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的理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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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研究2 0 0 6年第4期实践探索社区矫正的理论分析陈和华叶利芳内容摘要:社区矫正是一种在社区中对罪犯执行刑罚的制裁措施,具有非监禁性、社区参与性、时象特定性、目的与手段的特殊性等特点。作为一种非监禁性刑罚制度,社区矫正有着不同于监狱矫正的特殊意义。这种特殊意义可从社会学、心理学、犯罪学、刑罚学的角度得到证实:同时,司法实践也证实了社区矫正 所具有的合理性和优越性。关键字:社区矫正理论依据实践依据从 国际范围来看,社区矫正己经历 了近两个世纪的发展。最初社区矫正只限于缓刑、假释等几种刑罚执行方式,日前社区矫正已经成为世界刑罚发展趋势的主流,并形成 了一套有机的体系和理论,其涵义逐渐明确,内

2、容和形式也丰富、系统起来。一、社区矫正的概念社区矫政CO n U nU nity Cor rection,con U n U nity,ba se dCo r r ec t io n)是一种在社区中对罪犯执行刑罚的制裁措施,现行国际社会的社 区矫正概念,以适用对象是否包含违法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区矫正制度包含了对违法者的矫正,而狭义的社区矫正仅仅针对犯罪人,它是与监狱行刑相对应的刑罚执行制度。我国当前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采用的是狭义社区矫正概念,本文也从狭义的角度考察社区矫正的概念。社区矫正又称社区矫治。美国国家咨询委员会刑事司法准则与目标将社区矫正定义为:社区中的所有犯罪矫正措施。美

3、国学者福克斯认为:社区矫正是指发生在社区、运用社区资源并具有补充、协助和支持传统罪犯改造功能的各种措施。我国对社区矫正这种新生事物则有多种理解和定义。理论界的研究人员往往在借鉴 国外 己有的研究成果的同时,结合我国 目前的试点实践归纳社区矫正的概念.就其一般含义而言,社区矫正是指与监禁刑刑罚方式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即在正常社会环境下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通过各种强制性手段和方法,使罪犯接受并参与有关的管理、教育、公益劳动等活动,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尽快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在20 02年1 0月我国司法 部社区矫正研究课题组向司法部提交的课题报告关于改革和完善

4、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报告中,将社区矫正定义为:与监禁刑相对的行刑方式,它是指将法院宣告缓刑和经法院裁定假释以及由监狱等部门予以监外执行 的罪犯放在社区、由专门的国家机构在国家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意识和恶习的刑罚执行活动。在起草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韦峻的研究报告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的有关领导和起草小组 的具体工作人员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了这个的定义,最终形成了这样一个定义: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 内,由专门的曾 卿汤啸天:社区矫正试点与娇正质t

5、的提高,范燕宁:社区矫正的荃本理念和适用意义,载 载当代法学,2 00 4年第4期。中国青年研究,20 04年第1 1期。实践探索犯罪研究2 0 (场年第4期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 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该定义应该是一个表述比较准确、内容比较全面,并且考虑了国际社会 的做法和中国实际情况的定义,比较恰当地体现了社区矫正措施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点。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于20 03年7月1 0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采纳了这个定义。二、社区矫正的

6、特点相对监狱矫正而言,社区矫正就是将罪犯放置于社区中,通过社区环境矫正犯罪人,从而维护公民个人(包括犯罪人和其他公 民)的合法利益,同时保障社会利益。社区坏境是一个开放式的环境,完全不同于监狱的封闭式环境。因而,社区矫正就具有了区别于监狱监禁矫正模式的特点。(一)刑事制裁的非监禁性社区矫正首先是对犯罪人 的一种刑事制裁。尽管社区矫正的目的和手段都突出强调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但社区矫正仍然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在确认个人实施了犯罪之后,由审判机关和国家其他有关机关判处和采取 的一种刑事制裁措施,是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一种法律后果。因此

7、仍然不能忽视其所具有的刑事制裁性。在我国,社区矫正的刑事制裁性在法律中得到 了明确 的体现:l、社区矫正对象要服从管理和监督,如刑法第3 9条、第58条、第7 5条和第 8 4 条分别对被判处管制、剥 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和被宣告假释的犯罪人应当服从 的管理 和监督做了规定。2、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和行动受到一定限制,如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被宣告假释的犯罪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都应当报经特定的机关批准(详见刑法第 3 9 条、第7 5条和第8 4 条)。3、社区矫正对象不能行使一些权利,如被判处管制的犯罪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详

8、见刑法第3 9条的规定)。4、履行一定法律义务,如被判处管制的犯罪人,要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详见刑法第3 9条的规定) o但社区矫正不同子其他刑事制裁措施,它具有非监禁性,具有不将社区矫正的对象收押到监狱等刑罚机构中执行刑罚的特性。非监禁性意味着被适用社区娇正的犯罪人,仍然可以居住在自己的家庭中,在一定范围内过着自由的生活:他们的人身自由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仍然保留着很大的行动自由:他们的工作和日常生活不会受到服刑的很大干扰,基本上还像被处以社区矫正之前那样,从事自己的工作,过着自己的日常生活。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相对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以非监禁方式体现对犯罪的反应形式

9、,非监禁性是社区矫正的根本特征之一,是社区矫正与传统的监狱矫正、剥夺自由刑罚的主要区别之一。(二)社区参与性社区矫正是将特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 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在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对罪犯进行矫正的活动。因此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社区参与性实际上是一种双向互动的过程,首先是指广泛利用社区资源开展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中.要充分利用社区的力量,包括聘请社区志愿人员、准专业人员等开展社区矫正活动,动员社

