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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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2007)天民初字第1822号原告湖南兰岭绿态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望滨工业园湘长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谭迪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季,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湖南维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法律部主任,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泰安里15号。被告湘阴县中意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六塘镇茶厂内。法定代表人李友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许德贵,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系长沙市天心区新路商店业主,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新路村王家巷组。案由:商标侵权纠纷原告湖南兰岭绿态茶业有限公司(下称兰岭

2、公司)诉称:2007年4月8日兰岭公司与湖南兰岭茶叶有限公司签订商标独占许可合同,约定兰岭公司享有第297684号“兰岭及图形”商标独占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商品为茶叶,许可使用期限为2007年4月8日至2008年4月7日。与此同时,兰岭公司与湖南兰岭茶叶有限公司达成了转让“兰岭”系列注册商标的协议,并于2007年9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2007年5月以来,兰岭公司发现在湖南、山东、山西、陕西等地出现大量的“兰岭中意”牌茶叶,该茶叶使用的商标“兰岭中意及图形”与兰岭公司享有独占使用权的“兰岭及图形”注册商标极为近似,严重冲击了兰岭公司的市场,损害了兰岭公司的合法利益。经调查,“兰岭中意”牌茶叶

3、系湘阴县中意茶叶有限公司(下称中意公司)生产。2007年9月4日,兰岭公司在许德贵经营的商店购买了中意公司的产品,遂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中意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兰岭公司“兰岭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中意公司赔偿兰岭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3、判令许德贵立即停止销售中意公司生产的侵犯兰岭公司“兰岭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本院经审理查明:第297684号“兰岭及图形” 商标注册人为湖南兰岭茶叶有限公司,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为第37类茶叶。2007年4月8日,兰岭公司与湖南兰岭茶叶有限公司签订商标独占许可合同,约定由兰岭公司享有“兰岭及图形”商标独占使用权,许可使用期限为2007

4、年4月8日至2008年4月7日。同时双方达成了“兰岭”系列商标转让协议,兰岭公司并向国家商标局递交了“兰岭”系列商标的转让申请,国家商标局于2007年9月28日核准转让生效并公告。中意公司股东李友军、黄佑方原系湖南兰岭茶叶有限公司管理人员,2007年5月,兰岭公司发现中意公司生产销售“兰岭中意”牌茶叶,该茶叶使用的商标“兰岭中意及图形”与第297684号“兰岭及图形”注册商标极为近似。兰岭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许德贵经营的长沙市天心区新路商店购买了涉案侵权产品,并由公证人员进行现场公证后,以中意公司及许德贵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5、:审 判 长 赵 纯 代理审判员 唐文东 二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欧 燕一、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被告湘阴县中意茶叶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兰岭中意及图形”商标的茶叶产品,在三个工作日内(即2007年11月14日前)销毁现有库存的“兰岭中意及图形”商标的产品包装标贴及所有宣传资料;被告湘阴县中意茶叶有限公司承诺任何时候均不再生产、销售与原告湖南兰岭绿态茶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兰岭”、“兰岭及图形”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产品;二、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被告湘阴县中意茶叶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湖南兰岭绿态茶业有限公司“兰岭”茶叶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产品,销毁现有库存的与原告湖南兰岭绿

6、态茶业有限公司“兰岭”茶叶相同或者近似的产品包装;三、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即2007年11月13日前),被告湘阴县中意茶叶有限公司应当委托原告湖南兰岭绿态茶业有限公司指定的商标代理机构撤回其以法定代表人李友军名义申请注册的第5975359号“兰岭中意”、第5973360号“兰玲”两个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承诺不再以任何名义申请注册含有“兰岭”、“六塘”文字以及与原告“兰岭+图形”注册商标关联的商标;四、被告湘阴县中意茶叶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湖南兰岭绿态茶业有限公司损失(包括原告开展调查商标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0 000元,该费用在调解协议签订时一次性支付;五、由于被告湘阴县中意茶叶有

7、限公司租赁原兰岭茶叶有限公司生产场地开展生产经营,被告湘阴县中意茶叶有限公司应将原兰岭茶叶有限公司的厂牌予以撤除,以免误导社会公众;六、本案案件受理费4 300元,减半收取2 150元,由原告湖南兰岭绿态茶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公 告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 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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