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古籍总目编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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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古籍总目编目规则中华古籍总目编目规则 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国家古籍保护中心 2009 年年 10 月月 中华古籍总目编目手册 1 目 录 目 录 中华古籍总目编纂与收录范围 . 1 中华古籍总目著录规则 . 3 中华古籍总目分类表 . 24 中华古籍总目分类款目组织规则 . 44中华古籍总目编纂与收录范围 . 1 中华古籍总目著录规则 . 3 中华古籍总目分类表 . 24 中华古籍总目分类款目组织规则 . 44 中华古籍总目编纂与收录范围 一、凡产生于 1912 年以前,并以稿本、抄本、印本、拓本等形式行世者,诸如简帛典籍、敦煌遗书、宋辽西夏金元明清时期版印抄写的古籍、古旧地图、碑帖拓片、少

2、数民族文字古籍,以及西学传入后产生的新学书籍等,均在中华古籍总目的收录范围之内。 二、 中华古籍总目收录的主体,是 1912 年以前成书的汉文古籍。所制定的中华古籍总目著录规则 、 中华古籍总目分类表 、中华古籍总目款目组织规则 ,主要用于汉文古籍的著录、分类与编目。 三、 中华古籍总目依省区、机构、类型、文种等分卷编纂。依地区、机构分卷者,指汉文典籍收藏丰富的省区和机构;依类型分卷者, 指文献类型特殊, 不宜与一般古籍合编的文献; 依文种分卷者,指少数民族文字古籍。 中华古籍总目编纂与收录范围 2 四、简帛古籍、敦煌遗书、碑帖拓本、古旧地图等将参照一般古籍的编目规则、分类表、款目组织规则,另

3、行编制。 五、 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卷将在国家民委少数民族各文种古籍已有书目的基础上,制定规则,统一编制。 六、1912 年以前在我国出版的中外新学书籍,应单独制定著录规则和分类表,编制中华古籍总目新学卷 。 七、1840 年以前来华并长期生活在中国,部分供奉内廷的外国传教士及其他人员,他们用汉文撰写或与中国人合作撰写的专著,久已融入中国古籍,并为各家书目所著录,故不纳入新学卷。 八、1912 年以前域外抄写、印制的中国古籍,此次不予收录。 九、1912 年以后,以传统著述方式,研究中国传统文化,并具传统装订形式的少数汉文典籍,可适当收录,但仅限产生并版印、抄写于 1919 年(含 1919 年)

4、以前的少数著作。 十、未编辑成书的地契、诏谕、诰命、章奏、宝钞、照片等文献资料, 中华古籍总目不予收录。 十一、1912 以前出版的期刊、报纸等,属非书型文献, 中华古籍总目不予收录。 十二、1912 年以后印制的古籍, 中华古籍总目不予收录。 中华古籍总目编目手册 3 中华古籍总目著录规则 中华古籍总目著录规则 4 一、著录原则 一、著录原则 中华古籍总目 (以下简称 总目 ) 是现存中国古籍的总目录,包括汉文古籍和少数民族文字古籍。本规则为著录汉文古籍而制定,旨在全面、准确地反映中国汉文古籍的存藏现状。 总目以全国古籍普查登记为基础,据目验原书而立目,并规范著录各书书名、著者、版本及收藏等

5、信息。 总目兼具联合目录功能,各书版本项后附注收藏机构简称(收藏机构简称见附录) 。 二、著录内容 二、著录内容 (一)分类标记(依中华古籍总目分类表标记于各部、类、属之首) (二)基本著录 书名项(主要书名、其他书名、附录及其卷数等) 著者项(主要著者、其他著者姓名及其朝代、著作方式等) 版本项(出版年、出版者、出版地、版本类型、丛书名、批校题跋等) 附注项(对书名、著者、版本项著录的补充说明) (三)收藏机构注记 收藏机构以简称著录于版本项后 三、著录格式 三、著录格式 (一)书名项顶格著录。著者项空一格著录于书名项后。版本项缩入一格著录于次行,版本附注空一格著录于后。收藏机构使用简称,空

