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考真题之非类解读--民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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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 卷 三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张某从银行贷得 80 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设定了抵押。在借款期间房屋被洪 水冲毁。张某尽管生活艰难,仍想方设法还清了银行贷款。对此,周围多有议论。根据社 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 A. 甲认为,房屋被洪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张某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多此一举 B. 乙认为,张某已不具备还贷能力,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为难自己 C

2、. 丙认为,张某对房屋的毁损没有过错,且此情况不止一家,银行应将贷款作坏账处理。 坚持还贷是一厢情愿 D. 丁认为,张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未因房屋被冲毁而消灭。坚持还贷是严守合约、诚实 信用【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抵押物灭失对主债务的影响【详解】抵押物因不可抗力灭失并不影响主债务的效力,张某依然需要履行还款义务,A 选项错误。债务人是否具有归还贷款的能力并不影响主债务的效力,即使没有还贷能力,在法律上其还款义务依然存在,B 选项错误。尽管张某对于房屋的毁损没有过错,此情况也不止一家,但银行不存在应当将该债务作坏账处理的必然性,C 选项错误。抵押物虽因不可抗力而灭失,但主债务依然有效,张某坚持

3、还贷是严守合同、诚实信用的表现,D 选项正确。【点评】本题虽然要求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答题,但其实考查的还是民法的具体规则,即抵押物 因不可抗力灭失是否会影响主债务效力的问题。这种考查模式与 2011 年的卷三第 1 题、第 51 题的考查模式是相同的,预计在今后的司法考试中还会延续这种考查模式。2. 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社团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B. 基金会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C. 社团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D.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均属营利法人【考点】社团法人、公益法人、营利法人【详解】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作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其可以以营利为目的,也可以公益为目的,AC选项错误。基金会

4、法人在我国均属于公益法人,B 选项正确。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可以是非营利法人,D 选项错误。【点评】法人的分类是民法中常考的题型,尤其是社团法人这一理论分类经常出现在司考真题中, 很多考生往往将其与我国法中的社会团体法人相混淆,需要特别注意。本题属于简单题。3. 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A. 甲立下遗嘱,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 B. 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 C. 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 D. 甲要购买电动车,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考点】重大误解、不当得利、效力待定合

5、同【详解】A 选项中甲将他人字画通过遗嘱进行处分,属于无权处分,遗嘱的这一部分无效,其余有效,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A 选项错误。B 选项中甲误将乙的地砖用于自己家的房屋的装修,构成不当得利,不属于民事行为,故不存在变更与撤销的问题,B 选项错误。C 选项中甲误以为茶叶是无偿的,即对行为的性质发生了重大的认识错误,构成民法上的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C选项正确。D 选项中乙是精神病人,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其所订立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甲对于乙的行为能力的认识错误不改变合同无效的性质,故 D 选项错误。【点评】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是司法考试每年必考的一个知识点,本题考查的是可

6、撤销、可变更事 由中的重大误解,并将这一知识点与遗嘱、不当得利、行为能力的误认等知识点连在一起考,考得比较灵活,是一道非常好的真题,难度也适中。4. 甲与同学打赌,故意将一台旧电脑遗留在某出租车上,看是否有人送还。与此同时,甲 通过电台广播悬赏,称捡到电脑并归还者,付给奖金 500 元。该出租汽车司机乙很快将该 电脑送回,主张奖金时遭拒。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甲的悬赏属于要约 B. 甲的悬赏属于单方允诺 C. 乙归还电脑的行为是承诺 D. 乙送还电脑是义务,不能获得奖金【考点】悬赏广告【详解】甲通过电台广播悬赏,该悬赏广告的行为在民法中的定性为单方允诺。仅管甲发布广告的动机在于看是否有

7、人送还电脑,且电脑是其主动留在出租车上,但这均不影响悬赏广告的效力。A 和 C 选项将悬赏广告的发布和指定事项的完成解释为要约和承诺,但这并不是学说的主流,学说主流将悬赏广告定性为单方允诺,因此 AC 选项错误,B 选项正确。依合同法解释二第 3 条,只要有人完成了悬赏广告中指定的事项,悬赏人即应向其支付承诺的报酬,无论完成该事项是否属于履行义务的行为,故 D 选项错误。【点评】本题考查了悬赏广告的定性问题,往年一般都是考查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这样直接考查 定性问题尚属首次。尽管悬赏广告的定性问题在理论上有一定的争议,但就本题而言,通过排除法能够很容易得出结论,题目难度不大。5. 关于诉讼时效

