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废弃物能资源化推动暨能资源整合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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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歐美生質燃料法制與永續性標準規 範發展研析蔡岳勳 美國杜蘭大學法學院法律博士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民國一四年六月資源廢棄物能資源化推動暨能資源整合研討會前言歐盟、美國為世界兩大主要之經濟體,其能源之需 求量不言可喻。面對石油消耗、氣候變遷、能源安 全等壓力,積極發展各再生能源。 生質燃料之發展較為純熟及重視,且能直接切入至運輸 燃料供應體系,亦能兼顧對氣候變遷之因應。生質燃料發展背景生質燃料發展爭議1. 料源作物與糧食作物相互競爭,造成糧食危機。 2. 種植生質燃料之料源時,雨林區之擴張性濫墾, 溢出大量碳債(Carbon Debt)。 背離背離減碳減碳之目標之目標Summary前

2、言 生質燃料發展背景 生質燃料發展爭議美國生質燃料發展 美國生質燃料法制基礎與能源政策之發展 再生燃料使用標準量歐盟生質燃料發展 歐盟再生能源法規範發展之沿革 永續性之驗證以及自願性認證機制歐美兩大體系比較 政策目標比較、生質燃料產量比較 立法手段比較、永續發展比較我國現況/ 結論美國聯邦生質燃料法制及其永續性標準之發展美國生質燃料法制基礎與能源政 策之發展立法沿革1978 年能源税法清淨空氣法2005年能源政策法2007年能源自主與安全法2008年糧食、環境保育與能源法2014年農業法能源政策之發 展先進能源計畫十年降低能源使用政策美國建設藍圖氣候變遷行動計畫2014年國情咨文2005年年能

3、源政策法能源政策法再生燃料使用標準量再生燃料使用標準量(Renewable Fuel Standard, RFS) 法定目標: 2012年達到75億加侖2007年年能源自主及安全法能源自主及安全法與2006年十年減20(Twenty in Ten)相呼應。 Twenty in Ten係指未來10年年內,美國之石油使用量能 夠降低20。 RFS內容中規定四大項目。 (1)纖維素生質燃料(Cellulosic biofuels)(2)生 質物基礎柴油(Biomass-based diesel) (3)先進生質燃料(Advanced biofuels)(4)總再 生燃料(Total renewabl

4、e fuel) 2009年起增加先進生質燃料之項目,目標量為 使用使用6億加侖億加侖,於2022年預計達到年預計達到360億億加侖加侖總再生燃總再生燃 料使用量料使用量。2009年歐巴馬總統公布年歐巴馬總統公布第二版再生燃料使用標準量第二版再生燃料使用標準量再生燃料使用標準量之發展再生燃料使用標準量之發展RFS2-立法沿革比較立法沿革比較法案法案EPAct (2005)EISA(RFS) (2007)RFS2 (2009)改革改革重點重點設定每年的 再生燃料使 用量1. 擴大使用量 2. 加入先進生質 燃料與溫室氣 體排放基準量1.擴大使用量與適用範圍和對象擴大使用量與適用範圍和對象 2.先進

5、生質燃料使用與溫室氣體排先進生質燃料使用與溫室氣體排 放量計算起始放量計算起始適用適用 燃料燃料交通燃料交通燃料、家庭暖爐家庭暖爐 用油、鍋爐用油用油、鍋爐用油所有交通燃料及非路用交通工具、火車與所有交通燃料及非路用交通工具、火車與 船用等使用柴油為燃料的交通工具及引擎船用等使用柴油為燃料的交通工具及引擎 (MVNRLM )適用適用地區地區不包含阿拉 斯加北極地 區國家野生 動物保護區不包含夏威夷、阿拉 斯加及不與美國本土 相連之美國領域不包含阿拉斯加不包含阿拉斯加義務義務 對象對象煉油業者、進口商RFS2-基礎架構基礎架構2011201220132014纖維素生質燃料6.6 mill gal