10、区居民从事有关的社区矫正活动,包括监督性活动和帮助性活动:要利用 当地社区中的有关机构、设施等,开展社区矫正活动。社区矫正依托于社区而存在并发生作用,社区的成熟与发展是社区矫正发挥矫正作用并能够获得理想效果的前提条件。此外也体现为犯罪人的社区参犯罪研究2 0 0 6年第4期实践探索与,即社区矫正的对象积极参与所在社区中的活动。例如,通过社区矫正服务等方式,社区矫正的对象在社区中进行不同内容的公益劳动,包括植树造林、打扫卫生、修补破损的公用设施等美化环境的活动,到敬老院等公益机构提供服务的活动,为社区的维护和发展尽自己的力量。(三)矫正对象的特定性社区矫正采用的是非监禁的方式,在 强制力上不如监

11、禁方式,因此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适用社区矫正。要保证矫正质量和保护社会利益,必须要求矫正对象符合 一定的条件,矫正对象具有特定性.世界各国在对于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上,由于各自法律制度和国家情况的差别,以及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程度不一,有不同的规定。但总体而言,都要求罪犯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和司法部于20 03年7月10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我国社区矫正适用于五种类型的罪犯:1、被判处管制 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l )有严重疾病需

12、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 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 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四)矫正 目的和手段的特殊性虽然社区矫正与监禁刑一样都是刑罚的执行方式,而且在现代教育刑理论兴起后,两者都同时含有惩罚和教育的目的,但惩罚和教育在两种不 同的刑罚执行方式中的地位是完全不同的。监禁的目的侧重于惩罚,而社区矫正的目的则侧重于教育。社区矫正 目的的特殊性决定了社区

13、矫正在矫正手段上也有别于监禁矫正模式。监禁矫正模式强调的是服从,以法律的强制性为依托,监狱工作人员是国家意志的代表者,在监管过程中彰显 的是国家强制力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在矫正手段 的选择上更倾向于选择具有较大约束力的强制手段。而在社区矫正模式中,非监禁方式是其最根本的特色,没有与监禁刑相提并论的约束力。社区矫正人员虽然有一定的监管权力,但同时在矫正过程中强调对矫正对象的帮助和服务,运行依托的力量 更多地是从社区矫正人员本身来汲取。一方面,在没有法律强制力保证的情况下,社区矫正人员与罪犯面对面地行使决定罪犯权利的处决权,更多地基于责任心和工作热情来约束自己矫正工作的任意性;另一方 面,在矫正

14、手段的选择上,更多是采用思想教育、法制宣传、心理疏导等比较温和的方式。三、社区矫正的理论依据社区矫正并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学概念,而是一个涉及法学、社会学、心理学、人类学、犯罪学等多门 学科知识的概念,因此支撑社区矫正的理论蜘也是多方面的。(一)从社会学的角度在人类相当长 的历史时期中,犯罪被认为是被统治的个人对统治秩序的反抗和破坏,或者犯罪是“邪恶的人”的恶行,简单地把犯罪 的原因统统归结为罪犯本身的因素,将罪犯完全置子社会的对立面,因此对罪犯和犯罪一律采用残酷、严厉 的惩罚手段。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民主与法制发展到一定 的阶段,社会学理论融入刑罚,对罪犯和犯罪从社会学的角度进行了重新审视。从社

15、会学角度而言,首先犯罪不是犯罪人与生俱来的,而是社会多种因素交合作用而生成的独特社会现象。从某种意义上讲,犯罪是社会使然。犯罪原因与社会的相关性越来越紧密,因此社会在运用刑 罚处置罪犯的同时,有责任创造尽可能有利于他们回归社会的条件。社会有责任帮助他们消除犯罪的动机和能力,使他们重新适应正常的生活。要达到此目的,就应使罪犯置身于由多种良性社会关系所构成的特定社实践探索犯罪研究20 06年第4期会环境中,从事多方面社会关系的体验,使罪犯在社会关系中找到自己的归宿。同时也应通过对罪犯施以一定的救助、矫正和改造措施,使其回归社会。其次,人的成长过程就是一个社会化的过程,罪犯之所以会犯罪 是因为其社会

16、化的过程有缺 陷,因此罪犯要重新融入社会,就需要进行“再社会化”。“再社会化”既然是一种社会化,而不是非社会化,就需要在社会基础上进行,不能脱离社会。而社会化是一个双 向互动的过程,要达到预想的效果.既需要 良性社会环境对个人的潜移默化的影响,也需要个人的配合与参与,变被动为主动。这就是说,再社会化的形式要从强制性再社会化向参与性再社会化转变,从监禁刑向非监禁刑转变。只要能够控制将罪犯放置于社会而不会危害社会,对这些类型的罪犯就可 以通过社区矫正方式,尽可能地塑造一种与正常社会相仿的矫正环境,努力促进罪犯与社会保持良好 的互动关系,从而达到“再社会化”目的。通过社区矫正模式,一方面继续执行原判刑罚,这既是再社会化的具体要求,又体现了司法权威和国家权威:另一方面由于对罪犯的行刑是在社区之中,这既符合社会化的要求,又能满足人性化需要。第三,社会学的深层理念是“增促社会进步,减缩社会代价”,社区矫正恰恰实现了这一理念。通过社区矫正,一方面起 到了普及法律的效果,可以提高公民素质,增强社区居民的社会责任感和主人翁参与意识: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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