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关注_我国工程建设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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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呈履和 ?,? !# %& 拼、点易 是焦口双江净?抓叹? !年笆期管人员 的素质。提高对工程招投标的监管水平。四、按照建、管、用分开,实行专业化管理的要求,改革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方式我国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多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除特殊工程外,均属依法公开招标的工程。这部分工程的招投标效果直接影响着我国招标投标活动的质量和水平。深化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的改革,是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建立起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到目前为止,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方式总体上仍然是以临时性、分散性、自营性、建用合一为特征的管理。这种管理方式造成了许多弊病。据研究,国际上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

2、均采用专业化建设管理机构进行建设和管理。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结合我国国情,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的改革方向和内容主要是#%按照社会化大生产和专业化管理的要求,组建政府投资工程管理的代理机构,使这样的机构成为专门机构或政府确定建设目标下的委托机构。代理或委托机构负责承建,代行政府业主权力,对工程前期概预算编制工作、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招标、工程竣工验收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负责。这样的机构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在确定了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工程造价、质量要求的情况下,工程的实施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公司及有 能力的设计、施工企业代理。?%完善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方式、程序、权力、责任、监督等规则,使政

3、府投资工程依法进行。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建立和完善。制度建设的重点是,明确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机构的职责、责任体系&组织工程建设活动的程序&机构工作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工程建设专业人士及专业化中介组织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政府投资工程的实施过程中要以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的责任体系为依靠,充分发挥监理、工程担保、保险、项目管理等组织的作用。% 建立统一归口、分工管理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体制。政府投资工程的 实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提高工程实施过程的科学性、确定性。细化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尤其应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标准、建设投资、建设

4、规模的确定性,减少腐败分子的可乘之机。五、建立以工程担保、保 险为核心的工程风险管理制 度长期以来,我们不善于也不会用经济办法、经济手段来约束和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过分倚重政府的直接管理,习惯于使用包括审批、检查等管理手段。这种情况造成了许多市场上长期存在,难以解决的瘤疾,如拖欠工程款、转包挂靠、出卖资质、弄虚作假、审批腐败等问题。为此,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建立以工程担保、工程保险为核心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用经济利益、信用机制约束和规范工程招投标双方的行为,是建立权力 制约机制的一项根本措施。根据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 担保法、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国情,针对当前工

5、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本着突出重点、先易后难、逐步推开的原则,着手建立和推行以工程担保、工程保险为核心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 突出重点,规范 运作,逐步推进工程担保制度的建立。当前,工程担保应当重点推行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和保修担保,用经济手段来约束市场行为,保证工程质量,解决拖欠工程款等老大难问题。?%开发险种,分类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行工程保险 制度。除已开办的建筑工程一切保险和安装工程一切保险外,还应当逐步开办并重点推行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机构的职业责任保险,工程质量的保修保险。!%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培育和规范工程担保、工程保险市场。

6、形成具有竞争机制的担保人市场。除了要充分发挥银行的作用外,还应当积极培育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充当担保人,在现阶段应当重点发展承包商的同业担保。要培育和发展工程风险管理中介咨询机构,包括工程保险或者工程担保的经纪人、代理人和工程风险管理咨询公司。对于开展工程担保或者工程保险 中产 生的纠纷,应当确定一批可以从事技术鉴定和责任确认的权威机构。% 制定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市场运行所必须的经济政策。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直接服务于建设工程,其费用应当计人工程成本。在国家和地方的工程造价管理中,应当研究解决其费用的立项问题。%总结已经部署的一些城市工 程担保和保险的试点工作,在摸索和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以点带

7、面,逐步推开。应当注意试点 中实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后形成的监督机制,同现行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筑安全监督、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等环节的关系和衔接问题。上述各项措施,既有当前要做的工作,也有需要在今后一段时间 内逐步完成的工作。按照 明确方向,统筹部署,多方协调,分步实施,重点推进,标本兼治的工作思路,结合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以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的改革,风险制度的建立为重点,适时进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的调整,稳步推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改革,争取使我国 的招标投标制度更加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与国际惯例更加协调,更好地保证权力沿着制 度化和法制化轨道运行。?

