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附加海陆空公共运输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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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招商信诺附加海陆空公共运输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招商信诺附加海陆空公共运输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1. 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起 10 天内称为犹豫期。 在犹豫期内, 如果您对本合同感到 不满意,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犹豫期后,您仍然有解除合同 的权利,但会存在退保损失。 10. 2.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3.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1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方

2、不支付保险金。 4. 2请您留意合同中关于保险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的条款。 8、11. 3. 请您留意自动续保的条件, 如果您方不愿意续保, 请在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我方。 9. 4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公共运输工具” 、 “意外伤害” 、 “全残”等的定 义和范围) 的详细解释。 19.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构成 第二章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第二章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2. 投保年龄 3. 保险责任 4. 责任免除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5. 保险金额 6. 保险费的交纳 7

3、.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 第四章 保险期间及续保 第四章 保险期间及续保 8. 保险期间 9. 续保条件 第五章 合同解除及合同效力的终止第五章 合同解除及合同效力的终止 10.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1. 合同效力终止 第六章 索赔第六章 索赔 12. 诉讼时效 13. 保险金申请 14. 保险金给付 15. 其它核定结果 16. 宣告死亡处理 17. 欠交保险费的处理 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七章 其他规定 18. 受益人 19. 释义 2 招商信诺附加海陆空公共运输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招商信诺附加海陆空公共运输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

4、说明 1. 1. 保险合同构成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 ,依主保险合同(以下 简称“主合同” )投保人的申请,经我方我方(见 19.1)同意后,附加 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各项条款内容同样适用于本合同, 如果主合同与本合 同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合同条款为准。您方您方(见 19.2)须一 并阅读并核对构成本合同的任何资料, 以确保我方所提供的保障是 您方所需要的。 第二章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第二章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2. 2.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 年龄为18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 本保险。如属续保,则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

5、可至 64 周岁。 3. 3.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 24 小时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作为乘客付费乘坐航空公共运输工具公共运输工具(见 19.3)时由于该公共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意外事故(见 19.4)而受到身体 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见 19.5)导致身故,我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本 保险项目下的保险金额的 3 倍向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金(见 19.6)受益人受益人 (见 19.7)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作为乘客

6、付费乘坐水路公共运输工具时由于 该公共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身体伤害, 并且在该意外事故 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我方将按照本合同的 约定, 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保险金额的 2 倍向意外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作为乘客付费乘坐陆路公共运输工具时由于 该公共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身体伤害, 并且在该意外事故 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我方将按照本合同的 约定, 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保险金额的 1 倍向意外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

7、保险人在作为乘客付费乘坐航空公共运输工具时由于 该公共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身体伤害, 并且自该意外事故 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全残全残(见 19.8),我方将按 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保险金额的 3 倍向意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 如果被保险人在作为乘客付费乘坐水路公共运输工具时由于 该公共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身体伤害, 并且自该意外事故 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全残, 我方将按照本合同的 约定, 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保险金额的 2 倍向意外全 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

8、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作为乘客付费乘坐陆路公共运输工具时由于 该公共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身体伤害, 并且自该意外事故 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全残, 我方将按照本合同的 约定, 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保险金额的 1 倍向意外全 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第 180 天治疗仍未结束, 我方将根据被保险人第180天的身体情况鉴定决定意外全残保险金 的给付, 您方不得再以第 180 天后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为 由提出意外全残保险金给付申请。 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程度不属于本合同所规定的全残, 我 方不支付任何

9、意外全残保险金。 4. 4.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我方将不支付任何因下列任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我方将不支付任何 保险金: 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遭受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遭受 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被保险人自杀、自我伤害、挑衅、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被保险人自杀、自我伤害、挑衅、 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它故意行为; 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它故意行为;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处于精神错乱

10、、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状态; 三、被保险人处于精神错乱、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状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任何身体残疾或损伤;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任何身体残疾或损伤; 五、怀孕(含宫外孕) 、分娩、流产或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五、怀孕(含宫外孕) 、分娩、流产或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 发症,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 发症,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 六、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见 19.9)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六、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见 19.9)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 照医生处方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的目的; 照医生处方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的目的; 七、被保险人在任何军队

11、、警察部队、民兵或准军事组织中服七、被保险人在任何军队、警察部队、民兵或准军事组织中服 役、执行任务或受训期间(无论身体伤害是否在被保险人休假或未役、执行任务或受训期间(无论身体伤害是否在被保险人休假或未 穿制服期间发生) ; 穿制服期间发生) ; 八、战争(见 19.10)、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八、战争(见 19.10)、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 (见19.11)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见19.11)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 活动; 活动;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

12、险费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5 5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我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6 6 保险费的交纳 保险费的交纳 投保人应该以人民币支付保险单所示的保险费。 投保人应该在每一个保险费到期日保险费到期日(见 19.12)之前支付该笔保 险费。 投保人按本合同的规定支付每一笔保险费之后, 我方将按时提4 供保障,直至下一笔保险费到期。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 您应当 按照约定的交费方式交纳续保保险费。 7 7 未交纳保险费未交纳保险费 的处理 的处理 投保人未支付首期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在保险费到期日未交纳本

13、合同规定 的续期保险费的,自保险费到期日的 24 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 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事故(见 19.13) ,我方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 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欠交的各期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付保险费, 则本合同自宽限 期满的 24 时起终止效力。 第四章 保险期间及续保 第四章 保险期间及续保 8 8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我方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生效日期(见 19.14)在保险单中载明。本合同自该生效 日期的 24 时(北京时间)开始生效。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9 9 续保条件 续保条件 本合同在每一个保单周年日保

14、单周年日(见 19.15)将自动续保,但我方 拒绝续保或本合同终止或中止的除外。 在每一个保单周年日前,我方将向您方发出自动续保通知,如 果您方不愿意续保,应在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我方。 第五章 合同解除及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五章 合同解除及合同效力的终止 10 投保人解除合10 投保人解除合 同的手续及风同的手续及风 险 险 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 24 时起 10 天内称为犹豫期, 如果投 保人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 且审核通过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 已交付的全部保险费。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保 险责任。 如果您方在合

15、同签收之日 24 时起 10 天后要求解除合同的, 我 方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则本合同将自我方收到 解除合同申请之日 24 时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起终止效力。 二、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以外的其他交费方式,本 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 24 时起终止效力,我方自收到 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30 天内向投保人退还在扣除手续费后按日计 算(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见 19.16) 。 如果您方解除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 或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 同终止,本合同也须一并解除。 11 合同效力终止 11 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 一、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付保险费; 5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被保险人满 65 周岁之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 四、本合同没有续保; 五、最高保险金额已经支付。 六、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被解除或终止。 第六章 索赔 第六章 索赔 12 诉讼时效 12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方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知 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3 保险金申请 13 保险金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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