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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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康附加泰康附加安心安心无忧无忧意外意外伤害保险伤害保险条款条款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5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2.4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6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主合同中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6.3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

2、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2. 2.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金额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 制 2.4 保险期间 2.5 保险责任 2.6 责任免除 3. 3.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 4. 保险费的交纳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续保 5. 5. 合同解除合

3、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6.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效力终止 6.2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6.3 适用主合同条款 7. 7. 释义释义 7.1 周岁 7.2 意外伤害 7.3 水上或陆地公共交通工具 7.4 醉酒 7.5 毒品 7.6 酒后驾驶 7.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8 无有效行驶证 7.9 机动车 7.10 医疗事故 7.11 非处方药 7.12 潜水 7.13 攀岩 7.14 探险 7.15 武术比赛 7.16 特技表演 7.17 未满期净保险费 7.18 有效身份证件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

4、泰康附加安心安心无忧无忧意外意外伤害保险伤害保险条款条款 (2009 年 10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被保险 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 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保险条款

5、、 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 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1.2 合同合同成立及成立及生生 效效 除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 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与主 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31.3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周岁(见 7.1)计算。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2.1 基本基本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2.2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初始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

6、额。 如果保险金受益人没有向我们申请给 付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任何保险金且本附加合同以续保方式延续有效, 则每次续保时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增加。但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 金额的 130%。如果我们已给付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任何保险金并且本附加合同依然 有效,则下一次续保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将恢复为保险单上所载的基本保险金 额。 如果您申请减少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则自动增加部分的保险金额也作相应比 例的减少。 续保保险费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 保险金额的自动增加不影响本附 加合同的续保保险费的计算。 2.32.3 未成年人身故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

7、制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4 4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 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 险期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2.2.5 5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基本部分包括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 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三项责任,可选部分包括特定意外事故多倍给付责任。您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加投可选部分。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投

8、保时约定并载于保险单上的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基本部分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见 7.2)事故, 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 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 我们将按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 我们已依本附加合同向被保险人给付过意外残疾保险 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 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 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和意外烧伤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附加合

9、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 表”(见附表 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向被保 险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则 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 1 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 我们给付各项 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 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 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 以较严重项 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 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

10、重, 则需扣除已给付的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 金。 (3)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附 “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 (见附表 2) 所列部位 III 度烧伤, 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烧 伤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则按事故发生之日 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 2 所列两项部位烧伤时, 我们

11、给付两项意外烧伤保 险金之和。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烧伤, 且烧伤面积不同时, 以较大面积的意外 烧伤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烧伤面积较大,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 前次烧伤面积较大,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累计给 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可选部分可选部分 (4)特定意外事故多倍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水上或陆地公共交通工具水上或陆地公共交通工具(见 7.3)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而导致其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将在按基本部分的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后,再 按已

12、给付保险金数额的 1 倍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用航班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其身故、 残疾 或烧伤的, 我们将在按基本部分的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后, 再按已给付保险金数额的 2 倍给付。 2.2.6 6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3) 被保险人醉酒(见 7.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5);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6)、 无

13、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7), 或驾驶无有效 行驶证(见 7.8)的机动车(见 7.9); (5)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 、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 (6)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精神疾患、医疗事故(见 7.10);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 7.11)不在此限; (8)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 7.12)、跳伞、攀岩(见 7.13)、驾驶 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 7.14)、摔跤、武术比赛(见 7.15)、特技表演(见 7.16)、赛马、赛车;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 因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意外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给付未满期净保险费(见 7.17)。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 费。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或烧伤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附加 合同继续有效。 3.3.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3.13.1 受益人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 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

15、其监护人指定受益 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顺序或受益 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 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 确定的; (2)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的; (3)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意外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的。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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