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北医学中心直线加速器、dsa等医用射线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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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湖环辐管20173 号 关于浙北医学中心直线加速器、DSA等医用射线装置 建设项目(新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湖州市中心医院: 你公司要求审批浙北医学中心直线加速器、 DSA 等医用射线装置建设项目(新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 浙北医学中心直线加速器、DSA 等医用射线装置建设项目(新建)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 、 专家审查意见、 吴兴区环保局初审意见收悉,经研究,审批意见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结合项目公示反馈意见,同意你企业在湖州市吴兴区市北分区SB38号地块浙北医学中心内新建医用核技术利用项目,总规模为:共计使用各类医用 X 射线装置 42台:其中类射线装置

2、7 台(直线加速器 3 台、DSA 3 台、ERCP 1台) 、类射线装置 35 台(CT 9 台、DR 7 台、普通 X 光机 19 台) 。报告表所提出的对策建议可作为该项目的辐射环境保护管理依据。 2 二、你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辐射环境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强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确保项目运行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能符合辐射环境保护的要求。 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辐射和防护安全保卫制度、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防止辐射事故的发生。 四、各辐射工作场所须按要求安装门机联锁安全装置及工作警示灯,并保证其有效性,同时周围须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五、企业应配备相应辐射防护用品及监测仪器,并制定监测方案,对操作人员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定期做好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每年年底向属地环保部门上报年度辐射安全评估报告。 六、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入试运行 3 个月内,必须向环保部门提交辐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七、企业需按有关要求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由吴兴区环保局负责。 湖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 年 2 月 8 日 抄送:抄送:湖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吴兴区环保局 湖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 年 2 月 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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