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入门课程

上传人:jiups****uk12 文档编号:45898306 上传时间:2018-06-20 格式:PPT 页数:203 大小:95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法学入门课程_第1页
第1页 / 共203页
民法学入门课程_第2页
第2页 / 共203页
民法学入门课程_第3页
第3页 / 共203页
民法学入门课程_第4页
第4页 / 共203页
民法学入门课程_第5页
第5页 / 共20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民法学入门课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学入门课程(20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民法学(下)入门案例1甲将其所有的一幅名人字画借给好友 乙观赏。乙因生意需要,宴请政府官 员丙,席中拿出字画观赏。丙对该字 画赞不绝口,乙顺势将该字画赠送给 了丙。丙在回家途中因酒醉糊涂,将 字画遗留在出租车上。出租车司机丁 将该字画私自收藏,后丁通过拍卖公 司进行拍卖,被戊买走。则现谁享有 字画的所有权? 民法学(下)入门案例2 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 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 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 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 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 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 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 了价款。则摄像机所有权

2、何时转移? 民法学(下)入门案例3 某栋居民楼共30层,甲、乙、丙分别 居住在其1层、2层和30层,另丁居住 在相邻一栋楼的1层。现甲想将自己 的房屋改造成理发店。则以下问题如 何解决:(1)如果乙反对,则甲能 否开设?(2)如果丙反对,则甲能 否开设?(3)如果丁反对,则甲能 否开设?民法学(下)入门案例4 甲将数箱蜜蜂放在自家院中槐树 下采蜜。在乙家帮忙筹办婚宴的 丙在帮乙喂猪时忘关猪圈,猪冲 入甲家院内,撞翻蜂箱,使来甲 家串门的丁被蛰伤。丁的损失由 谁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学(下)入门案例5 甲在酒店就餐,邻座乙、丙因喝 酒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打斗,酒 店保安见状未出面制止。乙拿起 酒瓶向丙

3、砸去,丙躲闪,结果甲 头部被砸伤。甲的医疗费应由谁 承担? 物权法穷人的寒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推荐书目: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崔建远: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刘保玉:物权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 社2007年版第二编 物权 第一章 物权概述 第二章 物权变动 第三章 所有权 第四章 用益物权 第五章 担保物权 第六章 占有 - 第一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 第二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物权的类型与体系 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 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 第六节 我国的物权立法第一节 物权

4、的概念 一、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 配和排他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一)财产性(权利性质)物权是财产权(二)绝对性(权利主体)物权是绝对权(三)特定性(权利客体)物权的客体是特 定的物(物权在成立时所针对的标的物已经固定)(四)支配性(权利内容)物权是支配权(五)排他性(权利效力)同一物上不得并 存两个相抵触的物权-三、物 (一)概念 P196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为人力所支配,且能独立 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和自然力。 (二)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物能否移动)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其定着物(固定在土地之上且未 分离的物);不动产之外的都是动产,其中船舶、 机动车和

5、航空器又称特殊动产或准不动产。区分意义:公示方法不同:以不动产和准不动产为 标的物的物权以登记和登记的变更(过户登记、变 更登记)为公示方法,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以占有 和占有的移转(交付)为公示方法。2.主物与从物(物之相互关系)两物之间,发挥辅助作用的物为从物,发挥主要作 用的物为主物。区分意义:从物随主物的转让而转让,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除外。3.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物在分割后性质和价值是否 发生变化)可分物:物在分割后性质和价值不受影响的物不可分物:物在分割后性质和价值受到影响的物区分意义:数人共有一物时,该物为可分物的,可 采取直接分割的方法,为不可分物的,一般采取其 他方法。4.原物与孳

6、息(物之派生关系)一物由另一物所生者,所生之物为孳息,产生孳息 的物为原物。天然孳息:依物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孳息法定孳息:依民事主体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所产生 的孳息区分意义:孳息由原物的所有权人收取,当事人另 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司考例题四、物权法(一)概念调整对物的支配、利用和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二)特点1.强制法性(物权法中的多数规定为强制性规定 )2.固有法性(物权法与一国的固有传统紧密相关 )3.公益法性(物权法常涉及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 ) (三)物权法的功能1.为物的归属和利用提供必要的法律规范2.为物的流转提供必要的法律规范3.巩固和反映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第二节

7、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是指不论物权的所有制性质或者物权主体 的不同,对于物权平等无差别地予以保护的基本原则。 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类型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 人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创设物权,于法律之外自由创设物权 类型或改变物权内容的,不产生物权的效力。 三、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必须以一定形式公 开表现出来,并能被物权人以及物权变动当事人之外的第三 人所知悉。以不动产和准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以登记和登记 的变更(过户登记)为公示方法,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以占 有和占有的移转(交付)为公示方法。第三节 物权的类型与体系 一、物权的类型

