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就业知识

上传人:xzh****18 文档编号:45962159 上传时间:2018-06-20 格式:DOC 页数:45 大小:20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乙肝就业知识_第1页
第1页 / 共45页
乙肝就业知识_第2页
第2页 / 共45页
乙肝就业知识_第3页
第3页 / 共45页
乙肝就业知识_第4页
第4页 / 共45页
乙肝就业知识_第5页
第5页 / 共4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乙肝就业知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乙肝就业知识(4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以“乙肝歧视”为例(第七版)北京益仁平中心公民健康状况与受教育权工作组2010 年 3 月就 业 歧 视 法 律 维 权 手 册北京益仁平中心乙肝维权咨询“爱肝连线”:0371-67956079 肝胆相照论坛权益版版主邮箱:I前前 言言当今的社会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就业歧视现象,例如性别歧视、残 疾人歧视、乙肝歧视、年龄歧视等等。2009 年 8 月相关调查显示, 99.1的受访者认为身边存在歧视,而“求职”是歧视最严重的领域。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些法律规定和规范性文件,保护劳动者的 平等就业权,但是广大劳动者对这些法律和政策的掌握还明显滞后, 也缺乏必要的依法维权意识和维权技

2、能。 北京益仁平中心和公民健康状况与受教育权工作组,是两个关注 社会歧视现象并开展反歧视工作的公益机构,在反就业歧视方面积累 了大量经验。在这里,我们汇集了多年协助劳动者进行反就业歧视维 权的经验,编写了这本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 ,旨在帮助更多的 劳动者掌握国家现有法律和政策,提高依法维权意识和维权技能,使 得更多劳动者在遭受就业歧视时,能够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理 性维权。 鉴于乙肝反歧视维权是国内反就业歧视维权领域较为典型的范例, 所以我们这本手册将以乙肝歧视为例,以便给每一位阅读者留下直观、 具体的印象。反歧视援助机构简介:反歧视援助机构简介: 北京益仁平中心北京益仁平中心: 公益机构

3、,2006 年在北京市海淀区正式注册。 主要开展反歧视法律援助工作、普法教育工作等。 电话:0371-67956079,010-51917981 肝胆相照论坛:肝胆相照论坛: 全国最大的乙肝携带者公益网站,自 2003 年 起发起并推动了中国乙肝携带者反歧视维权运动,被誉为“乙肝携带 者的精神家园” 。 网址: 反歧视维权邮箱:就 业 歧 视 法 律 维 权 手 册北京益仁平中心乙肝维权咨询“爱肝连线”:0371-67956079 肝胆相照论坛权益版版主邮箱:II目目 录录前前 言言.I 第一章第一章 相关保相关保护护性医学文件和法律文件性医学文件和法律文件.1 1 第二章第二章 什么什么样样

4、的遭遇是的遭遇是“歧歧视视”?.5 52.1 求职遭拒录.5 2.2 辞退、劝退、强制病休.5 2.3 体检中检测了乙肝.5 2.4 体检医院检测乙肝将乙肝体检结果交给单位.5 第三章第三章 如何事先如何事先预预防受到歧防受到歧视视?.6 63.1 求职者如何事先预防在招录时受到歧视?.6 3.2 在职员工如何事先预防在企业福利体检时受到歧视?.6 第四章第四章 遭遇就遭遇就业业歧歧视视怎么怎么办办?.7 7 第五章第五章 劳动劳动仲裁和民事仲裁和民事诉讼诉讼流程流程.12 第六章第六章 投投诉诉信、仲裁申信、仲裁申请书请书和起和起诉书诉书范例范例.1515 第七章第七章 维权过维权过程中如何

5、保程中如何保护护个人个人隐隐私私.2525 第八章第八章 政府保政府保护护乙肝携乙肝携带带者政策的新者政策的新闻报闻报道道.2626 第九章第九章 乙肝携乙肝携带带者者诉讼维权诉讼维权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报报道道.28289.1 员工被强制休假 单位被判赔偿四万余元.28 9.2 乙肝携带者求职遭拒录获赔 2.4 万元.29 9.3 用人单位拒绝录人 被判道歉加赔偿.31 9.4 求职遭据录 起诉后经调解获赔两万五.32 9.5 医院将乙肝体检结果交用人单位被起诉偿付五千元.33 附附录录一一 劳动劳动者如何与企者如何与企业业交涉交涉谈谈判判.3434 附录二附录二 各地反歧视工作组联系方式各地反

6、歧视工作组联系方式.3838就 业 歧 视 法 律 维 权 手 册北京益仁平中心乙肝维权咨询“爱肝连线”:0371-67956079 肝胆相照论坛权益版版主邮箱:1第一章第一章 相关保相关保护护性医学文件和法律文件性医学文件和法律文件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卫生部 2006 年 9 月 2 日)二、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 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 七、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 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 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

7、7 年 8 月 30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 拒绝录用。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7 年 10 月 30 日通过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 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 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 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8、卫生行政部 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 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 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就 业 歧 视 法 律 维 权 手 册北京益仁平中心乙肝维权咨询“爱肝连线”:0371-67956079 肝胆相照论坛权益版版主邮箱:2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

9、抗原 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 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 2010 年 2 月 10 日)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 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 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 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 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 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

10、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 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 或要求退学。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 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 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 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 他人的体检报告。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

11、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抓 紧对现行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凡属本部门发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 的文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 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依据职责,向所属人民政府 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废止或修 改工作。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 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就 业 歧 视 法 律 维 权 手 册北京益仁平中心乙肝维权咨询“爱肝连线”:0371-67956079 肝胆相照论坛权益版版主邮箱:3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

12、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 年 2 月 21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 年 8 月 28 日修订)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 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 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 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卫生部制定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 除肝炎的,合格。 (注: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无乙肝检测项目,且公务员录用体 检操作手册中规定:体检必须按

13、规定项目进行,不得随意增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 年 7 月 8 日国务院第 73 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 年 7 月 20 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 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 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 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 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 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 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 定。 (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学/心理学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