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离线作业附答案

上传人:jiups****uk12 文档编号:45971024 上传时间:2018-06-20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7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离线作业附答案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2017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离线作业附答案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2017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离线作业附答案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2017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离线作业附答案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2017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离线作业附答案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17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离线作业附答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7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离线作业附答案(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考查课法律基础法律基础课程作业课程作业姓名:姓名:学号:学号:年级:年级:学习中心:学习中心:一、简答题(共一、简答题(共 6 6 小题,每小题小题,每小题 5 5 分,共分,共 3030 分)分)1.简述法的本质与特征是什么?答:法的本质与特征:(1) 、法的正式性。法的产生和运用不是任意的。又称官方性、国家性(2) 、法的阶级性。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根本意志的(3) 、法具有物质性。法体现的意志和利益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规定的,是社会决定法,而不是法决定社会。2.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哪些内容?答: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基

2、本经济制度1、国有经济是由社会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是与我国较高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2、集体经济是由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3、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不同所有制经济按照一定的原则实行联合生产或经营的经济形式。4、个体经济是由劳动者个人或家庭占有生产资料,以劳动者自己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直接归劳动者所有和支配的经济形式。5、私营经济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和雇用劳动者为基础,以取得利润为目的的经济形式。6、外贸经济是指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投资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在我国大陆设立的独资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的外商投资部分3.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我国民法的基本原

3、则(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等价有偿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禁止滥用权利的原则4.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有哪些?答: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三、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四、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五、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六、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七、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八、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九、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5.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哪几种?答:1、合同2、无因管理3、不当得利4、侵权行为5、法律规定的其他行为6.简述我国犯罪构成的要件。答:(

4、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2)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

5、观心理状态。 (3)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4)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二、案例分析:(共二、案例分析:(共 4 4 小题,每小题小题,每小题 1010 分,共分,共 4040 分)分) 1.赵某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

6、商孙某,得款 20000 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 20000 元,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但是,古董没有交给李某,仍然放在孙某处。(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孙某是否能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3)孙某与李某之间的质押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4)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的行为,赵某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答:(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因为钱某对于古董无处分权,属于出卖他人之物。 合同法第 51 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因为出卖人钱某将保管赵某的古董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孙某,

7、钱某并没有处分权而实施了处分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行为效力待定,故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2)孙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权。因为孙某是善意买受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古董所有权。 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瞬确的规定。 物权法第 106 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者不动产时为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

8、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能,参照前两款规定。 ”本案中,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叫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艺下谎称古董为自己所有,且孙某支付了 1 万元取得该古董,可见孙某对该古董的取得符合以上的善意取得的要件,因此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 (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质押法律关系。 物权法第 208 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本

9、题中,孙某与李菜之间的关系显然符合上述法条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因此两人之间形成质押关系。 考生可能容易将其与典权混淆,质押与典权的区别大致是:前者的标的为动产(或法定权利),后者标的一般是不动产;质权是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以质押物的交换价值来担保债务履行,质权人无权对质物进行使用收益典权虽亦有担保功能,但典权人能够对典物使用收益,具有用益物权的特性。 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的约定无效。 担保法笫 66 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 物权法第 211 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

10、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所以,无论是担保法还是物权法 ,都观定了流质契约之禁止。流质契约禁止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出质人的利益,将质权人乘人之危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本题中,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关于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的约定显然违反了流质契约禁止的规定,因此,两人之间的约定无效。(4)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的行为,可基于保管合同,提出违约之诉;也可基于对古董的所有权,提出侵权之诉。但只能择一行使。 合同法第 122 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合同,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本题中,

11、赵某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的古董交邻居钱某保管。而钱某谎称是自己所有,卖给孙某。因此,钱某违反了与赵某之间订立的保管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责任。同时,钱某将古董卖给孙某的行为又侵犯了赵某的财产权。故赵某可以对钱某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但只能择一行使。2.王某,女,1995 年 5 月出生。1998 年初中毕业后到当地的一家私营企业做临时工,收入除了维持自己的生活之外,还略有积蓄。2012 年 12 月,她用自己积攒的 8000 元钱给自己购买了一条金项链。她父母得知后,以王某尚未成年不能购买如此贵重的物品为由,要求商店退货退款。她父母的要求应否得到支持?答:不支持。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

12、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我国民法通则第 11 条第 1 款规定:18 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 18 周岁,就可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实施法律不禁止的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对于未满 18 周岁,但已满 16 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民法通则第 11 条第 2款规定: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案中,王某已满 16 周岁并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收入除了维持自己生活外,还略有积蓄

13、,所以王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对自己购买贵重物品的行为负责,父母的要求不应得到支持。3.2013 年 7 月 5 日,甲授权乙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低于 4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 3000 元的价格购买。乙对丙说:“大家都是朋友,甲说最低要 4000 元,但我想 3000 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就以甲的名义以 3000 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请问:乙卖给甲电脑的行为有效吗?为什么?答: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此乙是无权代理,甲

14、可以追认该行为。4.刘某与妻子方某生有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刘甲娶妻吴某,未生育,收养一女刘丁。次子刘乙娶妻王某,生子刘戊。幼女刘丙嫁夫陈某,生子陈戌。1988 年刘乙因车祸身亡,其妻王某一年后改嫁,其子刘戊随祖父母即刘某、方某生活。1995 年刘甲病故,其妻吴某及养女刘丁与刘某、方某共同生活,尽到了赡养义务。2012 年刘某病重,立下自书遗嘱,指定給刘戊现金 2 万,房屋 1 间。多年好友赵玉山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 1 万元。同年刘某去世。经查,刘某与方某共有房屋 8 间(设每间价值 2 万元) ,存款 20 万元及家用电器等物品(折价 4 万元) 。在遗产未分割时,刘丙去世。请问本

15、案应如何继承?答:本案刘某的财产折合人民币共有 40 万元.本案中在遗产未分割时刘某 2 个儿子及幼女都已相继去世,所以方某顺理成章的成为了第一顺继承人分得财产23.5 万元;长子刘甲先于刘某去世,妻子吴某及养女刘丁尽到了赡养义务,所以吴某也为第一顺继承人,和养女刘丁代为继承财产各分得 3 万元;次子刘乙去世后王某改嫁,而刘戊随方某生活,所以刘乙的财产由刘戊代位继承,且遗嘱中写明分给刘戊 2 万元,最后刘戊可分得 7 万元;刘丙为幼女,且在刘某去世后未分割财产的情况下去世,所以财产由丈夫陈某及其儿子陈戌转继承,陈某分得2 万元,陈戌分得 5 千元;遗嘱中写明分给赵玉山 1 万元,所以赵玉山可获

16、得刘某财产遗赠 1 万元。三、论述题:(共三、论述题:(共 2 2 小题,每小题小题,每小题 1515 分,共分,共 30 分)分)1、论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条件。答:我国民法通则第 106 条就是关于归责原则的阐述。在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所构成。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一)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 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 2 款就是该原则的一般规定。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它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主要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才能免除责任。(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 3 款就是该原则的一般规定。(三)公平责任原则是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归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