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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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六章 民事执行措施第一节 民事执行标的 第二节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 第三节 实现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 第四节 保障性的执行措施 第五节 参与分配 第一节 民事执行标的一、民事执行标的的概念执行标的,是民事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指向 的、能够用于满足申请执行人实体权利请求的对 象,包括财产和行为两个方面。 二、执行标的的法律特征 1.执行标的范围的有限性。指民事执行标的的范围 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且有严格的限制,并非所 有的财产和行为都能成为执行标的。 这一特征决定了民事执行机构:不得以拘押 人身的方式替代或者促使被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 不得对案外人的财产或者行为实施执行;不得 执行被申

2、请执行人的依法不得执行的财产。 2.执行标的的确定性。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执行 机构必须依执行根据确定的给付内容确定执行标 的,并对其采取执行措施,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中止 执行,非由于执行根据被变更或者废弃,不得停止 对执行标的的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标的。 这一特征的核心内容是:不得变更执行标的 基本类型。非依法定原因不得停止对执行标的的 执行。 3.执行标的的非抗辩性。指执行机构依据执行根据 采取执行措施,并不要求申请执行人充分举证证 明,也无需执行机构查证证明某项财产确实属于被 申请执行人所有或受其支配,更无须在执行程序中 进行言辞辩论确认财产系被申请执行人所有或受其 支配。体现:执行机构在执行

3、程序中只需依通常的 标准认定执行标的,就能对其采取执行措施。在 执行程序中,被申请执行人有义务自报财产状况。 执行机构有职权调查、落实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状况。 这一特征决定了在民事执行中没有必要通过开 庭的方式,通过执行当事人的言词辩论来确定执行 标的,更不能以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申请执行人 的财产线索为由拒绝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返回第二节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一、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的概念执行措施,是指民事执行机构行使民事执行 权,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而采取的方法与手 段。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就是指民事执行机 构为迫使被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实现申请执行人 的金钱债权而采取

4、的方法与手段。 二、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1.冻结是民事执行机构在进行保全或者实现金钱债 权的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或债务人在金融机构 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执行方法 或者手段。 2.划拨是民事执行机构通过金融机构将被申请执行 人账户上的存款,划入申请执行人或者民事执行机 构指定的账户的执行措施。 3.严格依法进行:民事执行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书 面裁定,并向有关金融机构发出协助冻结、划拨被 申请执行人存款的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为金融 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 金不得冻结和划拨。民事执行机构冻结、划拨被 申请执行人的存款,均不得超出被申请执行人应当 履行义

5、务的范围。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 款,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三、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扣留收入是民事执行机构依法强行暂时不准当 事人支取和处分自己的收入,暂时交由有关单位或 者民事执行机构保管的执行措施。提取收入是民事执行机构依法将本应支付给被 申请执行人的金钱从有关单位支取,并转交给申请 执行人的措施。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主要用于追索 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执行,有时也适用 于损害赔偿、债务纠纷等案件的执行。采取这种措施,需要被申请执行人所在单位协 助;应当保留被申请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 必需费用。 四、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债务人的财产 (一)查封、扣押

6、与冻结 1.概念。查封财产,是指民事执行机构对被申请执 行人的有关财产就地封存,禁止被申请执行人转移 或者处分的执行措施。扣押财产,就是民事执行机构将被申请执行人 的财产运送到有关场所加以扣留,不准被申请执行 人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执行措施。冻结财产,是指民事执行机构向有关单位或者 个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停止被申请执行人对其 存款、股权、股息、红利、土地使用权等行使权 利,禁止被申请执行人转移或支取的执行措施。2.实施方法。查封一般就地进行,在查封的财产上 加贴封条,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被查 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申请执行人负责保管,如 果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

7、可以允许被申请执行人继续使用。扣押的实施方法一般是将财产移动至指定的地 点加以妥善保管,同时禁止被申请执行人继续使 用。对于被扣押的财产,民事执行机构可以自行保 管,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保管人不得 使用。冻结的实施方法是通过向有关机构发出协助执 行通知书,禁止有关机构允许被申请执行人或者第 三人转移或者支取款项。3.适用范围。查封主要适用于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 且难以移动的动产;扣押主要是对体积较小,或者 虽然体积较大但易于移动的财产,有时也适用于船 舶、航空器等特殊物品;冻结主要适用于存款、收 入及其他财产性权利。民事执行机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应当 是被申请执行人所有的财产。