8、,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借乙 5 万元,向乙出具借条,约定 1 周之内归还。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条出具 日起计算 B. 甲对乙享有 10 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 10 万元货款 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C. 甲向银行借款 100 万元,乙提供价值 80 万元房产作抵押,银行实现对乙的抵押权后, 会导致剩余的 20 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 甲为乙欠银行的 50 万元债务提供一般保证。甲不知 50 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乙追偿【考点】诉讼时效起算、诉讼时效中断、保证人援引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详解】借款合同场合

9、的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至时开始起算,而不是从借款合同成立之时开始起算,A 选项错误。连带债务场合,对其中一个债务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对其他债务人也同样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B 选项中丙是连带保证人,债权人甲向其主张权利,会导致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B选项正确。实现抵押权并不会导致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C 选项错误。保证人若知道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而向债权人为清偿,事后不能向债务人进行追偿。但 D 选项中保证人甲并不知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故其清偿后仍得向债务人乙追偿,且放弃先诉抗辩权亦不影响追偿权之行使,D 选项错误。【点评】诉讼时效也是每年必考的考点,主要考查的是诉讼时效司法解释,通常考题难

10、度不大, 只要熟悉该司法解释,都能准确作答。本题难度适中。6. 甲、乙、丙、丁共有 1 套房屋,各占 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 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 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 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 2/3 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 轻,当然可以为之 C. 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D. 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 2/3 以上 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11、【考点】按份共有、共有物的出租、管理、处分、改良【详解】出租行为不属于管理行为,因此在按份共有场合,并非各共有人均可单独决定出租,A 选项错误。依物权法第 97 条之规定,处分共有物或对共有物进行重大修缮,须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本题中甲、乙、丙的行为并非处分行为,而是比处分行为较轻的出租行为,但份额却已超过三分之二,自然是有效的,B 选项正确。出租行为并非处分行为,C 选项错误。改良是直接增加物的价值的行为,出租行为显然不属于改良行为,D 选项错误。【点评】按份共有也是常考点,主要考查的对象是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即对共有物的管理、重大 修缮、处分等。出租行为需要多少份额的共有人的

12、同意,这是一个在学理上稍有争议的问题,但具体到本题选项的设置中,学理上的争议并不会影响到本题的回答,因为其他几个选项的错误是比较明显的。本题难度适中。7. 甲对乙享有 10 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 5 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 的? A. 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 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 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 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 3 万元,因还有 7 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 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考点】应收账款质押、债务履行对质权人的效力【详解】

13、物权法第 228 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换言之,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并非质权生效的要件,A 选项正确。债权出质的事实若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质权人不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B 选项正确。当债权质押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后,该债权质押也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在本题中,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也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若是部分履行,该履行对质权人丙而言亦为无效。故 C 选项正确,D 选项错误。【点评】本题考查了应收账款质押的生效要件,还考查了应收账款何时对债务人生效及效力的具体 内容,尤其是后面这个考点有一定难度。8. 甲、乙是邻居

14、。乙出国 2 年,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期间,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 租期 1 年。期满后丙表示不再续租,但仍继续使用该停车位。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 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甲属于恶意、无权占有人 B. 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C. 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在甲为间接占有人时,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 求权 D. 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的占有人,乙都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考点】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占有返还请求权【详解】甲未经乙的许可占有乙的停车位,属于无权占有,甲亦明知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故属于无权占有中的恶意占有,A 选项正确。甲虽然未经

15、乙的许可擅自将停车位出租给丙,但租赁合同作为负担行为有效,因此在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B 选项正确。甲无权占有乙的停车位,乙自然有权请求甲返还原物,在甲将停车位出租给丙后,甲对停车位的占有为间接占有,但由于租赁期间甲对丙不存在占有返还的请求权(因租赁合同有效,丙的占有相对甲而言为有权占有),进而自然不存在该请求权的让与问题,C 选项错误。由于对乙而言,丙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故无论丙是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乙都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D 选项正确。【点评】占有的种类以及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在法律后果上的区别是司法考试的常考点。但本题公 布的答案明显是有问题的,因为善意占

16、有和恶意占有是对无权占有的进一步划分,本质上都是无权占有,作为所有权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占有物毫无疑问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因此 D 选项是正确的,而 C 选项是错误的。9. 甲将其 1 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 30 万元。乙先付了 20 万元,余款在 6 个月内分期 支付。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 权移转给乙。嗣后,甲又将该汽车以 20 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 完成交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B. 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 汽车的所有权 C. 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 D. 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考点】所有权保留买卖、一物二卖、善意取得、特殊动产买卖【详解】本题中甲与乙之间的买卖为所有权保留买卖,既然当事人对于所有权的变动有着明确约定,那么车辆的所有权就不是随着交付移转,而是待买受人付清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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