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国宗法制度与等级构成

上传人:xzh****18 文档编号:45890481 上传时间:2018-06-20 格式:PDF 页数:6 大小:457.5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楚国宗法制度与等级构成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楚国宗法制度与等级构成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楚国宗法制度与等级构成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楚国宗法制度与等级构成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楚国宗法制度与等级构成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楚国宗法制度与等级构成》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楚国宗法制度与等级构成(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荆州师专学报19 94年第1期(社会 科 学版)刘玉堂楚国宗法制度与等级构成兼析楚国的社会性质楚国宗法制度与等级构成,是楚 国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研 究楚国宗法制度与等级构成,有助于我们从一个侧面认识楚国的社会性 质.一、宗法制度宗法制度同封建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甚至可以说,宗法制度是东方封建制的特点。因为封建社会最重要 的上层建筑就是 宗法制度,而宗法 制度的基本精 神就是以宗子为中心,按血缘关系的远近来区别亲疏贵贱,从而规定出无可改变的等级制度.范文澜认为,这种制度在统怡 阶级和被统治阶级那里都是存在的,它对贵族领主来说是一种加强统治的力量,对农夫来说也是一种组织力量0。范文澜关于宗法制度

2、与封建制度密不可分的观点,是建立在西周封建论的基 础之上的。我认为,楚国的情况与西周不尽相 同,在楚国,宗法制度与封建制度虽说也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楚国被统治阶级的宗法制度不只先天 不 足,后天也一直发育不良,作为楚国被统治阶级主体的农民是以个体家庭为单 位而进行生产的,基本上不在贵族的宗法系统之内。也就是说,楚国贵族基本上组织在宗法系统 内,而农民则大部分结合在里社之中。正如童书业所指出的那样,贵族之所以保持着“贵族”制度,只是集中力量控制被统治阶级的一种手段。宗法制的核心是王(公)位世袭制。史记.楚世家云:“季连生附沮,附沮生穴熊,其后中微”,“弗能纪其世”。周书又曰:“周文王之时,季连之苗

3、 裔曰豁熊,套熊子事文王,蚤卒”。“豁熊子事文王”之“子”,应为周朝给予内封的酋长的封号,是一种原始的爵位.恩格斯在论述雅典 氏族的特征时指出:“我 们知道,每一 氏族都有自己的酋长;但是,任何地方都没有提到过这一职务是在一定 的家庭中世袭的。在野蛮时代结束以前,总是不大可能有严格的世袭制的,因为这种世袭制是同富人和穷人在氏族内部享有完全平等权利的秩序不相容的。,因此,楚国在寮熊之前,尚不具备 实行严格的世袭制的基础与条件。王位继承制 的关健是嫡长子继承制.史记楚世家记 套熊“蚤卒”后,“其子曰熊丽。熊丽生熊狂。熊狂 生熊绎。”从套熊至熊绎,楚公位的继承已经限制在豁熊嫡系子孙中,这标志着楚国已

4、出现公位世袭制的雏形,并非表明楚国已有了严格的世袭制,更并不意味着已经实行了嫡长子继承制,只不过是 为尔后嫡长子继 承制的实行提 供了可能性。因为从 蜜熊至熊绎共五代,不可能每代皆为一子,史记楚世家只言熊“某”生熊“某”,只不过表明继位者未超出密熊嫡系范围,并未交待继位者是否嫡长子。这是因为,熊绎 时的楚国,“土不过同,究其实 只是一个部落或部落联盟。因此,还谈不上有严格的世袭制,更谈不 上嫡长子继承制,甚至不能完全排除楚公位继承人是通过一定形式选举产生的可能性。63.日月创熊绎五传至熊 渠。史记楚世家记熊 渠“甚得江汉 间民和”,实行远交近攻,“兴兵伐庸、扬粤,至于鄂”;“乃立其长子康为句变

5、王,中子红为鄂王,少子挚疵为越章王,皆在江上楚蛮之地”。这就是说,他组织 了远征军,又在获胜之后把远征军改 为驻防军,以建立 附庸国.后来周厉王暴虐,熊渠怕他举兵伐楚,把三子的王号取消了。据文献记载,熊渠多于,其子不下五人:康、红、挚疵以外,史记楚世家所记还有 熊延,史记司马贞索隐引谁周之说还有熊翔.至于继位的情况,史记楚世家以为是“毋康(即长子康)蚤死。熊渠卒”.熊延杀其兄挚红而代立,从左传偿公二十六年以为熊挚“有疾,“自窜于夔”;国语郑语韦昭注则认为“熊挚有恶疾,楚人废之,立其弟曰熊延,挚自窜于夔。以上诸说.不无抵悟之处,但有一点是大致可口肯定的,即熊渠 死后诸子因争立而 发生了内江。思格

