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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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江西省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 (试行试行)第一条 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训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为根据,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省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人体损伤程度的分级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由重至轻分为重全伤甲级、重伤乙级;轻伤甲级、轻伤乙级;轻微伤甲级、轻微伤乙级、轻微伤丙级。第三条 重伤甲级是指损伤当时严重危及生命;或者损伤引起严重威胁生命的并发症;或者经治疗后仍有严重肢体残废容貌毁损,听觉

2、、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丧失,致使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损伤。第四条 重伤乙级是指损伤当时伤情严重,对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或者经治疗后仍有肢体残废容貌毁损,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丧失,致使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损伤。第五条 轻伤甲级是指损伤当时伤情较重,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较大损害,对人身健康有较大伤害;或者损伤后致使容貌,肢体功能,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受到较大影响,尚未构成重伤的损伤。第六条 轻伤乙级是指损伤当时伤情较轻,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度损害,对人身健康危害较轻;或者损伤持致使容貌,肢体功能,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受到轻度影响的损伤。第七条 轻微伤甲级是指各种外界因素作用

3、于人体,造成组织结构、器官的轻微损害或功能受到轻微影响的损伤。第八条 轻微伤乙级是指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结构、器官的损伤较轻微或者功能受到短暂的轻微影响,经治疗在较短时间内可痊愈的损伤。第九条 轻微伤同丙级是指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结构的损伤显著轻微,仅需一般治疗即可痊愈或不需治疗的损伤。第十条 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第十一条 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

4、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第十二条 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或作出处理结论前完成。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第十三条 重伤甲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五十并拌有失血性休克;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五十;(二)颅盖骨折(如线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出现严重的脑受压状和明显体征;(三)颅底骨折伴有脑脊液漏长期不愈;【注】第(三)项“颅底骨折伴有脑

5、脊液漏长期不愈”规定的“长期不愈” ,是指脑脊液漏周以上或并发感染。(四)颅脑损伤当时出现昏迷(30 分钟以上)和神经系统体征,如单瘫、偏瘫、失语等;(五)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伴有严重的神经系统症状和明显体征,须行开颅手术治疗;【注】第(五)项规定的“颅脑损伤致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伴有严重的神经系统症状和明显体征,须行开颅手术治疗” ,是指以下两种情形之一:()出现血肿并伴有严重的神经系统症状和明显体征并行开颅手术;()血肿量达幕上毫升以上或幕下毫升以上并行开颅手术。(六)颅脑损伤引起颅内感染,如脑膜炎、脑脓肿等;(七)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每

6、月两次以上) ;【注】删去第(七)项“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每月两次以上) ”。(八)颅脑损伤导致肢体功能丧失或器官功能丧失;(九)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十)颅脑损伤致使神经系统实质性损害引起的症状与病状,如颈内动脉一海绵窦痿、下丘脑一垂体功能障碍等;(十一)损伤后,一眼盲,另一眼低视力为 2 级;(十二)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两眼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 10度) ;(十三)损伤后,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另一眼低视力;(十四)两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十五)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均在 91 分贝以上;(十六)两侧耳廓缺损均达百分之八十或者两侧耳廓损伤致使两侧耳廓均显著变形;(

7、十七)外鼻大部分缺失;(十八)两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十九)两侧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二十)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兼有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二十一)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或者颧骨骨折错位愈合兼有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二十二)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良,单块面积大于 25 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 35 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 45 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 15 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 20 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 30 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注】第(二十二)项规定的“明显条状疤痕” ,是指隆起或凹

8、陷,宽度以上的疤痕。其它条款中此情况同理。(二十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五十;(二十四)喉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失音;(二十五)鼻、咽、喉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辞严重呼吸困难,出现胸骨上窝、锁骨上窝、肋间隙在吸气时明显下陷;(二十六)颈部损伤引起一侧颈动脉、椎动脉血栓形成、颈动静脉痿或者假性动脉瘤;(二十七)甲状腺损伤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致其功能严重障碍;(二十八)胸导管破裂导致乳糜胸,须行剖胸手术治疗;(二十九)咽、食管损伤引起局脓肿或者败血症。第十四条 重伤乙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并伴有失血性休克;头