8、(一)自物权与他物权(物权主体是否为物的所有人 )自物权是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物权;他物 权是指 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物权的设立目的不同) 用益物权是指以对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 他物权(用益物权人支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 权是指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人支配物的交换价值) (三)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物权客体 的类型不同)动产物权是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不动产物权是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权利物权是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四)主物权与从物权(物权是否依赖其他权利 )主物权指能独立存在,不依赖其他权利的物权从物权是指不能单独存在,而

9、依赖其他权利方 能存在的物权 (五)本权与占有(是否有物权的实质内容)占有是指对物进行掌握和控制的事实状态能够引起占有发生的所有权利都属于本权 二、物权的权利体系(P204)物权物权法 上的物 权特别法 上的物 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不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 质权留置权地役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海域使用权海事抵押权 海事留置权 海事优先权 建设工程优先权 工资、税收优先权 查封扣押冻结的优先权 一、排他效力 排他效力是指相抵触的物权不得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 。 (一)所有权不得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 (二)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不得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

10、上 二、优先效力优先效力是指在一个物上存在多个权利时,物权具有 的优先于其他权利的效力。(一)物权优先于债权(二)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三)优先效力的例外1.买卖不破租赁:指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因买卖而发生 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2.他物权与自物权相比,优先于自物权。3.法律认可特殊的权利顺序(“后来者居上”)。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 三、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 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其物并主张 权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物上请求权效力 (一)概念 也称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 态正在或可能遭受妨害时,物权人为排除或预 防该妨害而请求对

11、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物上请求权的特征 1.物上请求权是对物权的保护,其依据是关于物权的法律规定2.物上请求权主要用来排除妨碍3.物上请求权以标的物的存在为前提,如果标的物灭失,则不 能主张物上请求权,只能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4.物上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5.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不以相对人是否有过错为要件6.物上请求权的行使效果是维护物权在圆满状态下继续存在(三)物上请求权的种类1.原物返还请求权:指物权人对于无权占有其物的人,请求返 还该物的权利。(返还原物)2.妨害排除请求权:指物权人于物权圆满状态被妨害时而请求 除去该妨害的权利。(排除妨碍)3.妨害防止请求权:指物权人对于可能发

12、生的危害其物权的危 险,要求相对人采取预防措施的权利。(消除危险) -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 一、物权法的保护物权法的保护就是通过物权自身的效力 来保护物权的方式,其手段就是各种物上请 求权。 二、债权法的保护债权法的保护是指在物权法不足以保护 物权时,借助债权法手段来保护物权的方式 。主要包括:确认物权;修理、重作、更 换;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特别注意:各种保护手段只要不冲突, 可以并用 -第二章 物权变动 第一节 物权变动概述 第二节 物权变动的要件 第三节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第一节 物权变动概述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及消灭的过程。(一)物权的产生物权从无到有的过

13、程(通过设立物权而使他人取得物 权)(二)物权的变更1.广义的变更指物权的主体、内容或客体发生改变的 情形。物权主体的变更又称物权的移转。2.狭义的变更只包括内容或客体发生改变的情形,不 包括主体变更。 (三)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对于物权人不复存在的情形 二、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一)因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二)非因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 三、物权变动中的法律原则(一)公示原则1.公示的含义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必须向社会公开。2.公示的方式不动产(特殊动产):登记+登记的变更( 过户登记、变更登记);动产:占有+占有的移转(交付)(二)公信原则公信原则是指对于信赖物权公示而取得某种

14、物权的人,即使公示中的物权关系是假象,和 真实的物权关系不一致,法律仍对第三人加以 保护的原则。(仅适用于善意第三人) -第二节 物权变动的要件 一、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物权变动 (一)各种立法主义1.形式主义除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生效外,还需要办理公示,对方才能 取得物权。(合同生效+公示=取得物权)在形式主义中,公示的作用是:不办理公示,对方根本不 能取得物权。又称生效要件主义。2.意思主义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生效时对方即取得物权,而无须办理公 示。(合同生效=取得物权)在意思主义中,公示的作用是:不办理公示,对方也能取 得物权,但该物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又称对抗要件主义 。3.我国的二元模式 -(二)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1.普通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存在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已经 完成交付=对方取得物权解释:(1)采用的是形式主义(2)上述条件适用于两种情形:普通动 产之上的所有权转移;为他人设立质押 权(3)例外:在设立动产抵押权时,对方 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即取得抵押权,但未 经登记,该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 -2.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存在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对方 取得物权解释:(1)采用的是意思主义(2)上述条件适用于两种情况:特殊动产 的所有权转移;在特殊动产之上为他人设 立抵押权(3)登记是此种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对抗 要件(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