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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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陕西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与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教2011434号) 、 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 (教财201112 号) 、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 (教财20127号) 、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1 号) 、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

2、的若干意见 (中办发201650 号)文件文件精神和科技、社科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承担的各类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 凡以陕西师范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额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第四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校长责任制。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第五条第五条 财务处、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以下简称科- 2 - 研管理部门)

3、 、审计(监察)处、学院(中心)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明确职责和权限,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1.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并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负责。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 按照财经法规与批复的预算和合同 (任务书)规范使用科研经费,并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同时,接受主管部门、委托单位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2.学院(中心)负责领导和督

4、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管本单位科研经费的使用;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确保科研项目任务的完成;配合学校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3.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管理,包括科研合同审定与管理;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核定科研经费类型,负责科研经费采购仪器设备和科研外协费的审核与拨付,及其它学校规定需要审核的特殊开支;组织协调学院及相关部门保障、监督各科研项目的开展与结题(验收) ,做好绩效考核与结余经费统筹; 配合学校财务处和审计 (监察) 处做好经费的使用管理、审核、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4.财务处应按照财务制度

5、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协助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 3 - 项目经费预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遵照财经法规,依据项目批复的预算和合同(任务书)合理、合法使用科研经费;审查项目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题审计,同时配合科研管理部门做好绩效考核。 5.审计(监察)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会同相关部门按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和绩效进行检查和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 科研经费使用实施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须根据科研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

6、,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经费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预算需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经费进行重点说明,并与外拨单位签订合同。 第七条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实行预算制管理,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合同(任务书)所列科目、开支标准和该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预算。 第八条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严格合同管理,在不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前提下,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约定及学校规定如实编制经费预算,经学院(中心)及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第九条 科研经费报销须按照预算执行。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

7、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的预- 4 - 算,可以相互调整;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设备费支出预算可以调减,不得调增。横向项目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委托方的约定进行。按规定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内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 经学院 (中心) 审核、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由财务处执行。 第四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条第十条 科研经费的收支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经费的使用要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在科研经费开支中,不得列支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支付捐款、

8、赞助、投资等项费用;不得用于各种奖金福利费支出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严禁编制虚假合同和虚假预算, 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和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发票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如有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具体经费开支范围及标准见陕西师范大学理工类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 陕西师范大学人文社科类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及陕西

9、师范大学财务报销暂行规定 。以上实施细则及规定也适用于学校配套的各类科研经费。 - 5 - 第五章 决算与验收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根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经费决算,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并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及存档。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结题或通过验收后,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处已结题科研项目的有关信息。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由科研管理部门会同财务处按规定予以结账。结题结账

10、后结余资金按照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对无故中止的科研项目的剩余经费,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有权终止项目经费使用,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学校将进一步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按照项目主管单位相关要求实行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将可以公开的研究人员及项目合作单位、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 、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研究成果等信息通过单位网站、 年鉴、 简报、 校报、 校内广播、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 学院(中心)和科

11、研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科研项目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核定的预算合理使用经费。 - 6 - 财务处应按照财务制度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审计(监察)处根据国家及有关规定,对科研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如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审计(监察)处将进行调查并做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积极接受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委托单位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批复的预算和合同(任务书) 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学院 (中心) 、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

12、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予以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七章 其他管理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严格外拨经费审核。科研项目的外拨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 拨付方式、 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 合作 (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

13、代码等相关资料。 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 (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5 万元及以下的须由主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5 万元以上的须由主管科研和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共同审批。项目负责人应如实提供项目批复的预算、合同(任- 7 - 务书)和其他必要的资料。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加强对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管理。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图书、涉及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转让等,均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以谋取私利。因项目研究需要,外协设备报销时由

14、项目负责人出具说明,可不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科研合同(任务书)是学校和项目资金提供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和确认,各学院(中心)应按照要求执行学校科研合同的审批制度。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可依据学校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学校签订科研合同。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所取得的横向科研经费一般需缴纳相关税费。财务处按国家税务规定预扣,并出具预扣税单,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符合退税政策的,财务处可根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免税申请办理相关退税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 2016 年 11 月 11 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自发布之

15、日起执行。原陕西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陕师校发201533 号)以及与本办法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 8 - 附件:1.陕西师范大学理工科类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2.陕西师范大学人文社科类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1 附件1 陕西师范大学理工类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与规范理工类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教育部等相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以及陕西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承担的

16、各类理工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第三条 经费开支范围 纵向科研经费开支按照主管部门相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有间接费用开支要求的,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它纵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管理费。横向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在确保完成项目合同任务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开支,各项开支不得违反国家及学校有关政策规定。 1.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运输、安装、加工和维修等费用;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购置和加工费;对现有仪器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一切资产 2 所有权属于学校,购置仪器设备必须按照预算执行,同时严格执行学校关于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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