9、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二)颅盖骨折(如线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硬脑膜破裂;(三)开放性颅脑损伤;(四)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注】第(四)项规定的“面、听神经损伤” ,是指个月内不能恢复的面、听神经损伤。(五)颅脑损伤,经脑 CT 扫描显示脑挫伤,但是必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六)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注】第(六)项“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规定的血肿,是指以下两种情形之一:()出现血肿并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血肿量达幕上毫升以下或幕下毫升以上

10、。(七)外伤怀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八)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之外引起其他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九)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注】第(九)项规定的“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 ,其外伤性癫痫诊断一定要有导致癫痫形成的损伤病理基础,及相关检查确诊癫痫。(十)损伤后,一眼盲;(十一)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 2 级;(十二)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 10 度) ;(十三)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十四)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十五)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十六)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十七)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

11、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十八)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十九)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 91 分贝以上;(二十)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 60 分贝以上;(二十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注】第(二十一)项“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达一耳百分之六十”规定的“耳廓缺损面积” ,应运用坐标进行测量计算。(二十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二十三)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二十四)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二十五)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 1.5 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二十六)上、下颌骨

12、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二十七)上、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如舌损伤等)致使语言、咀嚼或者吞咽能力明显障碍;(二十八)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枚以上;【注】第(二十八)项“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枚以上”规定的“折断” ,是指牙齿折断以上。(二十九)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 1.5 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三十)面部损伤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 4 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 7 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 9 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 5 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 8 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 10 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

13、毁损或者功能障碍;(三十一)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合不全,口角歪斜;(三十二)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三十三)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三十四)喉损伤后引起严重嘶哑;(三十五)咽、食管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吞咽困难;(三十六)鼻、咽、喉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呼吸困难;(三十七)咽喉、气管、颈部、口腔底部及其邻近组织的损伤引起呼吸困难;(三十八)颈部损伤累及臂丛,严重影响上肢功能;颈部损伤累及胸膜顶部致成气胸引起呼吸困难;(三十九)胸导管损伤;(四十)咽、食管损伤引起纵

14、隔炎;(四十一)颈部损伤导致导物存留在颈深部,影响相应组织、器官功能。第十五条 轻伤甲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帽状腱膜下血面积达 100 平方厘米(儿童达 50 平方厘米)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 50 平方厘米(儿童达 25 平方厘米) ;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 20 平方厘米(儿童达 10 平方厘米) ;(二)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20 厘米,儿童达 15 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15 厘米,儿童达 10 厘米;(三)颅骨单纯性骨折;【注】第(三)项规定的“颅骨单纯性骨折” ,应以影像学检查为依据。(四)颅脑损伤,经脑 CT 扫描显示脑挫伤,但未出现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五)眼睑损伤影响面

15、容或者功能的;(六)眶部单纯性骨折;(七)泪吕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八)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九)眼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 0.4 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 0.2 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 0.2 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 以上) ;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 1 个级别;(十)眼损伤致使视野轻度缺损;(十一)外伤性斜视;(十二)鼻损伤明显影响外形或者功能的;(十三)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 3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 40%;(十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 61 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 40分贝;(十五)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

16、进食;(十六)牙齿脱落或者折断 5 枚以上;(十七)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十八)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节牙切缘间距)小于 3 厘米;(十九)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5 厘米(儿童达 4 厘米) ,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 8 厘米(儿童达 6 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创口长于 1 厘米;(二十)面中损伤后留有明显疤痕,单条长 4 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6 厘米;单块面积 3 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 5 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 50 平方厘米;(二十一)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二十二)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10 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15 厘米; 未达到上述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二十三)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第十六条 轻伤乙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 20 平方厘米(儿童达10 平方厘米) ;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 10 平方厘米(儿童达 5 平方厘米) ;(二)头皮锐器创口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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