6、8.65 mill gal6 mill gal17 mill gal生質物基礎柴油0.80 bill gal1 bill gal1.28 bill gal1.28 bill gal先進生質燃料1.35 bill gal2 bill gal2.75 bill gal2.2 bill gal總再生燃料13.95 bill gal15.2 bill gal16.55 bill gal15.21 bill gal2010-2014年年-第二版再生燃料強制使用標準量第二版再生燃料強制使用標準量2011201220132014纖維素生質燃料6.6 mill gal8.65 mill gal6 mill g

7、al17 mill gal生質物基礎柴油0.80 bill gal1 bill gal1.28 bill gal1.28 bill gal先進生質燃料1.35 bill gal2 bill gal2.75 bill gal2.2 bill gal總再生燃料13.95 bill gal15.2 bill gal16.55 bill gal15.21 bill gal自自19951995年以來之酒精汽油生產量與年以來之酒精汽油生產量與RFS2RFS2比較圖比較圖Source: Randy Schnepf and Brent D. Yacobucci, Renewable Fuel Standard

8、 (RFS): Overview and Issues, CRS.美國生質燃料永續標準美國生質燃料永續標準生命週生命週 期溫室氣體排放基準量期溫室氣體排放基準量 2007年12月經由美國總統布希所簽署的EISA2007,除擴大 RFS之期程及目標量之外,並創設生命週期溫室氣體基 準量的機制,要求RFS下四大項目之生質燃料需達到特 定的減排門檻,如下表:生命週期溫室氣體排放量生命週期溫室氣體排放量生命週期溫室氣體排放基準量生命週期溫室氣體排放基準量原料種植到收成以及土地利用、牲畜利用量、油品煉製 摻配、配銷運輸、直到終端消費者使用等所有階段與過 程中,直接或明顯間接(significant in

9、direct)所產生的溫室 氣體總量,並調整計算該排放總量對全球暖化之潛在影 響。2005年所配售之運輸用汽油或是柴油(視該種生質燃料 所替代之燃料)之平均生命週期GHG排放量,該基 準量由主管機關公告並經公眾意見表達後定之。燃料種類燃料種類與與2005年基準量減排相較比例年基準量減排相較比例再生燃料20%先進生質燃料50%生質能基礎柴油50%纖維素生質燃料60%生命週期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減排門檻生命週期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減排門檻Source: EISA 2007。歐洲聯盟生質燃料法制及其永續性標準 之發展歐盟再生能源法規範發展之沿革歐盟再生能源法規範發展之沿革再生能源發 電 2001年之年之關於

10、在內部電力市場促進再生能源發電指令關於在內部電力市場促進再生能源發電指令(2001/77/EC) 於該指令第3條國家指標 (National indicative targets)中諸項、款分別有設 定其目標附件中,供歐盟各成員國未來之再生能源發電之參考值。運輸用再生 能源 2003年制定公布之年制定公布之關於在運輸領域推廣使用生質燃料或其他再生燃料指令關於在運輸領域推廣使用生質燃料或其他再生燃料指令 ( 2003/30/EC) 於指令第3條第1項中,要求各成員國必須於2005年12月31日時,就交通運輸用 之燃料上,生質燃料應該要達成其總量之2%,更應於於2010年12月31日時, 市場上再

11、生燃料應提升至目標為5.75%,同時各成員國應導入相關之策略,以 促進生質燃料之利用與生產 。整合新訂之 指令 2009年修訂並整合前兩項指令年修訂並整合前兩項指令,公布公布促進使用再生能源指令促進使用再生能源指令 (2009/28/EC) 本指令分坐兩大項重點,分別為全新的再生能源發展目標(Renewable Energy Target)與交通運輸用之再生能源,本指令於第3條設定了到2020 年止,整體歐盟境內能源消耗中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 Sources)佔20%, 以及對運輸用生質燃料設有10%的目標歐盟現行運作之再生能源法規範歐盟現行運作之再生能源法規範 2009

