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法制史讲义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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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更多的人分享最更多的人分享最优优秀的法律教育!秀的法律教育!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数字文化产业基地西塔楼 1001 室 联系电话:0755-82047744 36853284 1 邮 箱: 12012 年法制史讲义年法制史讲义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1 1、法律思想法律思想历史时期历史时期立法思想立法思想夏商时期神权法思想。西周时期周公:“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德的要求:敬天、敬祖、保民。西汉中期至唐董仲舒:“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宋代以后朱熹:“明刑弼教” 。清末沈家本:“中体西用”(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传统) 。二、中国古代重要的民事立法二、中国古代重要的民事立法

2、(一)西周礼的精神:“亲亲” (父为首) 、 “尊尊” (君为首) 。 “五礼”:吉(祭祖之礼) 、凶(丧葬之礼) 、军、宾、嘉(冠婚之礼) 。礼与刑礼与刑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强调礼有等级差别,贵族官僚在适 用刑罚上有特权) 。买卖契约:称为“质剂” 。 “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质” 、 “剂”由官府 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契 约 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 “傅” ,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写在契 券上;“别” ,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婚姻缔结的原则:“一夫一妻”、“同姓

3、不婚”、“父母之命”(否则 称为“淫奔”)。 婚姻的“六礼”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纳币)、请期、亲迎。婚 姻 婚姻关系的解除:“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 盗窃;“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契约契约、婚婚 姻与继承姻与继承继 承嫡长子继承制(主要是身份继承,其次是土地、财产的继承)。(二)宋代债的发生强调买卖双方的“合意”性;同时维护家长的财产支配权。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又称典卖)和赊卖。租赁契约对房屋的租赁称为租、赁或借,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契契 约约 与与 婚婚契 约 租佃契约宋时由地主向国家缴纳田赋,佃农过期不交地租,地主可

4、以于更多的人分享最更多的人分享最优优秀的法律教育!秀的法律教育!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数字文化产业基地西塔楼 1001 室 联系电话:0755-82047744 36853284 2 邮 箱: 2每年十月初一到正月三十向官府投诉,由官府代为索取。借贷契约借是使用借贷、贷是消费借贷。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 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婚龄的规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 。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例外) 。五服:斩衰、齐衰、大 功、小功、缌麻。原则上禁止在任州县官与部下、百姓交婚。婚 姻 允许妻子在一定条件下(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离婚或改嫁。南宋绝户(家无男

5、子承继)立继承人,分为立继(夫亡妻在从妻)和命继(夫妻 俱亡从其尊长亲属)姻姻 继继 承承 法法 律律继 承允许在室女、出嫁女享受部分继承权:只有在室女(未嫁女)的,在室女享有3/4 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只有出嫁女(已婚女)的,出嫁女享 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遗腹 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三、中国古代重要法典及其特色三、中国古代重要法典及其特色“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铸刑书、铸刑书、铸刑鼎铸刑鼎“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魏国魏文侯的相

6、李悝所作。盗法 、 贼法 ,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思想。网法 (囚法 ) ,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 ,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杂法 , “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 (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 。内容具法 ,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 分。法经法经地位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 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魏明帝时期颁布,该律共18篇。将 “具律”改为“刑名” ,置于律首。魏律魏律“八议”入律(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晋武帝时期颁布,又称泰始律 ,

7、张斐、杜预为之作注(“张杜律” ) 。精减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在刑名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晋律晋律内容上进一步纳礼入刑,最突出的表现是第一次把“五服制”引入法典,即 “准五服以制罪” 。该律共20篇。北魏律北魏律将“官当”制度正式列入法典。该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置于全律之首,充实了刑法总则。北齐律北齐律规定“重罪十条”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更多的人分享最更多的人分享最优优秀的法律教育!秀的法律教育!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数字文化产业基地西塔楼 1001 室 联系电话:0755-82047744 36853284

8、3 邮 箱: 3内乱) 。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规定了“十恶” (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孝、不睦、 不义、内乱) 。与“重罪十条”区别:去掉“降” ,多了“不睦” ,强调“谋” 。 开皇律开皇律 确立了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 ,以劳役刑为主。 先秦奴隶制五刑:墨(黥) 、劓、刖(膑、剕) 、宫(“男子去势,女子幽闭” )、 大辟(死刑的总称) 。武德律武德律 唐高祖时制,唐代首部法典。贞观律贞观律 确立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增设了加役流制度。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在贞观律的基础上,纂定永徽律 ,并下令召集 律师学通才和一些