6、一格著录于版本项后。附注项再缩入一格著录于次行。各项回行均与中华古籍总目编目手册 5 上一行对齐。例: 史記一百三十卷 (漢)司馬遷撰 (南朝宋)裴駰集解 (唐)司馬貞索隱 (唐)張守節正義 (明)徐孚遠 (明)陳子龍測議 明末素位堂刻本 清朱駿聲批校 浙江 (二) 书名项由若干书名组成, 应区分与各书对应的著者及著作方式,依次著录,例: 周易傳義十卷上下篇義一卷 (宋)程頤 (宋)朱熹撰 易圖集錄一卷易五贊一卷筮儀一卷 (宋)朱熹撰 明正統十二年司禮監刻本 上海 (三)一书有多种版本,各版本分立款目,各版本后分注收藏机构简称。版本相同而附有批校题跋者,分立款目。例: 劉向古列女傳七卷續一卷

7、(漢)劉向撰 明萬曆三十四年文林閣唐錦池刻本 國圖 北大 南京 蘇州 劉向古列女傳七卷續一卷 (漢)劉向撰 明萬曆三十四年文林閣唐錦池刻本 清徐沅跋並錄清吳騫校 國圖 四、著录字体 四、著录字体 (一)以规范繁体字(宋体)据实著录,字库中缺字,可暂以黑方格替代并加说明(如“左某右某” 、 “上某下某” 、 “外某内某”等) ,例: 武林舊事六卷 (宋)周密撰 明正德十三年宋廷佐刻本 明徐(左火右勃)題記 北大 (二)书名、著者、版本、收藏机构及附注项,暂以相同字号、字体著录。例: 禮記二十卷 (漢)鄭玄注 (唐)陸德明音義 宋余仁仲萬卷堂家塾刻本 周叔弢跋 國圖 (三)书名项中卷数、版本项中年

8、份,均以汉字著录(年份后加注公元纪年) 。例: 中华古籍总目著录规则 6 康熙天津衞志四卷首一卷 (清)薛柱斗修 (清)高必大纂 清康熙十四年(1675)刻十七年(1678)補刻本 (四)各著录项中原有缺字或存疑待考者,以“”表示。例: 皇明制書卷 (明)輯 五、基本著录 (一)书名项(包括书名、卷数、附录等) 1、书名 五、基本著录 (一)书名项(包括书名、卷数、附录等) 1、书名 (1)书名据正文卷端所题著录,丛书名一般据书前总目所题著录。例: 詩集傳通釋二十卷詩序辨說一卷詩傳綱領一卷 (宋)朱熹撰 詩傳通釋外綱領一卷 (元)劉瑾撰 (2)正文卷端所题书名不足以准确反映其内容(如各卷题名不

9、一) ,可酌取该书他卷卷端、卷末、内封、牌记、目录、序文、凡例、版心或题签所题书名著录,并在附注项说明依据。若无合适书名,仍依序著录各卷卷端题名。例: 唐詩始音一卷唐詩正音六卷唐音遺響四卷 (元)楊士弘輯 唐音十一卷 (元)楊士弘輯 書名據序文及凡例題名著錄 (3)书名由并列书名、主从书名组成,书名重复部分著录时可酌省。例: 浮山文集後編二卷別集二卷一貫問答一卷 (明)方以智撰 (4)书名前“监本” 、 “纂图” 、 “互注” 、 “增订” 、 “新编” 、 “新刻” 、“重校” 、 “绣像” 、 “钦定” 、 “御纂”等冠词,均据卷端所题如实著录。例: 新刻歷代聖賢像贊二卷 (明)胡文煥輯

10、中华古籍总目编目手册 7 欽定勝朝殉節諸臣錄十二卷 (清)高宗弘曆敕撰 (5)原书卷端未题书名,或书因残缺而未见卷端,可据内封、尾题、序跋、版心及次卷所题酌补。稿本、抄本原无题名,可据内容并参考相关文献酌拟书名。补、拟书名均应加方括号。例: 浦氏二君詩集二卷 (清)浦銑輯 清抄本 復旦 (6)地理类中方志等书,卷端题有纂修年号者,依原题著录。原题无纂修年号者,应考定其纂修年号并加方括号冠于书名前。例: 萬曆績溪縣志二十卷 (明)陳嘉策修 (明)何堂纂 (7)传记类中登科录、缙绅录、名臣录等书,卷端所题已含年代或地名者,依原题名著录。原题未含年代或地名者,应考定其年代或地名,加方括号冠于书名前。

