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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 故 调 查 技 术主要内容一、事故调查的法律属性 二、事故报告 三、事故调查的组织 四、事故现场勘察 五、事故原因分析一、事故调查的法律属性1、事故的概念概念:以人为主体的系统,在为了实 现某一意图而采取行动的过程中,突然发生与 人的希望和意志相反的事件。特点:事故是一种具有危害性(造成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意外性(在人的预 期之外)、紧急性(延续时间极为短暂、短 时间内散发大量有毒物质和巨大能量逸散) 等特征的非预谋性事件。2、事故分类根据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条例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个等级。
2、(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上死亡,或者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上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上人以下重伤,或者万元以上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上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上人以下重伤,或者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下重伤,或者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 3事故与刑事案件的区别事故是一种非预谋性事件,行为人主观 上不希望事故发生。事故虽然也有人员伤亡,但是事故责任 人从主观上并不希望事故后果的出现,因此与刑 事案件
3、有本质的区别。事故调查与处理与刑事案件的侦察与处 理从手段、立案依据等方面有本质区别。事故调 查主体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 或者特定的行业管理部门,而刑事案件的调查主 体是公安部门。事故调查的主体法律是安全生产法,而 刑事案件为刑法、刑事诉讼法4、事故调查的法律属性法律授权的执法主体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相 关法律法规是事故调查处理的执法依据 事故调查的主体是法律确定的 事故调查的程序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 事故调查报告及其附件是具有法律强制性 的执法文书 事故调查结果具有法律上的权威性。二、事故报告关于事故报告规定的目的事故作为一种突发性的灾难性事件,
4、必须及时在政 府部门的组织下进行处理,因此发生事故必须及时报告 ; 事故报告及时,可以尽早进行救援,将事故损失控 制在最低限度; 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得到抚恤,有 关责任人员必须依法追究责任,以体现社会正义和公平 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给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带来 巨大危害,必须依法予以打击。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
5、门报告。事故现场人员的报告安全监察监管部门事故报告事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 上报事故情况,
6、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 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事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 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的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
7、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报告时限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企业事故瞒报现象 隐瞒事故死亡人数 隐瞒事故发生的真实原因,将事故由责任 事故改为非责任事故 毁坏事故技术资料 将事故责任推到事故中死亡人员身上瞒报事故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一)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隐瞒存在
8、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五)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 或者使用的; (六)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七)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 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 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 谎报; (四)故意
9、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 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处 罚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2、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2)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3)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三、事故调查的组织
10、事故调查权限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 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较大事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相关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别规定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 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 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 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 府
11、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 进行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 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 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 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的一般组成(1)指挥组又称为事故调查领导小组,确定各小 组组长人选、任务,协调调查过程中的各种事务,协调调 查组、事故矿井和上
12、级部门的关系,审核调查报告。(2)现场勘察组事故矿井资料的收集、现场的实 地考察、测量、绘图、记录等工作。(3)书面资料收集组询问证人和当事人,负责书 面资料收集工作。(4) 专家组负责事故原因的认定及其他技术鉴定 工作(5)现场保护组公安、保卫部门担任。事故调查的原则“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 受到教育不放过。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必须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同时,充分考虑和兼顾民航、铁路、交通等行业或者领 域的特殊性及其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现行体制和做法 。 重在完善程序,明
13、确责任。 注意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维护法制统一。 四、事故现场勘察事故发生的场所称为现场。在伤亡事故中凡涉及受伤人或尸体的现场,我们称它为伤亡事故现场,通过对现场进行调查访问取证、现场勘察、伤亡者的尸、活体检验、模拟试验及综合分析等等,统称为现场勘察。 事故调查的复杂性1、事故调查是指对某一事故发生过程、原因、事故性质、责任等进行全面调查分析,以达到明确责任、查清事故原因,提出改 进措施,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目的;2、事故调查是事故发生后进行的;3、事故发生时、事故处理、抢救过程中,因种种原因,事故现场往往会受到破坏;4、受科技发展水平的限制,对事故中出现的一些现象无法给予解释,只能
14、依据逻辑推断,提出推测性的意见;5、事故调查结果直接影响对当事人的责任处理,因此有些因素会使调查结果发生偏见。事故现场勘察的目的(1)查清事故的发生原因;危险物质、危险能量积聚的原因;管理上的原因(人、物、环境三方面的缺 陷);安全措施、法律制度等方面的漏洞;(2)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是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责任事故;有关人员 的主要责任(管理、技术、法律)(3)寻求预防类似事故发生的技术、管理措施现场勘察的基本任务(1)查明事故的性质;(2)收集伤亡事故现场的客观证据;(3)客观地记录并核实事故所造成的结 果;(4)确定伤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5)确定伤亡事故的责任者;(6)确定是否立案提供客
15、观依据。勘察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1)高度的责任感和实事求是的精神;(2)严谨的科学态度;(3)严密的工作方法;(4)吃苦耐劳的精神;(5)高度的组织纪律性。事故现场勘察的基本原则及时:也就是一旦接到报案后,勘察技术人员要 迅速及时的赶到现场进行勘察,以防因自然环境或人为的原 因,原始现场遭到不应该有的破坏。全面:也就是参加勘察的技术人员对发生所有现 场痕迹物证都要全面进行勘察,以防发生遗漏 。细致:也就是对现场上各种物体发生的变化及微 小的变化,都要始终抱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 进行认真仔细地勘察,反复地研究,彻底弄清现场变动发生 的原因。客观:也就是要求所有参加现场勘察的技术人
16、员 ,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要详细地记录现场勘察每 一细节情况,切忌主观臆想。 注意事项(1)确定现场勘察的主要目的和任务; (2)确保勘察对象与原始状况的差异是 事故造成的,非人为破坏结果; (3)勘察按事先确定的顺序进行; (4)勘察的每一步,都要有记录和照片 ; (5)勘察前,要详细了解事故发生前的 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勘察的技术要求(1)测量现场各种物体之间的距离,若事故分析需要,应精确测量相关部分。(2)如果现场变动后未作标记,应征求当事人和有关证明人的意见,确认原来现场位置,补绘现场图。 (3)在必要时,可绘制现场局部示意图,以表示物体、痕迹及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说明事故情况。(4)现场图绘制后,要认真核对,防止遗漏和差错。(5)尽可能不要破坏事故现场。(6)注意收集、标记和保存事故物证和相关资料。每件物证应分别保存并标注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