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执法中的人格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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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硕士学位论文,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 9 9 5 年版,第3 卜3 6页。气英1 洛克著,瞿菊农、叶启芳译:政府论( 下篇) ,商务印书馆1 9 8 3 年版,第1 5 7 页。 。【法l 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 上册) ,北京商务印书馆1 9 5 9 年版,第1 8 3 页。对于行政执法的正当与否也具有衡量的作用。第二,人之精神属性要求其获得来自他人对自己人格的尊重,社会地位的认同以及思想世界的保留,这部分内容的实现需要依靠行政执法的命令性和强制性而得以免受他人的侵害。但同时,当人的精神自由无限制扩张到对社会的秩序构成一定

2、的负面影响的时候,行政执法也将采取强制手段对人的精神领域进行有效的遏止。第三,人之社会属性是人的本质的体现,人的生存和发展都不是孤立的,社会就是人与人的结合的产物,因此人的活动都具有社会性,人的社会属性也表现为对建立一种社会秩序的渴求,在共同遵守的秩序中,人类的共性表现到行政执法的内容上是一致的。同时,行政执法以建立国家和社会的共同利益为其目的,必然对个人的社会属性进行限制。2 、行政执法的特征与人格权的本质之问亦存在一定的互动性人性是指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共性,表现于人的本质。人的自然性体现为人的生存和延续以及本能的欲望;社会性是指人必然处于一定的经济、政治、法律和道德关系之中,是实践着的活生

3、生的现实的人,即社会的人。社会性是人的最主要、最根本的属性。人道主义从抽象的、带有普遍形式的人性理论出发,论证人的一切现实要求( 个人自由和幸福) 的合理性,提倡以人为中心,主张以人性作为衡量历史和现实的标准,重视个人的价值和解放个性。人文主义则以人为主体和中心,要求尊重人的本质、人的利益、人的需要、人的多种创造和发展的可能性。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同时包括人身自由、民主权利以及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党得十七大指出要坚定不移地发展民主法治建设。因此,

4、科学发展观要求确立以人为本的新型执政理念。以人为本就是强调了人在发展中具有根本性的地位和作用,要尊重人、关爱人、依靠人来执法。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必须做到执法为民,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行政执法中保护人格权实际上是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指导思想在行政执法领域的具体要求,是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人道主义、人文主义、人权思想积极因素在新时期的新发展。行政执法的人格权保护应该是执法者遵循法律的具体规定,在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当事人基本人格的前提下,依据正当的程序进行非歧视的、理性的执法活动。以理性作为审核一切事务存在

5、的依据“一切都必须在理性的法庭面前为自己的存在做辩护或者放弃存在的权利”。“绝不是把人从有理性的动物变成畜牲或傀儡,而是使人有保障地发展他们的身心,没有拘束地运用他们的理智;既不表示憎恨、愤怒或欺骗,也不用嫉妒,不公正的眼加以监督”。 法律是刚性的条款,对执法的要求同样是不具有弹性的,但法律的执行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存与发展,而人性的保障是人生存与发展的基本要素。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执法中保护人格权就是在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的前提下,将人性合理地运用到执法过程中,维护个人的人格,减少两者之问的冲突,充分发挥两者之间的互动,赋予执法人性的内容,也就是在执法的理念和操作中,尊重人格,尊重人的生存和发展。正

6、如歌德所说:“不管应惩罚人,还是关爱人,必定把人当人看。”目前,社会上存在着一些不正常的现象,某些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将保护人格全浮于表面形势,舍本逐末,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这实际上是在牺牲“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和“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法治原则。我们倡导的是对被执法人及其他相关人给予平等对待和人道关怀,决不是软弱执法。而是应遵循于法治的轨道中,以。合法性”作为前提和衡量标准。行政执法中人格权的保护体现了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的战略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注重社会公

7、平,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原则。和谐社会本质上要求法治,法治是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保证,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作为行政管理重要实现形式的行政执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是,和谐又同时意味着协调、文明、科学、人文,必须以人为本,把维护最广大人民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激发人们的共同理想和社会责任,化解社会矛盾。行政执法力求规范相对人的行为,目的是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并不是为执法而执法,为处罚而处罚,因此必须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荷】斯宾诺莎著,温锡增译:神学政治论 。商务印书馆1 9 6 3 年版,第2 7 2 页。2 3三、行

8、政执法中保护人格权的措施( 一) 树立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由于我国没有民主法制的历史传统,民主与法制建设始终未受到重视,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人民习惯于按执法政策和按上级指示办事,不少政府行政人员把法律、法规视为管理相对人的工具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手段。如在行政处罚方面很难做到平等待人和尊重当事人,不愿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对相对人的正确意见置之不理。政府行政人员把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在管理过程中存在以言代法、权大于法的。人治”思想。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原因,我国政府执政人员队伍中权大于法的“人治”观念远未绝迹,这种“人治”观念严重干扰了文明行政执法。建国以后,我国的政府行政基本上处于管理