8、4.实施程序:作出裁定,并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和 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是公民的,通知被申 请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申请执行人是法 人或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是 公民的,其所在单位或财产所在地基层组织应当派 人参加,协助做好执行工作。 将查封、扣押、冻 结过程记入笔录。对查封、扣押的财产,造具清 单,由在场人员签名或盖章。财产清单副本应交被 申请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正本由执行人员附卷 存档。 5.期限。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冻结被执 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 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不

9、 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民事执行机构应 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 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 1/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民事执行机构未 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6.禁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 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 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 标准确定;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 物品; 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

10、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 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 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 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 冻结的财产。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 住房屋,民事执行机构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 卖或者抵债。7.关于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轮候查封、扣押、 冻结,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已经被其他民事执 行机构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民事执行机构不 得再实施查封、扣

11、押、冻结,但可以进行查封、扣 押、冻结通知或者办理登记,当前一顺序的查封、 扣押、冻结解除时,已通知或者已登记的次顺位的 查封、扣押、冻结立即生效。(二)拍卖与变卖 1.概念。拍卖财产,是指对已被查封、扣押、冻结 的财产,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卖给出价最高的买受 人,将所得价款交给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措施。变卖财产,是指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 产强制予以出卖,把所得价款交给申请执行人的执 行措施。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人民法院对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 先采取拍卖的方式。 2.实施程序。 (1)价格评估。 (2)拍卖机构的选择。 (3)拍卖保留价的确定。 (4)拍卖公告

12、与通知。 (5)重新拍卖。 (6)再次拍卖。 (7)拍卖停止与拍卖委托的撤回。 (8)拍卖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9)拍卖物优先权的处理。 (10)变卖的特别规定。 五、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知识产权 1.裁定禁止被申请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 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并向 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 产权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将产 权或者使用权证照交民事执行机构保存。 2.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被申请执行人仍拒不履行 义务的,民事执行机构有权对被申请执行人享有的 知识产权采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将所得价款 交付债权人,以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实现

13、。六、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投资权益或股权 1.对被申请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 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民事执行机构可以采取冻结 措施。投资权益或者股权被冻结后,债务人在规定 期间内仍未履行义务的,民事执行机构可以强制转 让已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者股权。 2.对被申请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 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民事执行机构可以直接裁定 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 务。 3.对被申请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 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同意和对 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 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 4.对被申请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

14、持有的股份凭证 (股票),民事执行机构可以扣押,并强制被申请执行人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 式进行处分,或者直接将股票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用于清 偿被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5.对于被申请执行人基于股权而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 和红利,凡是已到期的,民事执行机构有权裁定禁止被申 请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申请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 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凡是未到期的,民事执行 机构则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申请执行人提取 和有关企业向被申请执行人支付。到期后,民事执行机构 可以从有关企业中提取股息或红利,并出具提取收据,然 后将有关金钱转交给申请执行人。七、执行

15、被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1.概念。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中,缺乏清偿能力的被申 请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金钱债权,经执行当事人申请,民 事执行机构责令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从而实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执行措施。 2.程序。 (1)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 条件: 被申请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被申请执行人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 (2)处理第三人异议。第三人对于履行通知要求其履 行的债务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履行通知之后15日内 向执行法院提出。第三人异议原则上应采取书面的 形式。第三人异议具有排除执行的绝对效力。 (3)采取执行措施。 返回第三节 实现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一

16、、实现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的概念实现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就是民事执行机构为实 现债权人的非金钱债权而采取的方法与手段。 二、实现财产交付请求权的执行措施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 票证的义务时,民事执行机构有权通过一定的强制手段, 责令和监督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所指定的财物或票 证。交付财物或票证的方法有当面交付和转交两种。 三、对行为的执行措施 (一)对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执行措施 1.对作为的执行措施。 (1)对可替代作为的执行。民事执行机构可以委托有 关单位或他人完成,因完成上述行为所发生的费 用,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2)对不可替代作为的执行:拟制。首先对其说 服教育,敦促其自动履行,经说服教育被申请执行 人仍拒不履行的,民事执行机构应当依妨害民事执 行的有关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不作为的执行措施:消除被申请执行人积极作 为产生的结果。 (二)对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执行措施 1.概念及适用范围。强制迁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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