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论缔约过失责任

上传人:绿** 文档编号:45955338 上传时间:2018-06-20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9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毕业论文:论缔约过失责任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毕业论文:论缔约过失责任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毕业论文:论缔约过失责任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毕业论文:论缔约过失责任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毕业论文:论缔约过失责任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毕业论文:论缔约过失责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毕业论文:论缔约过失责任(1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学学生生毕毕业业设设计计(论论文文、作作业业)评评审审表表目目录录摘要.3关键词 .2引言 .3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 .3(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3(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5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52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具有过错 .53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6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6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 .6(一)缔约过失责任区别于违约责任.6(二)缔约过失责任区别于侵权责任.7三、完善我国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具体建议 .7(一)准确界定缔约过失、缔约过失责任、信赖利益损害等基础法

2、律概念.8(二)合理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8(三)强调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8(四)科学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9(五)合理界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9参考文献 .102内内容容摘摘要要自德国学者耶林提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后,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许多民法学者对这一理论作了完善和发展,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判例都采纳和借鉴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和债的发生原因,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和合同共同构成债的体系,法律设定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调整范围以外的先合同义务的漏洞。我国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已得到正式确立,这对于促成交易和维护交易

3、安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首先从缔约过失责任的历史沿革进行了考察,比较世界各主要国家或地区相关理论和立法,摸索缔约过失责任的发展规律。其次又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进行分析,论述了其理论依据为诚实信用原则,并对其构成要件进行了阐述和分析,对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进行了比较分析,旨在从本质上准确把握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然后又对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进行了分类研究,多角度、多方位理解和把握缔约过失责任,从而在实践中正确运用这一制度。在此基础上,最后本文对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现状进行反思,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设想和建议,即在合同法中应科学界定先

4、合同义务;应明确将过失也纳入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范畴;应恰当地界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等。关键词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损害赔偿;信赖利益;侵权责任3论缔约过失责任论缔约过失责任引言引言在传统的合同法中,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仅仅存续于合同的成立到履行完毕这一段时间。如果合同关系尚不存在或未成立,就无所谓违约责任可言。因此,在合同因一方当事人缔约时的过失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如何保护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就成为违约责任不能解决的问题。缔约过失责任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难题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起源于罗马法,德国于十九世纪六十年代开始有学者提出并受到广泛重视。经过一百多

5、年的发展,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对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影响,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没有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的一般性原则,但在众多判例中引入了诚信义务这一原则。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许多法律和制度还不完善,市场上各种投机行为、欺诈行为盛行,社会的信用体系还未建立起来,人们的诚信观念也还没有树立起来。在这种市场中,交易秩序不健全,人们进行交易的风险很大。因此,建立缔约过失责任,明确缔约双方在缔约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责任,对于增强市场的诚信度、保护交易安全、保障无过错一方的必要利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 (一一)

6、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由是德国学者耶林提出的。但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目前法学理论界尚存在较大争议,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我国台湾民法学者梅仲协先生将缔约过失责任概括为:“当事人所欲订立之契约,其必要之点不合意者,则应负缔约过失之责任,该他方当事人因契约不成立而蒙受损害者,得请求相对人赔偿其消极利益” ;而且“于为缔结契约磋商行为之际,因过失致相对人损害时,应负损害赔偿之责任,纵契约未成立亦然。 ”而另一学者王泽鉴先生则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为“于缔约之际,尤其是在缔约谈判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可非难的行为侵害他方当事人时,应依契约法原则(而非依侵权行为规定)负

7、责。 ” 刘得宽先生认为,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指“在契约缔结交涉开始以后,虽然犹未缔结完成,在这交涉阶段中也会产生以信赖关系为基础之法定债务关系。4若当事人一方在此期间有故意过失违背信赖关系之行为时,亦须以违反债务为理由向对方负损害赔偿义务。 ”王利明先生指出,尽管这些观点各有其合理性,但由于第二种观点“未能区别违约责任和缔约责任,故不尽完善。 ”第三种观点虽然指出了缔约过失乃是违背了“以信赖关系为基础之法定债务关系。 ”但又认为“须以违反债务为理由向对方负损害赔偿义务 ,故未能表明缔约过失的独立存在价值。 ”因此,王利明教授把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定义为:“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

8、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也有人认为:“缔约过失不仅指契约未成立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责任,而且包括在合同成立后,出现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情况下,其撤销或被宣布无效的原因是因为在合同缔约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的过失造成的,这也是缔约过失责任。 ”王利明先生也表示了类似的观点。他认为,“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因一方故意欺诈,或意思表示不真实,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对有过失一方致他方的损害应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崔建远先生也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 ,综合上述各家观点,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9、42条以及有关的民事立法,缔约过失责任可以表述为:缔约过失责任指缔约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或属合同有效,但缔约人违反缔约产生的附随义务,造成缔约相对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称为缔约过失行为,主观上的过错称为缔约上的过失(包括故意),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称为缔约过失责任。这一概念的核心内容是“违反先合同义务”,这也是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如违约责任)的主要区别所在;另外,将缔约过失行为对相对人所导致的后果界定为“损害”,而非单纯界定为“信赖利益损失,主要考虑到,尽管缔约过失行为对缔约相对人造成的损失主要是信赖

10、利益的损失,但并不仅仅限于信赖利益的损失,亦可能造成其固有利益的损失,因此,以“损害”这一称谓才可将其全部概括进去。(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1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负有的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也有人称为诚信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称之为缔约过失行为,一般情况下是不作5为,如应尽协助、告知、照顾、保护义务而不进行协力

11、、告知、照顾、保护;也可以是作为,如泄露或不正当的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即合同缔结阶段。合同缔结阶段是指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做出承诺以前的阶段,即双方合意形成以前的阶段。在合同缔结阶段,当事人之间负有诚信义务,因为在此阶段当事人之间己经具有某种订约上的联系,为缔结合同一方实施了某种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发生要约或要约邀请),并受该行为的约束,而另一方对此行为将产生合同能够成立的合理信赖,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己进行实际的接触、磋商,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特殊的联系阶段,当事人之间可能某种信赖关系,此时一方就应对另一方负有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即互相协助

12、、告知、照顾、保护等义务。这种义务随着双方当事人的联系的密切而逐渐加深。当事人一方如不履行这种义务,不仅会给他方产生损害,而且也会妨害社会经济秩序。所以,为了加强缔约当事人的责任心,防止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使合同不能成立或生效,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履行上述诚信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此,缔约过失责任的第一个要件是要有缔约过失行为。2 2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具有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具有过错缔约过失责任顾名思义,违反义务的当事人须具有过失,过失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之一。什么是过失?一般认为,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这实际上是一种主观过失。但是缔约过失责任种所说的过失还包括客观的过失。所谓客观的过失是指依据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某种行为标准来确定其是否具有过失。缔约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破坏了缔约关系。无论行为人在实施违背诚信义务的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都不影响缔约上过失的成立,行为人都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此,缔约过失制度采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当然,过错责任原则作为缔约过失的归责原则,同样也会有例外情况出现,但是,对于缔约过程中的无过错(失)责任,应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除法律有例外规定外,缔约过失责任应以过错为条件。3 3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毕业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