9、型行政模式这一发展阶段。该模式强调管理者对被管理者的控制,缺乏对公众需求的回应和满足。长期浸润于这种行政模式中,许多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服务和人权意识淡薄,不时发生一些令人心痛、激起民愤的侵犯公民权益的恶性事件,割裂服务的终极价值和目的来对待执法,很容易忽略执法自身所追求的服务目的,而把执法变为目的。这种变手段为目的的做法对执法工作是极其有害的,它必然漠视“人”这一执法对象的权利和情感需求,甚至为了达到执法目的而不惜损害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而且,这种做法往往把执法活动简化为对抽象的秩序和数字的追求,导致为了秩序可以随意没收和扣留他人的财产,为了完成工作任务的数字指标,不惜扩大打击面,随意侵害公民的

10、合法权益。近年来发生的孙志刚事件、西安3 2 名进城务工农民被违规扣留事件等都以血的教训表明:执法偏离了为民这一终极服务目的,往往会成为伤人的利器。行政执法中政府行政人员虽然是行政权的行使者,但也同样要受法律的制约,与公民、法人一样也必须对其行为负责,承担因违法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而不得享有不受法律制裁的特权,这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国家的行政体系应是“一种根据服务的目的而建立起来的,不仅在客体制度或体制的设置上体现了为社会服务的目的,而且在行政人员的主观动机中深深地蕴涵着时时处处从公共利益出发为公众为社会服务的强烈愿望。”。因此,有必要建立与完善文明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文明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的中

11、心环节,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执法应当权责统一,既行使权力,又要承担责任,既履行职责,又要受到监督。加大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张康之:公共管理论理论)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 0 0 3 年版,第1 2 2 页。拍督、制约,提高行政执法队伍依法文明行政的素质,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这既是依法行政的迫切要求,也是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必备条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要经常性地抓好政府行政人的文明教育与培训,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提高法制水平和业务素质,培养政府行政人的文明执法责任感。“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人权”的提出明确了执法只是服务人民目的的一种手段,我们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强化服务、保障人权的意识

12、,在执法活动中把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统一起来,做到既维护法律的尊严,又体现对当事人的尊重和服务。以执法工具的合理性作为实现为民目的的重要价值考量,任何随意滥用执法权力、以非人性化的方式执法的行为,都是背离服务的价值目标。执法要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就要在执法活动中做到刚柔相济。刚性执法就是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不能有任何的主观随意性。在文明社会,刚性执法和柔性执法都是取得执法社会效益的必要手段和途径。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只有进步的思想才会产生的进步的行动,人性化执法要求有文明的执法理念。然而,在现实中,尽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进步,为执法者带来了执法为民、法律平等、以人为本等

13、等全新的思想,但由于传统文化的积淀,一些执法者头脑中还残留着些许陈旧的观念,主张国家权力为本、国家利益至上,轻视个人权利和个人利益。法律工具主义影响是如此深远,以至即使普通民众也对“执法如山、铁面无私、法不容情、高举达摩克利斯之剑”等语词耳熟能详。以这样的观念为指导,执法就成为毫无人情味的、冷冰冰的国家强制手段,权力侵犯权利的现象时常发生。一些执法者随意抓人,甚至搞刑讯逼供,轻视、甚至随意限制和剥夺法律赋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相对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等,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缺乏文明的执法理念。因此要实现行政执法中人格权的保护,必须更新执法观念,树立文明的执法理念。第一,摈弃“权力本位”观念,确

14、立“权利本位”思想。执法者应正确处理国家与公民、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坚持以民为本,做到“权( 力) 为民所使、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合理、合法地使用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要深怀爱民之心,带着深厚感情执法,群众就会支持、理解、帮助执法者的执法行为,执法者应正确处理好管理与服务、执法与守法、安民与忧民之间的辩证关系。第二,转变“人”的观念,提倡人文关怀。切实加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教育,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全体行政执法人员,使执法者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提高遵循政治纪律的自觉性和政治敏感性,识大体、顾大局,在思想上牢

15、牢把握执政为民这一思想要求。执法者应将过去颠倒了的关系重新颠倒过来,确立“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的理念,在执法中以人为目的,保护个人的权利,尊重个人人格,满足个人基本需要。第三,用法律人文主义取代法律工具主义。法律工具主义忽视了法律的人文价值意蕴,与人性化执法不相适应与人性化执法相适应的是法律人文主义,因为它重视法律在保障人权、实现人的价值方面的作用,把人权视为法律的终极价值,把法律当作实现人权的根本保障。第四,要切实加强以宗旨教育、信念教育为核心的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教育,树立与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相一致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迸一步端正执法思想,真正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

16、的问题。牢固树立群众意识、服务意识、平等意识,深刻领会中央领导同志“群众利益无小事,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的事情,再小也要竭尽全力去办”的重要指示,真正把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便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 二) 确立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主体的管理,履行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为之确定的义务,遵守行政管理秩序,否则,行政主体可以对之实施行政强制或行政制裁。在现代社会,行政相对人不只是被动的管理对象,同时也要通过各种途径、各种形式积极地参与行政管理,如通过批评、建议、信访、听证会、意见征求会等形式参与行政立法和其他各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通过告知、听取意见陈述、申辩、提供证据、辩论等行政程序参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管理的参与是现代民主的重要体现。长期以来,政府执法一直呈现出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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