业人员的基本要求不变。第九条第九条 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六)拥有不少于 15 名具有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 5 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 3 名,具有 3 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 4 名

10、;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机构,可以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有关专业服务,发起设立或者发行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机构向保险资金发起设立或者发行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规则,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第十条第十条 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有关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熟悉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业务流程和交易结构,具有承办投资不动产相关服务的经验和能力,且商业信誉良好;投资投资保障保障住房住房3.保险资金以间接方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该类项目应当经政府审定,权证齐全合法有效,地处经济实力较强、财政状况良好、人口增长速度较为稳定的大城市。无无6 / 7不得不得抵押抵押4.

11、保险公司不得用其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保险公司以项目公司股权方式投资不动产的,该项目公司可用自身资产抵押担保,通过向其保险公司股东借款等方式融资,融资规模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 40%。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无担保债权融资; (二)以所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转换转换投资投资属性属性5.保险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可以自主调整权属证明清晰的不动产项目属性,自用性不动产转换为投资性不动产的,应当符合投资性不动产的相关规定,并在完成转换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无无三、其他事项三、其他事项内部内部控制控制1.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应当制

12、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内部控制及稽核规定,防范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和利益输送行为,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和他项交易。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投资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假借他人名义,投资该公司所投资股权或不动产项目。第八条第八条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项目项目公司公司管理管理2.保险公司以股权方式投资不动产,应当严格规范项目公司名称,限定其经营范围。项目公司不得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无无7 / 7委托委托建设建设3.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项目,应当明确投资人定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开发机构代为建设,不得自行开发建设投资项目,不得将

13、保险资金挪做他用。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不得不得参与参与一级一级开发开发4.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得以投资性不动产为目的,运用自用性不动产的名义,变相参与土地一级开发。保险公司转换自用性不动产和投资性不动产属性时,应当充分论证转换方案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确保转换价值公允,不得利用资产转换进行利益输送或者损害投保人利益。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外币外币形式形式出资出资5.保险公司以外币形式出资,投资中国境内未上市企业股权或者不动产,纳入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管理。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保险资金投资境外不动产,按照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保险资金投资境内和境外的不动产及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比例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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