11、例: 萬曆二十三年浙江鄉試錄一卷 永康應氏先型錄六卷首一卷 (8)传记类中登科录、日记、行纪等书,书名后应加括号附注其起讫年代。例: 庚子辛丑甲辰科鄉會殿試題名錄(清順治十七至十八年、康熙三年)不分卷 三魚堂日記二卷(清康熙十六年至三十一年) (清)陸隴其撰 (9)谱牒类中家族谱等书,卷端所题已含郡望或地名者,依原题名著录。原题未含地名者,应考定其地名,加方括号冠于书名前。例: 江蘇武進靈台丁氏宗譜四卷 (清)丁德順纂修 浙江義烏大玄吳氏宗譜二十五卷首一卷 (清)吳永聲等纂修 (10)传记类中年谱等书,书名未含谱主姓、名者,应考定其姓名,加方括号附注书名中。例: 中华古籍总目著录规则 8 荀卿

12、子況年表一卷 (清)汪中編 盱江李覯年譜一卷 (宋)撰 (11)完整或基本完整之丛书,以丛书名为书名。其子目书名,缩入一格依次著录于版本项次行。丛书中含有子丛书,其子目书名依次著录于子丛书书名下。例: 馬氏家刻集 (清)馬輯 清光緒刻本 奏略四卷 (明)馬孟禎撰 翊翊齋遺書 (清)馬翮飛撰 翊翊齋筆記二卷 翊翊齋文鈔一卷 翊翊齋詩鈔一卷 周易費氏學八卷敘錄一卷 馬其昶撰 (12)单独流传之丛书零种,即据该零种之书名、著者及版本信息著录。 (13) 原书正式题名外, 别有通行习见之题名, 可加括号附注于后 (不称“一名” 、 “又名” ) 。例: 婁東雜著(棣香齋叢書) (清)邵廷烈輯 張亟齋遺

13、集(張力臣先生遺集)六種 (清)張弨撰 2、卷数 2、卷数 (1)卷数依正文所标卷次、卷目据实著录。 (2)正文卷次以“上、中、下”或干支、韵目、成语等表示者,合计其卷数著录。 (3)一卷之中含若干子卷,如“卷某之上” 、 “卷某之下”者,仍著录为一卷。 中华古籍总目编目手册 9 (4)正文前目录等内容,未分卷者可不著录,已分卷者可著录于书名后。例: 枕肱亭詩集十卷文集二十卷目錄二卷 (明)童軒撰 (5) 正文首、 末附加内容, 如目录中已列出或版心刻有 “卷首 (首) ” 、“卷末(末) ” 、 “叙录” 、 “附录”等字样者,应分别著录( “卷首” 、“卷末”简称“首” 、 “末” ) ,

14、目录或版心未有反映者,可不著录。例: 易經本意四卷首一卷末一卷 (清)何志高撰 惠山古今考十卷附錄三卷 (明)談修撰 (6)正文内容分为若干部分,各部分前有大题(卷目) ,页(叶)次起讫分明而未标卷次者,可合计其卷数著录。 (7)正文内容完整,首有大题、末有尾题(或仅有大题)者,不论篇幅多寡,均著录为“一卷” 。 (8)正文内容虽分为若干部分,各部分或标有小题(如“五古” 、 “七古”等) ,或页(叶)次分别起讫,但未分别标明卷次者,可著录为“不分卷” 。例: 御覽孤山志不分卷蘭亭志不分卷 (清)王復禮輯 (9)章回小说、戏曲等书,应同时著录其卷数及章、回、折、出数。例: 新刻鍾伯敬先生評封神

15、演義二十卷一百回 (10)正文所存卷数不足,书名项仍著录原有卷数,并于附注项说明实存或实缺之卷数及卷次。原有卷数不详,可以方框表示。例: 相鑒二十卷 (明)太祖朱元璋撰 明洪武十三年內府刻本 缺四卷:賢臣傳卷五至六、奸臣傳卷三至四 中华古籍总目著录规则 10 兵部則例卷 清乾隆內府抄本 存三十九卷 (11)正文缺卷如系原题“未刻” 、 “嗣刻”者,可于版本项后加注说明。例: 確庵文稿四十卷 (明)陳瑚撰 清初毛氏汲古閣刻本 內十七卷原注未刻 (12) 丛书书名项应著录书名及种数 (书名已含 “某某种” 者可省略) ,而不计总卷数。子目卷数著录于子目书名之后。例: 魏貞庵遺書二種 (清)魏裔介撰 清康熙龍江書院刻本 論性書二卷 樗林偶筆二卷續筆二卷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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