6、斯说:“掠夺 战争加强了最高军事首长及下级军事首长的权力;习惯地由同一家庭选出他 们的后继者的办法,特别是从父权制确立以来,就逐渐转变为世袭制,人们最初是容忍,后夹是要求,最后便潜取这种世袭制了;世袭王权和世袭贵族的基础奠 定下来了.于是,氏族制度的机关就逐渐脱离 了自己在人民、氏族、胞族和部落 中的根子,而整个氏族制度就转化为 自己的对立物”气看来,当时楚国的公室是一个父权大家族.这个父权大家族已需要 用战争来 满足有增无已的贪欲,而且曾因内部的纷争而酿成危机。在这样的父权大家族里,无疑包含着在先前的社会发展阶段上未曾有过的处在奴隶境遇和其池形 式的依附地位的直接生产者。熊渠发动远征,应是为

7、掠取财货和人口。他立三子 各为王,则是为了向夺占的地区征索贡赋,是部落联盟的扩张和衍变,与周初的分封颇异其趣。这些迹象表明,当熊渠之世,楚族已跨上阶级社会的门槛。熊渠 五传至熊霜,熊霜卒,三弟争立,仲雪死,叔堪避难于淮,季询立。熊拘又两传至称为“若敖”的熊仪,时届两周之交。要之.从熊渠至渠 仪历五代,凡八传其 间两度发生兄弟争立的冲突,结局都是少弟即位。这说明,若敖之世,楚国己开始 向嫡长子继承制过渡,其宗法 $ lJ 度也日趋定型。然而,长期以来,学术界对楚国的宗法制尤其是王权世袭制度所见互异。其中不少学者认为,分封制与宗法制是相互为用的,而楚人正缺乏宗法制的传统,他们的传统是传弟与传子并用

8、,传子也不 必立嫡64立长,所谓“楚国之举,恒在少者”。,凡此都跟宗法制从而也跟分封制格格不入气我认为,这 种看法似乎有重新认识的必要。上述观点形成 的根据有二:一是楚国的传统是“传弟与传子并用”;二是“传子也不必立摘立长”。我们先看楚国的传统是不是“传 弟与传子 并用”。考诸史籍,楚国自熊渠以来,传弟有五例:即熊勇卒,弟熊严立;纷冒卒.弟熊通狱纷冒子 自立,是为武王;庄敖欲杀弟熊挥,反被毅,挥立,是为成王;肃王卒,无子,弟良夫立,是为宜王;幽王卒,弟犹立,是 为哀王气在五次“传子”继位中,有三次是因 无子才传 弟,即熊勇传熊严,肃王传宣王和幽王传哀王,有一次是弟杀兄子,即熊通拭纷冒子.一次是

9、弟歉兄;即熊挥拭庄敖。因此可见,五次传 弟都属于特殊情况,即不是先王无后就是 弟凭借暴力夺取王位.既然不是正常情况 下的王位递通,就不能说是楚 国的“传统”;既然连“传统”都不是,也 自然不能算作制度了。因为作为一种王位世袭准则的“兄终 弟及”制度,同楚国纯粹由于特 殊情况而导致的“兄终弟及”现象,是不可同日而语的.正如吕振羽在分析殷代实行“传弟”与“传子”互用制度的原因时所指出的那祥;在初期国家的时代,王同时又是军事集团的首领。这种军事首领,不但需 要成年者才能担任,而且要具备精武善战的条件.当王死后,其子如具备这种条件,便“传子”;如其子年岁幼小或无此种才能者,便不 能不传弟”.总 之.这

10、正是男子世袭制确立后的特征气由此可见,任何认为楚国王位继承制度是兄终弟及”,并将其同殷代的王位继承制度相比附的说法,都是缺乏对楚国王位继承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再看所谓“传子也不必立嫡立长”,即所谓“楚国之举,恒在少者”。我认为,之所以得出楚国传子也不必立摘立长的结论,导源于对“楚国之举,恒在少者,妙理解的偏差。屯左传文公元年载:“楚子(成王)将以商臣为太子访诸令尹子上.子上曰:君之齿末也,而又多爱,黝乃乱也。楚国之举,恒在少者。且是人也,蜂 目而豺声,忍人也,不可立也.典听。”显然,对“举”字诊释的正确与否,是理解“楚国之举,恒在少者”的关键所 在。杜预春秋经传集解注:“举,立也。”杨

11、伯峻春秋左传注说:“楚国以立少者为常,举,立也。 ,莎与杜注无异。但是,在楚国享国的八百年间,少子继承王位者三例,均属拭兄而立;庶子继承王位一例,也属拭立。二者凡四例,没有一例是合法继承 的。前者如熊渠卒,长子毋康早死,诸子争立,熊 延拭其兄挚红而代立;熊霜卒,三弟争立,仲雪死,叔堪避难于淮,季拘立;公子比(干)立,楚公子弃疾以陈、蔡等师八那,灵王自级,弃疾杀公子比,自立,是为平王。后者如负当杀哀王自立.由此可见,如将“举”释为“正常王位继承的立”,很难对上述楚国史实作出合乎情理的解释。日本学者龙川资言在史记会注考证中引龟井显释“举”为废举之“举”.梁 中实认为,这一解释开始接近史实,惜未言明

