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情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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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情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新条例)于2 0 1 1年1 月2 1 日正式公布施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原条例)同时废止。在新条例的起草和制定过程中,社会各界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下面我主要就立法背景与过程、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新条例与原条例的区别、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等方面作一下介绍与解读。一、立法背景与过程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的决定,我们起草了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

2、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应当在3 0 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强制执行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第 二十 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

3、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本条是关于征收档案管理,补偿公开和审计监督的规定。一、建立房屋征收档案制度。房屋征收档案是城市建设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制度,妥善地管理好房屋征收档案资料,是房屋征收部门的重要职责。二、房屋征收工作公开透明。公开透明是新条例始终贯穿的一个原则,实践证明,只有在征收过程中坚持阳光操作、公开透明,才能取得群众对征收工作的支持与信任。公开透明,不仅要求过程公开,而且要求结果公开。三、审计机关的监督。征收是政府行为,征收补偿的主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当然应由政府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监督,这在保障依法依规补偿、公平补偿的同时,也确保了

4、政府财政资金的安全与合规使用。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即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

5、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本条是关于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入搬迁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在实施房屋征收和搬迁的过程中,曾经出现了一些暴力搬迁的恶性案件,有的甚至严重损害了被征收入的人身、财产权益。为了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条例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

6、收入搬迁。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将按以下形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因此,如果被征收入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如果被征收入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而是违反了治安管理行为的,那么就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7、的,依法给予处分。本条是关于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主体可能是市、 县级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也可能是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于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行为,相关违法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造成了实际的损失,就应当予以赔偿。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的

8、规定,可能构成的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四、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依照(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我国行政处分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 万元以上2 0 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是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

9、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评估是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重要环节,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评估确定。评估是否公平、公正,直接关系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否公平、公正。为了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性,新条例明确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对本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 万元以上2 0 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这里的行政处罚指警告、罚款和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

10、书。责令限期改正本质上并不具有惩罚性质,不属于行政处罚,这类违法行为一旦发现,应当首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是财产罚的一种,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责令违法者承担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的货币的行政处罚。罚款所得的货币必须是被处罚人的合法收入,罚款款项必须上缴国库。本条区分单位和个人这两类主体设定了不同的罚款。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 万元以上2 0 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发证机关应当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在法定的幅度内给予罚款。另外,本条还规定将处罚记入信用档案,这有利于建立健全房地产价格评

11、估行业的信用制度,强化责任意识,通过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大对失信的惩戒力度,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估价师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里规定的是民事赔偿责任。依照本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造成了实际损失的,就应当按照民事法律的规定,承担一定形式的民事赔偿责任。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规定的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刑事责任,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的评估报告的,可能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

12、可能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违反本条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 0 0 1 年6 月1 3 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

13、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本条是关于新条例生效日期和新老条例衔接的规定。一、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意味着,自2 0 1 1 年1 月2 1日起,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部门不得再按照原条例规定核发新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二、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新条例施行前已核发拆迁许可证项目不具有溯及力,除不能实行行政强制拆迁外,拆迁许可延期、资金监管、评估、行政裁决等,将继续沿用原条例及配套政策的规定。新条例施行后,原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承担的职能,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继续行使。三、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即意味着新条例施行后,对于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双方达不成协议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作出裁决;但对于在裁决规定期限内被拆迁入拒不搬迁的,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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