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人寿丰利丰收变额年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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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VABA2-A01 -1- 安安聯聯人壽豐利豐收變額年金保險人壽豐利豐收變額年金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帄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

2、起算十日內) 。 網址:http:/.tw;免費服務(申訴)電話:0800-007668;傳真:02-87895008;電 子信箱(E-mail):.tw 給付項目:給付項目: 年金給付年金給付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104.08.17 安總字第 1041506 號函備查 VABA2-A01 -2-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安聯人壽豐利豐收變額年金保險安聯人壽豐利豐收變額年金保險 第一條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 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

3、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第二條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分期給付年金金額的 方式共分為年給付、半年給付、季給付及月給付四種。 二、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給付年金義務之日期, 如有變更,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 三、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該期間不得低於十年。 四、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 給付年金之期間,該期間不得低

4、於十年,且保證期間終期不得高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一 歲。 五、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六、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年金給付期間內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第十七條 調整係數之利率,該利率本公司將參考相關資產配置計畫之投資報酬率及費用率訂定之,且 不得為負數。本公司於每月月初(第一營業日)公告宣告利率於本公司網站。 七、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本公司將參考年金給付 開始日上月月初(第一營業日)三銀行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之帄均值 訂定。 八、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

5、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九、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八 條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 十、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八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 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一、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九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 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二、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要保人所交付之首筆保險費,加上依契約生效日當月三銀行之月 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帄均值,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 日止之利息。

6、 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於首次投資配置日依第十條約定投入投資標的,但若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晚於首次投資配置日者,該保險費延至實際入帳日之次一資產評價日投入。 十三、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五個資產評價日。 十四、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 二】。 十五、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十六、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 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七、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

7、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 期間內,其價值係依下列方式計算而得。 (一)有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 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無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 1.第一保單年度: (1)投入該投資標的之金額; (2)扣除自該投資標的減少之金額; (3)每日依前二者之淨額加計按投資標的公布之計息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2.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1)前一保單年度底之投資標的價值; (2)加上投入該投資標的之金額; (3)扣除自該投資標的減少之金額; (4)每日依前三者之淨額加計按投資標的公布之計息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無單位淨值投資標的

8、每月公布之計息利率請參閱【附表二】中各投資標的之投資內 容說明。 十八、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 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 ,係指依第十二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十九、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 該月之末日。 二十、三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 VABA2-A01 -3- 二十一、匯率參考機構:係指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 考機構,惟必頇提

9、前一個月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二十二、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十三、營業日:係指我國境內銀行及本公司共同之營業日。 二十四、全權委託帳戶成立日:係指投資機構開始計算本契約【附表二】所示全權委託帳戶投資 標的單位淨值之日。 第第三三條條 保險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首筆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首筆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 自預收相當於首筆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

10、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 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首筆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 保。 第四條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 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 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五條第五條 保險範圍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未支領之年 金餘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

11、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 。 第第六六條條 寬限期間及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若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月保 單管理費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 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前項保險費於本公司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十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 的。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第第七七條條 契約效力的恢復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

12、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 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管理費,並另外繳交最低保險費後,自翌日上 午零時起恢復效力。該最低保險費之金額將於本公司網站上公布。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本公司於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十條之約定配置 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二十七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二十 七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單管理費,以後仍依約定扣除保 單管理費。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

13、行終止。 第第八八條條 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若契約生效日或保單週月日非營業日時,則順延至下一 個營業日),將計算本契約當月之保單管理費。 前項保單管理費,將於計算後依約定順序自投資標的價值扣除。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之保單管理 費,則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之第一個保單週月日(若該保單週月日非營業日時,則順延至下一個 營業日),自投資標的價值扣除。 前二項保單管理費之計算與扣除,皆以當時按本公司最近可得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計算之 。 第二項之約定扣除順序,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約定。要保人未約定扣除之順序時, 則以本公司網站公布之順序

14、扣除。要保人亦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隨時向本公司提出變更該扣除 順序。 第第九九條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年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給付收益分 配、資產撥回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保險費及其加計利息配置於投資標的:本公司根據保險費投入日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 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二、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含計算年金金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 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本公司根據【附表三】所列贖回價格適用日之次二營業日匯率參考機 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

15、價格計算。 三、給付收益分配、資產撥回:本公司根據該金額實際分配日之次二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 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四、保單管理費:本公司根據費用計算與扣除當時最近可得之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 價格計算。 五、投資標的之轉換:本公司根據【附表三】所列轉出價格適用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VABA2-A01 -4- 買入價格,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依第十二條約定之轉換費用後,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 標的計價幣別之金額。 六、轉換費用:本公司根據【附表三】所列轉出價格適用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 格計算。 七、保險單借款本息之扣抵:本公司根據扣抵日次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

16、盤即期匯率買入價 格計算。 第十條第十條 投資標投資標的及的及配置配置比例約定比例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要保人若選擇之投資標的為全權委託帳戶者,且其首次投資配置日為全權委託帳戶成立日之前, 其投資之金額需先配置於與該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停泊帳戶(若本契約未提供相同幣別之停泊帳 戶,則需先配置於新臺幣停泊帳戶),俟該全權委託帳戶之成立日時,將該投資金額計算至全權 委託帳戶成立日前一營業日之價值於全權委託帳戶成立日投入全權委託帳戶,其匯率按全權委託 帳戶成立日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前項全權委託帳戶募集不成立時,依第三十六條約定辦理。 第第十十一一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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