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质监【2013】4号《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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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大纲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2013 年 4 月 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2013 年 4 月 目 录 目 录 1 总 则 1 2 工作方式 2 3 工作内容 4 4 工作程序 6 5 参建各方的资料准备 8 6 质量监督报告编制的主要内容 10 7 附 则 12 附件 1:工程建设各方质量管理工作的检查内容13 附件 2: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内容27 附件 3: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内容29 附件 4:金属结构制造、安装质量监督检查内容46 附件 5:机电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内容52 附件 6:质量监督巡视报告格式64 附件 7:质量监督报告格式71 附件 8:水电工程

2、质量监督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80 附件 9:土建工程质量检查统计表87 附件 10: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主要数据统计表 110 附件 11:立式水电机组安装主要数据统计表 113 附件 12:灯泡贯流式机组安装主要数据统计表 117 1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大纲 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大纲 1 总 则 1 总 则 1.1 为切实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79 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管理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1156 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2371 号)和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国能新能201310

3、4 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加强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程序、方法和内容,促进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范化,特制定本大纲。 1.2 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国家能源局委托,负责国家核准(审批)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及行业相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依法、规范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包括对工程建设各质量责任主体、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 1.3 水电工程建设各质量责任主体必须接受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质量监督不代替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质量工作。

4、1.4 水电工程建设各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及行业相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等,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规范自身质量行为。 1.5 本大纲适用于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核准(审批)的我国新建、扩建、改建的水电工程。其它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22 工作方式 2 工作方式 2.1 水电工程质量监督采取巡视检查和驻站监督两种工作方式,其中巡视检查分为不定期现场巡视和工程阶段监督检查。 2.2 主体工程巡视检查每季度不少于 1 次,筹建工程巡视检查视需要组织开展。每次巡视检查后提出质量监督报告。巡视检查专家宜保持连续性,并满足

5、工作需要。 2.3 阶段监督检查包括截流、蓄水、机组启动、枢纽工程专项验收以及总站认为需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的其它重要建设阶段监督检查。阶段性监督检查后提出阶段质量监督报告。 2.4 重大项目设立项目站并驻站监督。驻站监督原则上每月提出质量监督报告。 2.5 巡视检查一般采取查看工程现场、听取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汇报、 与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座谈、 检查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抽查施工记录和质量检测记录、专题研究等形式。对影响工程安全的重要部位、隐蔽工程、质量问题突出部位进行重点检查。必要时,可要求进行经质量监督总站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查验证和质量评价。 2.6 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

6、缺陷或一般质量问题,监督机构应及时通知并要求项目法人进行整改,项目法人应及时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监督检查时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除通知项目法人单位要求限期改正外,监督机构还应及时上报能源主管部门。 2.7 重大工程可采取驻站监督方式,对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督。包括监督检查国家有关质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贯彻执行情况, 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重大设计变更、重大施工方案履行程序情况,以及现场施工质量的监3督检查。 采用驻站监督形式的工程也需组织开展巡视检查。项目站应根据驻站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提出开展巡视检查的意见和建

7、议。 43 工作内容 3 工作内容 3.1 质量监督巡视检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3.1.1 检查工程建设各方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工程是否被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有关情况。 3.1.2 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贯彻执行有关质量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情况。 3.1.3 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工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3.1.4 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3.1.5 检查重大设计变更是否论证充分并履行相关程序。 3.1.6 检查工程施工现场,查阅工程建设有关资料,监督检查工程实体质量状况。检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状况。 3.1.7 分

8、析研究工程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3.1.8 客观、公正地编写质量监督报告,对工程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做出客观、公正评价。 3.1.9 阶段性巡视质量监督报告还应对工程是否具备阶段性验收条件做出结论。 3.2 驻站监督工作内容还包括: 3.2.1 列席重大设计变更决策会议、重大施工方案讨论会以及重要质量专题会议。 3.2.2 对工程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关键工序的实体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对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等进行抽查。 53.2.3 及时了解、反馈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状况。对技术复杂、

9、建设难度大的水电工程项目,根据工程现场实际,及时提出开展质量巡视检查的意见和建议。 3.2.4 参与所监督工程的质量缺陷或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发生质量事故或工程质量产生缺陷的工程部位,进行核实和登记,及时进行质量监督备案,并及时向分站(总站)报送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质量问题。 3.2.5 编写质量监督工作月报以及专项工作报告,定期向分站(总站)汇报所监督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情况。 3.2.6 现场受理有关工程质量的举报和投诉,负责对举报和投诉内容进行初步核实,及时上报分站(总站) 3.2.7 检查巡视专家组质量监督意见的落实和整改情况。 64 工作程序 4 工作程序 4.1 项目法人应在

10、“三通一平”等筹建工程施工和主体工程开工前分别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向质量监督总站提交质量监督申报书及相关材料。 4.2 质量监督总站收到质量监督申报书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在 1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下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明确受理事宜,包括具体监督机构、监督范围、监督方式、双方职责及相关要求等。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同时抄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抄送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 4.3 质量监督总站根据工程进展情况, 编制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向分站或项目站下达质量监督任务,及时开展质量监督巡视检查或驻站监督工作。 4.4 质量监督巡视专家组对工程现场进行巡视检查前, 一般应提前 2-

11、3周通知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准备工程质量管理、工程实体质量和安全文明生产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自查报告和备查资料。 4.5 根据现场巡视检查情况,巡视专家组应提出质量监督现场巡视报告初稿,由总站或授权的分站对现场巡视报告初稿审定后正式印发给项目法人。 4.6 项目法人应认真研究质量巡视报告,并组织工程建设各方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质量问题限期进行整改,2 个月内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整改落实情况,质量监督机构应进行跟踪检查监督。 4.7 对驻站监督项目,项目站应结合工程建设计划,制订项目监督站工作大纲,经分站或总站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建各方。 对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发出监督检

12、查整改通知书,要求质量责任主体单位限期整改。 74.8 各阶段验收前,由总站或授权的分站出具阶段质量监督报告,作为验收依据之一。 4.9 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完成全部工程质量监督文件的归档工作。 85 参建各方的资料准备 5 参建各方的资料准备 5.1 工程参建各方,包括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安装) 、监测和生产准备等单位,在接受巡视检查之前,都应按本大纲的要求准备相应的自查报告和备查资料。 5.2 自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概况; (2)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开工等核准(审批)的部门、时间、文号、文件名称; (3)工程设计、监理、主要施工单位、

13、主要机电设备、金结设备制造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及所承担的工程任务; (4)工程形象面貌; (5)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情况及自我评价(见附件 1); (6)己完工程质量状况及自我评价; (7)设计变更和实施情况; (8)安全监测资料综合分析; (9)工程质量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10)前一次巡视报告中所提意见和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11)安全文明施工状况。 此外,还应有监理和施工单位填写的有关土建、机电和金结质量统计表格(见附件 9-12)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征得监督人员同意后,上述内容可适当简化。 5.3 根据工程的不同建设阶段,准备相应的备查资料,主要包括勘测设计技术文件,招投标文件,设计月报、设代日志、监理月报、监理日志、监理旁站记录,安全监测资料分析报告,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其实9施的具体方法、程序、效果等资料,施工方案、方法、试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检查验收的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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