12、年修訂公布之年修訂公布之促進使用再生能源指令促進使用再生能源指令(2009/28/EC)歐盟認為應建立起更為穩固的再生能源政策,來面對能源安全、氣候變遷等挑 戰,在其於2007年1月公布之再生能源路線圖表示明確結論,認為:歐 盟應有一個整體性且具有法律約束性(overall and legally binding)的再生能 源目標,即為在2020年,整體歐盟境內能源消耗中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 Sources)佔20%,以及對運輸用再生能源設有10%的目標。除了歐盟各成員國運輸用再生能源(主要為利用生質燃料)應達成10%外,本指令 更應衡諸不同國家之條件,本指令第3條第1項

13、之規定,於2020年前,各個成員國 必須依照本指令第5條至第11條之計算方式下,其最終能源消耗總量(Gross Final Consumption of Energy) ,各國應達成之目標值與分階段之目標值。歐盟生質燃料永續性之規範歐盟生質燃料永續性之規範 在2009/28/EC指令當中,歐盟除了整合前兩 項指令並有所修正外,更著重於生質燃料 的利用時,其亦認為生質燃料之環境永續 性之應符合標準,方能確保生質燃料之發 展 之 產 業 可 利 用 性 與 未 來 性 。 因此,於指令中強調以下三點: 生質燃料以及其他液態生質能之永續發展機制生質燃料以及其他液態生質能之永續發展機制 非直接土地利用

14、變更之立法要求非直接土地利用變更之立法要求 生質燃料永續性之驗證以及自願性認證機制生質燃料永續性之驗證以及自願性認證機制生質燃料以及其他液態生質能之生質燃料以及其他液態生質能之 永續發展機制永續發展機制 在本指令於第17條,亦建立起對生質燃料 的強制性永續發展標準,設定了依年限遞依年限遞 增增的生質燃料的最低生命週期溫室氣體之 最低之減碳排放量,同時生質燃料料源生 產的土地利用,其不得來自生物多樣豐富 性(high biodiversity value)之自然環境 (如熱帶雨林)之土地。非直接土地利用變更之立法要求非直接土地利用變更之立法要求 所謂的非直接土地利用變更(indirect lan

15、d-use changes),係指原就森林或溼地下, 其清除原有之植被後,轉作生質燃料使大量 的二氧化碳溢出、農地重整、另尋農地種植 原農作物等因素,皆會使得碳排放量飆高, 指令19條第6項規定執委會應向歐洲議會以 及部長理事會繳交有關於改善非直接土地 利用變更的相關報告,並提出相關修正草 案,以符合本指令之目的。生質燃料永續性之驗證以及自願性生質燃料永續性之驗證以及自願性 認證機制認證機制 按指令中19條第1項a款的要求,有揭示該生質燃料的種類、 料源其來源與達成永續性與否之義務,而第18條第3項則 要求歐盟各成員國應確保生質燃料商繳交可信的資訊。 惟所應繳交之資訊繁瑣,歐盟彈性將過去沒有法

16、效性的的 自願性認證機制(voluntary scheme)組織,於指令之 18條第4項規範了法律效力,在該認證機制若是能夠達到 歐盟指令的最低標準,並於指令之18條第5項中規範歐盟 執委會應核可相關決定(Decisions),此一手段乃透 過第三方所成立的自願性認證機制,將不用面對一連 串煩瑣的行政作業與認證程序,目前受核可共有十三家認 證組織。第三方認證機制流程介紹-以德國ISCC為例認證流程如下圖Source :http:/www.etc.org.tw/cubekm/front/bin/ptlist.phtml?Category=1212歐盟再生能源指令之修法趨勢歐盟再生能源指令之修法趨勢 在前述指令中,執委會被賦予提出檢討非直接 土地利用變更相關報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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