9、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撰律疏 30 卷,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称为永徽律疏 ;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 皆以“议曰”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 。唐律疏唐律疏 议议唐律疏议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全面体现了中国 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是中 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唐六典唐六典 唐玄宗开元年间制定,首次规定法官回避制度。宋刑统宋刑统 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封建法典,它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 ,但在律下 分 213 门,而且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至宋初的敕、令、格、式。编敕编敕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

10、所颁布的诏令。依宋代成法,敕须经过中书省 “制论”和门下省“封驳” ,才被赋予通行全国的法律效力。编敕是把一个个 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编敕起始于宋 太祖建隆编敕 。神宗时设有“编敕所” 。宋仁宗之前,基本上“律敕并行” , 神宗以后“以敕破律” 、 “以敕代律” 。大明律大明律 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 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明大诰明大诰明太祖朱元璋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 , 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共四 编、236条,具有与大明律相同

11、的法律效力。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 治世的思想和主张,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明太祖死后,大诰被 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大清律大清律 例例乾隆五年完成,颁行天下。它以大明律为蓝本,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 封建成文法典,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清代的例分为条例、则例、 事例、成例等名目。明清会典明清会典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 ,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职掌和 事例。清朝共计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会典” ,统称大清会 典 。四、中国古代重要的司法原则四、中国古代重要的司法原则 朝朝司法原则司法原则更多的人分享最更多的人分享最优优秀的法律教育!秀的法律教育! 办公地址:

12、深圳市南山区南山数字文化产业基地西塔楼 1001 室 联系电话:0755-82047744 36853284 4 邮 箱: 4代代狱(刑事案件) 、讼(民事案件) 。三刺(一刺群臣、再刺官吏、三刺国人) 。西西 周周五听(辞、色、气、耳、目) 。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甲小未及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法律答问 。秦秦 朝朝区分故意(端)与过失(不端) 、盗窃按赃值定罪、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累犯加重处罚、教唆犯罪加重处罚、自首减轻处罚、诬告反坐。上请:始于汉高祖(“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 ),到东汉时成为普遍特权。恤刑原则:始于汉景帝

13、(“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曰:“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春秋决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盐铁论刑德)。汉汉 朝朝秋冬行刑(谋反大逆除外) 。区分公罪与私罪(公罪从轻) 。自首免罪(附条件:犯罪未发;不能“不尽” 、 “不实” ;不适用于越度关、奸、私习天 文、折伤人、谋反等重罪;上缴或偿还赃物) ;自新减轻处罚。化外人原则(同一国籍的按其本国法,不同国籍的按中国法) 。类推原则(“举轻明重,举重明轻”

14、) 。保辜制度。依法刑讯:1、刑讯的条件与证据。唐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拷讯犯人。同时规定, 对那些人赃俱获,经拷讯仍拒不认罪的,也可“据状断之” ,即根据证据定罪。2、刑讯 方法:(1)刑讯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规格的常行杖,以杖外他法拷打甚至造成罪囚死亡 者,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 (2)拷囚不得超过三次,每次应间隔二十天,总数不得超过 二百下,杖罪以下不得超过所犯之数。若拷讯数满仍不招供者,必须取保释放。凡有违 犯,承审官须负刑事责任。 (3)拷讯数满,被拷者仍不承认的,应当反拷告状之人,以 查明有无诬告等情形,同时规定了反拷的限制。3、两类人禁止使用刑讯,只能根据证 据来定罪:(1)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2)老幼废疾之人。老幼 分指 70 岁以上、15 岁以下者。三司推事(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 。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 。唐唐 朝朝都堂集议制(重大死刑案件) 。折杖法(宋建隆四年颁行;反逆、强盗等重罪除外) 。配役刑(源于五代后晋天福年间,刺字、发配) 。凌迟(首用于五代时的西辽,北宋仁宗时使用,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南宋庆元条 法事类将其作为法定刑) 。提点刑狱司:巡视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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