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康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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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弘康人寿2017医疗保险 022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弘康弘康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医疗医疗保险条款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4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1;2.5;3.2;6.2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2 请留意条款所称医院的特定含义8.4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8

2、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2.2.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等待期 2.2 基本保险金额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3.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4.保险费的交纳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交纳 4.2 续保 4.3 保险费率

3、调整 5.5.合同解除和变更合同解除和变更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5.2 合同内容变更 5.3 联系方式变更 6.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1 明确说明 6.2 如实告知 6.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性别错误 7.2 合同效力终止 7.3 争议处理 7.4 保险事故鉴定 8.8.释义释义 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弘康弘康重大重大疾病疾病医疗医疗保险保险 条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 “本公司”和“保险人”指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指 您与我们之

4、间订立的“弘康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合同”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1.1 合同合同构成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 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健康告 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或电子协 议。 1.2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记载的日期为准。 1.1.3 3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周岁(见 8.1)计算。 我们

5、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2.1 等待等待期期 一、投保人首次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或者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 效日起 90 日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重大疾病疾病(见 8.2)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投保人连续为同一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的续保合同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见 8.3)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在医院医院(见 8.4)接受治疗的无等待期。 2.2.2 2 基本基本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 载明。 2.2.3 3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6、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2.2.4 4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对于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我们我们在在扣除扣除本本合同合同中中 您与我们您与我们约定约定的的免赔额后,免赔额后,按照按照以下约定承以下约定承担担给付给付重大重大疾病疾病医疗医疗费用费用保险保险金金的的 责任责任: 重大疾病医疗费重大疾病医疗费 用保险金用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 A A、B B、C C、D D 四组,详细疾病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重大疾病 分组分组(见 8.5) 。 每组重大疾病医疗每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费用保险金的给付以以一个保险期间为限一个保

7、险期间为限。如保险期间届满时如保险期间届满时 被保险人治疗该组被保险人治疗该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仍未结束的,我们将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该组仍未结束的,我们将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该组首个首个 被被确诊的确诊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满初次确诊之日起满 365365 日止,日止,每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每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您为被保险人连续投如您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保本本保险保险,在在以后以后连续连续投保的多投保的多 个保险期间内不再承担该组重大疾病个保险期间内不再承担该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医疗费用保险金的保险金的责任责任。且连续且连续投保的多投保的多

8、 个保险期间内个保险期间内重大疾病医疗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积给付以三费用保险金的累积给付以三组组为限,为限,当累积给付达当累积给付达 到三到三组组时,时,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终止且且不再接受续保不再接受续保。 (一)首(一)首组组重大重大 疾病疾病医疗医疗费用费用保保 险金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经医 院初次确诊初次确诊(见 8.6) 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在医院经专科专科医生医生(见 8.7)诊断必须接受门急诊或者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前述医院(不含医(不含医 院的特需门诊和国际

9、医疗部)院的特需门诊和国际医疗部)接受治疗期间发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与治疗该重大疾病该重大疾病相关的医疗医疗必需且合理必需且合理(见 8.8)的门急诊门急诊医疗费用医疗费用(见 8.9)和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见 8.10) , 我们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首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若(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同时同时符合一组以上重大疾病,该给付以一组为限符合一组以上重大疾病,该给付以一组为限) 。 (二)第二(二)第二组组重重 大疾病大疾病医疗医疗费用费用 保险金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 险人自首组首个被确诊的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满满 1

10、80180 天后天后,经医院初次确 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除首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 疾病,在医院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门急诊或者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对被保 险人在前述医院(不含医院的特需门诊和国际医疗部)(不含医院的特需门诊和国际医疗部)接受治疗期间发生的, 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与治疗该重大疾病该重大疾病相关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 用和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第二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 金(若(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同时同时符合一组以上重大疾病,该给付以一组为限符合一组以上重大疾病,该给付以一组为限) 。 (三三)第三)第三组组重重 大疾病大疾病医疗医疗费用

11、费用 保险金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和第二组重大疾病 医疗费用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组首个被确诊的重大疾病初次确 诊之日起满满 180180 天后天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除首组重大疾病所属 组别和第二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在医院 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门急诊或者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前述医 院(不含医院的特需门诊和国际医疗部)(不含医院的特需门诊和国际医疗部)接受治疗期间发生的,应由被保险人 支付的与治疗该重大疾病该重大疾病相关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 费用,我们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

12、付第三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若(若被保险被保险 人人同时同时符合一组以上重大疾病,该给付以一组为限符合一组以上重大疾病,该给付以一组为限) 。 补偿原则补偿原则和和赔付赔付 标准标准 一、本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本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社会基本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见 8.11) 、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 费用扣除其从费用扣除

13、其从其他途径所获其他途径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医疗费用补偿后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 赔付。被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的的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 的医疗费用补偿。的医疗费用补偿。 二、本合同本合同中免赔额指每组中免赔额指每组重大重大疾病疾病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费用保险金的免赔额,的免赔额,由由被保险人自被保险人自 行承担行承担, ,本合同不予赔偿的部分。本合同不予赔偿的部分。 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 偿可偿可用用于抵扣于抵扣免赔免赔额。但通过社会额。但通

14、过社会基本基本医疗保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的补偿,险和公费医疗获得的补偿, 不可用于抵扣免赔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额。 三、若被保险人享有社会若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基本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并且已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并且已获得社会基本基本 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补偿,给付比例为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补偿,给付比例为 100%100%;若被保险人没有获得社会;若被保险人没有获得社会基基 本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补偿,给付比例为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补偿,给付比例为 70%70%。 四、若若投保人和保险人另有约定,则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另有约定,则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

15、疗费用,保险 人按照人按照另行另行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条件和方式进行给付。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条件和方式进行给付。 本合同本合同免赔额及免赔额及基本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协商确定并并 在保险单中载明。在保险单中载明。 2.2.5 5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 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故意故意自伤自伤或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外; (3)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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