8、 受( ) & ? !?丁? +& 拼卜聚焦信用制度是市场的灵魂,也是衡量市场成熟与否的标志性制度。而工程担保制就是业主和承包商在履行合同 时通过信用保障制 度来确立合同签约双方的平等关系,以自己的资产或通知银行保函来承担违约后相应的民事经济责任,以确保合同的正 常履行。按国际惯例,工程担保制 主要包括?投标保证担保、履约保证担保、预付款保证担保等。其中对业主的支付保证担保有一整套严格的资信审查,并落 实各项反担保的措施,以确保施工款支付到位。如无信用不履行担保,就会受处罚,被市场所淘 汰。推行担保制度,将有效保障工程质量和合同签约双方的合法权益与投资效益,强化守信、守约,使信用风险降到最低限

9、度。推行担保制度,有利 于建筑市场主体的优胜劣汰,综合实力 强和社会信誉高的主体就易得到担保,差者相形见细,由此拉开竞争层面,进而改变恶性竞争的局面。那些缺乏信誉的业主和承包商将会面临更大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的风险,肯定要被市场拒绝在大门之外。发达国家经过, 多年实践建立的这一成熟制度,我国可分步引进实施,如先对投标保证担保、履约保证担保和支付保证担保进行重点 突 破,然后再向差额保证担保、预付款保证担保、质量保证担保、分包保证担保、维修保证担保等种类扩展,以实现整体推进。三、完善总、分包管理制 度,推进建筑企业做专做强当前,建筑市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情况,扰乱建筑市场,必须以资质管理为手

10、段,依法加以治理。同时必须看到现行有关法规的有关规定尚有不妥,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转包、分包和挂靠行为。为了适应国内外建筑市场的新要求,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正在逐步 向管理型企业转变,这与国际建筑业企业管理方式是一致的,也有 利于建筑业企业的发展,把企业做强做大做专。 建筑法 也确立了“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立法指导思想。在此情况下有关分包的有关规定值得思考?其一,关于主体工程不得分包的规定是否可以适当松绑.因为发展总承包管理型公司,其劳务作业必然要被分包出去,不可能也不必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 成主体结构 的施工。其二,关于分包只得一次,再分包一律禁止的规定也有 不妥。因为这未考虑建

11、筑行业专业分工的细化和复杂性的实际需求,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能适应市场的客观需要。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工程后,有些工作还需要更专业化的队伍分包,如防水、防腐、保温、金属 门窗等。对此作适当的修改有利 于建筑施工向专业化发展,也有利于建筑业企业结构的优化。四、强化结算的法律效力,对建设方 不履 行验收结算义务的行为应进行硬性约束当前建筑市场僧 多粥少,许多建设单位以垫资作为建筑企业承揽工程的先决条件,借鸡取蛋、转嫁风险,并常 常借口工程质量或工期问题不履行验收一结算的义务,而达到拖欠工程款,甚至有钱尽量少付和不付的恶意拖欠的目的,拖欠有理、拖欠有利、拖欠难治已成风气。由此使得施工企业承担贷款利息、

12、赊购材料、拖欠劳务款,形成新的“债务链”。还由于施工企业在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在承包合同中不可能事先约定违约责任。因此一方面要杜绝 资金不到位的项目开工,另一方面制定对建设单位履行验收一结算的义务的强制措施,从法律的角度应事先维护弱者的权益。目前,建设部有一个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办法,其, /条体现了合同法和民法通则 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它规定如果建设方在施工方递交竣工结算文件后,超过法律规定时间0 1天仍不实行验收一结算的义务,即视为其无意诚实履行合同。在这里,该办法 强制性地要求建设方认可结算书,即必须按照施工方的竣工结算文件支付工程款。但问题是,该办法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按

13、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该 办法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 判的依据,因而该办法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五、建筑企业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难点“0 1/司法解释”的 出台,明确地认定了工程价款应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不仅有 利于解决开发商拖欠工程款问题,还调整了承、发包双方严重失衡的市场地位,将给目前建筑市场交易习惯、结算制度等方面带来积极变化。但从建筑企业角度看,这一法律规定还存在着一些操作难点。例如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如何确保标的物具有实在属性,是建筑企业必须解决的一个操作难题。因为建设工程交付后建筑承包人失去了对其占有权,交付后的房地产具有随时转让的可 能 性。解决这一操作问题的重点有三个关键之

14、处?一是在工程竣工验收 时,承包人必须在/个月内与发包人完成工程价款及其拖欠款的结算,否则就意味着超过优先受偿权的期 限2而刁难结算往往是业主有意拖欠的手段。二是承包人必须要求以该建设工程中尚未出售、并且没有抵押的建筑物部分,作为拖欠的工程价款的抵押物,否则优先受偿权就没有标的物的保障。三是及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工程拖欠款额确定登记与抵押权登记,以防止可能发生的业主恶意抢先转让。上 述“三个关键”,发包人“恶意拖欠”就有机可乘,优先受偿权就会 付之流水。另外,优先受偿权范围设定过窄,对施工企业的保护有限?一是优先受偿权设定在房地产纠纷的审理和执行案件之内,而发生大量拖欠的破产案件不在此列。二是将优先受偿工程价款定在人员报酬、材料等方面,不包括利润等间接费用,企业经营权益仍未得到保障。因此,这些法律规定都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作者系武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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