12、.究其实“举”在这里应释作“举动”,亦即“起兵动众”之意.准此,“楚国之举,恒在少者”只能局限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即唯有发生“以弟废兄的举 动”才能成立.他还进一步论证说,“楚国之举,恒在少者”是有前提 的,即与“君之齿末也,而又多爱,黝乃乱”文意相连贯。正因为有“黝乃乱”,才会发生废举”之事,而其得以继承君位的规律往往 是“少者”。如果将“黝乃乱也。楚国之举,恒 在少者”同“幸姓有乱,必季实立,楚之常也”相互对照,便不难发现,两者正可互为注脚。不同时期、不 同国别的子上与叔向所言如 出一辙,决非偶然好。梁氏的解释,与前述楚国的史实正好相符.这说明,在楚国的王位继承制度中,不存在所谓“传子也不

13、必立嫡立长.而往往是少者即位”的传统。然而,梁中实在正确解释“楚国之举,恒 在少者”的前提下,却得出了疑是的判断。他的结论是:“楚国之举,恒在少者”是不容怀疑的史实,但有两点被人们忽视了,需要说明.其一,它只说明楚成王以前的情况;其二、与“必季实立,楚之常也”一样,“恒在少者”是有前提条件的,即“举姓有乱”。因此,无论是少子继承论者,还是嫡长子 继承论者,都不免有偏颇之误,实质上楚国实行的是选择继承制。梁文所谓“其一”,与楚国史实不符,公子弃疾杀公子比而自立就发生在楚成王以后;梁文所谓“其二”倒是事实,但是,却无由得出“楚国实行的是选择继承制的”结论来。因为所谓“选择继承制”,大概意即“择贤而

14、立”,但事实上楚国诸子争立中的“少者”都是凭借兵力和韬晦以政变的方式获胜,并不 由他人选择。既然不由他人“选择”,又谈何“选 择继承制”呢?事实证明,所 谓“兄终 弟及”中即 位 的“弟”,要么是其兄无后,要么是杀兄自立,也与.选择”无涉。由此可见,楚国王位继承实行是嫡长子继承制,“兄终弟及”和“少者”继位都只能算是变 例.宗法制度的 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家 族制 度。楚国贵族统治集团,也包括王和大夫这两等。贵族按血缘的统系,组成大小不等的许多族和家.族原即氏,氏衍分而为族。家原即族,族衍分而为家,家则有室。家与族联合起来,则是所谓宗。宗是血缘团体,族主要是政治兼军事团体,家主要是经济团体0.左传

15、隐公八年记:“天子建德,因生以踢姓,肺之土而命之 氏。诸侯以字为溢(氏),因以为族;官有世功,则有官族;邑亦如之。”楚国也不乏有世功的官族。据左传记载,若敖之子有名可考者至少有六人.公元前76 4年,若敖卒,长子坎立,继 为熊氏,是为霄敖。其余五子 皆别封建族,立为斗氏。斗廉、斗绪、斗祁、斗伯比和斗御摄的后代,逐步形成日后的斗氏宗族,即“若敖氏之宗”公.斗氏世为郧公,是楚国地位较高的官族。武王熊通,除其长子货因立为楚王而继为熊氏外,另有“子瑕,受屈为客卿,因以为氏,。屈氏世为莫敖,是楚 国地位最高的官族.楚国也有许多地位较低的官族,如胃拳的后裔,世为大阁;又如钟氏.世为伶人。然而,楚国的要职,

16、即令尹、司马和大县的县公,都不是世职.这不失为楚国宗法制的特点之一。楚国也有以邑为氏者,如扮冒庶子“遗章食邑于遭,故以命氏略。这是楚国历史上有文献可考的第一个以邑为氏的显赫宗族唇。族有军事武装,即文献所说的“私卒”。私卒来自同族的各家,服从于本族军事首领的指挥。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记:舒鸿叛楚,楚伐舒鸡,吴救舒鸡,“子木速以右师先,子通、息恒、子捷、子骄、子盂帅左师以退。吴人居其间七日。子爱曰:久将垫隘,隘乃禽也,不如速战。请以其私卒诱之,简师,陈以伐我。我克 则进,奔则亦视之,乃可以免,不然,必为昊禽。从之,五人以其私卒先击吴师。吴师奔,登 山以望,见楚 师不继,复逐之,傅诸其军。简师会之,吴师大败.”子僵、息恒等五人都有私卒,可见贵族出征时,私卒必从征.但是,同中原诸夏相比,楚国的家 族武装力量确实算不上强大。楚国最大的家族若敖氏曾有六卒,即兵车一百八十乘,可谓居楚国家族武装力量的首位,但比之于晋国韩氏私卒,则不及后者的十分之三莎,也不 能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