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南信托合同两年半(优先b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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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合同编号: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 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 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 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 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 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 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天津信托天津信托基础建设基础建设 (重庆市重庆市巴南区棚户区改造巴南区棚户区改造 BTBT 受受益权益权)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优先级两年优先级两年六个月六个月期)期) 特特 别别 提提 示示 本产品清算后信托本金和收益本产品清算后信托本金和收益 划

2、入合同中预留存折划入合同中预留存折/ /卡,切勿清户卡,切勿清户! 咨询电话:咨询电话:800800- -818818- -86228622 1 天津信托天津信托基础建设基础建设 (重庆市巴南区重庆市巴南区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BTBT受受益权益权)集合资金集合资金信托信托合同合同 ( (优先级两年优先级两年六个月六个月期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第一条 信托目的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进

3、行管理,由受托人集合运用,用于受让重庆市巴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建新村8、9、10 社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BT 受益权(以下简称“标的权益” ) ,并通过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以获取信托收益。 第二条第二条 信托类别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委托人指定信托资金由受托人管理并与天津信托基础建设(重庆市巴南区棚户区改造 BT 受益权)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以下简称 “信托计划” ) 项下其他信托资金共同运用,用于购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建新村 8、9、10 社片区棚户区改造 BT 受益权。 第三条第三条 信托当事人及其信托资金信托当事人及其信托资金 委托人(受益

4、人) : 受托人: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地址或住址: 营业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 125-127号天信大厦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2840.8110 2840.8118 委托人(受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为: 银行账号: 传 真:2840.8262 开 户 行: 邮政编码:300074 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为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为: : 人民币人民币( (大写大写) ) ( (小写金额小写金额 ) ) 第四条第四条 信托生效日信托生效日(和信托收益分配日)(和信托收益分配日)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2012年【】月【】日至2012年【】月【】日止。推介期内,如信托资金募

5、集规模达到信托计划总规模且本信托计划对应项目开始运作时, 信托计划可提前成立, 信托收益自信托生效日起计算;受托人有权根据认购情况延长推介期。信托计划提前成立或延长推介期的,受托人在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公告。 (信托收益分配日定为:信托收益分配日定为: 年年 月月 日日和和 年年 月月 日日) 第五条第五条 信托计划期限与信托财产支取信托计划期限与信托财产支取 本信托合同期限为两年,自 2012 年【】月【】日至 2014 年【】月【】日,本信托合同期限可延长2 至三年;经受托人同意其所持有的“标的权益”被回购人提前溢价回购则本信托计划期限可提前终止。若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的,则按信托计划

6、实际存续期计算信托收益。 信托计划提前成立或延期成立的,信托计划到期日不变,信托期限为信托计划提前成立日或延期成立日至信托计划到期日。 第六条第六条 信托计划规模信托计划规模 信托计划总规模 5 亿元。其中,优先级 4.5 亿元(含两年期 1.5 亿元;两年六个月 3 亿元) ,劣后级为 0.5 亿元(为两年六个月) 。 本信托计划以元为信托单位。 信托计划项下认购金额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人数不超过 50 人。 第七条第七条 受益人的预计年收益率受益人的预计年收益率 根据加入信托计划的单笔资金金额不同,预计优先级(两年六个月期)受益人可获得的税前年收益率为: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

7、民币3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预计税前年收益率为 9.9.8 8% % ;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的,预计税前年收益率为 10.10.5 5% % ; 第八条第八条 信托计划的收益分配方式信托计划的收益分配方式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收益采取货币资金方式分配。 受托人于信托收益日将第一年、 第二年信托收益划入优先级受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信托终止后, 受托人将剩余信托期限的信托收益与信托资金一并划入优先受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第第九九条条 受益人受益人 本信托计划分别设有优先级受益人和劣后级受益人。 1、优先级受益人 (1)信托合同签订时,委托人即为信托合同的唯

8、一受益人。 (2)签订优先级资金信托合同的委托人为信托计划的优先级受益人。 (3)信托存续期内,优先级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转让。 (4)优先级受益人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新受益人为信托受益权的受让人。 2、劣后级受益人 (1)信托合同签订时,委托人即为信托合同的唯一受益人。 (2)签订劣后级信托合同的委托人为信托计划的劣后级受益人。 (3)信托存续期内,劣后级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 第第十十条条 信托资金的交付信托资金的交付 自然人加入本信托计划时,须将信托资金交纳至受托人指定的营业网点,同时签订信托合同。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信托计划

9、,须将信托资金划款至受托人指定账户,同时签订信托合同。 信托资金在推介期内按代理收款银行支付的信托账户利率计息, 信托账户推介期利息由受托人为全3 体受益人分配后,在首次分配信托收益(信托终止)时一并支付给受益人。 委托人保证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第第十一十一条条 信托财产的构成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一)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二)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三)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第十二十二条条 信托财产的信托财

10、产的运用运用 本信托计划资金由受托人集合运用, 受让重庆市巴路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巴路公司” )承担的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建新村8、9、10社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BT受益权7.98亿元。信托资金用于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建新村8、9、10社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信托计划到期前,由巴路公司按约定向我公司支付BT工程收益;或由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巴建公司” ) 、重庆市巴南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公路公司” )溢价回购受托人持有标的权益。 信托计划推介期和/或存续期内,信托计划项下的闲置资金可投资于国债、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理财产品及其他低风险金融产品等。 第

11、第十三十三条条 信托信托财产财产管理管理 (一)管理方式 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资金设立专用账户,单独记账,单独管理,确保信托计划财产的独立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信托资金与受托人自有的资金分别管理,本信托资金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资金分别管理。 (二)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 1、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人 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 123 号;邮编:300074。 2、保管人的主要职责 保管人的职责包括: (1)安全保管现金类信托财产; (2)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3)确认与执行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

12、,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4)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受托人的资金用途说明; (5)定期向受托人出具保管报告;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职责。 保管人的各项具体保管职责及保管业务操作的具体事宜由受托人与保管人在保管协议中约定,4 保管人对信托财产的保管并非对信托资金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 保管人不承担信托投资风险。 当遇有受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保管协议操作时,保管人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事件时, 保管人应及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内部管理机构 1、项目审查委员会 公司设立项目审查委员会,主要

13、职责是: (1)审查信贷资产、非证券类项目及管理策略; (2)批准信托资金运用方案; (3)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控制措施。 2、信托资金运用部门 公司设立信托业务部,主要职责是: (1)拟订信托资金运用方案,经项目审查委员会批准后负责实施; (2)对信托资金运用项目进行跟踪,控制资金运用过程中的各种风险; (3)提出信托收益分配方案。 3、信托资金管理部门 公司设立市场营销部、信托托管部、财会部,主要职责是: (1)为信托计划建立会计账户和信托账户; (2)执行信托资金运用部门的指令; (3)负责信托计划发行、募集和管理工作; (4)计算信托财产净值; (5)实施信托收益分配方案; (6)安全

14、保管信托资金; (7)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材料。 4、独立的稽核审计部门 公司设立稽核部,主要职责是: (1)监督和检查信托计划执行部门对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2)针对业务过程中异常情况作出预警并及时报告。 信托资金运用部门、 信托资金的管理部门在业务上独立于受托人的其他部门, 其工作人员不与受托人其他业务部门相互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与受托人的其他业务部门共享。 第第十四十四条条 委托人(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委托人(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务 优先委托人(优先受益人)按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一)优先委托人(优先受益人)的权利 5 1、有

15、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在信托期间内享有信托收益的权利; 3、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对信托受益权有进行转让的权利;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优先委托人(优先受益人)的义务 1、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并保证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财产; 2、应履行不得以信托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的义务; 3、在信托期间内,有保证信托资金相对稳定的义务,不得提前支取信托资金;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第十五十五条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管理、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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