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董事与银的风险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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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獨董事與銀的風險承擔 獨董事與銀的風險承擔 Independent Director and Risk Taking: An Empirical Test on Taiwan Banking Industry. 摘 要 摘 要 本文檢視台灣銀業獨董事對風險承擔決策的影響。由於過去文獻對獨 董事職能之實證結果一致,本文除依照過去文獻之作法,以獨董事占董事會 人比衡獨董事影響之外,另以獨董事虛擬持股比衡其與銀風 險承擔的關係,即將董監持股平均分配給每位董監事與獨董事後,獨董事依 席次所分得之持股比衡,並比較種衡方法對銀風險承擔之影響效果。 實證結果顯示,獨董事人多寡與銀風險承擔並無明顯關係,而

2、獨董事虛 擬持股比與銀風險承擔呈現顯著負相關,表示獨董事虛擬持股比之衡 方法較能明確顯示其與銀風險之間的關係。 關鍵詞:公司治、獨董事、銀、風險承擔關鍵詞:公司治、獨董事、銀、風險承擔 Abstract This paper investigat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s and the risk taking of Taiwan banking industry. In the past, the empirical results about the functions of independent direc

3、tors are inconsistent. In according to the traditional measurement, the ratio is the number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divided by total directors. We also use the virtual shareholding ratio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to measure their relationship with the bank risk. However, the empirical evidence sugge

4、sts that measurement is the effective of virtual shareholding ratio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because it can clearly shows its relationship with the bank risk. Keywords: Corporate Governance, Independent Directors, Banking Industry, Risk Taking 2壹、緒 我國政府爲因應國內外融環境之改變,於 1989 實施融自由化政策, 並於 1990 修正商業銀的設標

5、準。此舉雖然促進銀業務自由化,並鬆綁 新銀設的限制,但我國融機構的生存空間斷地被壓縮,使融業競爭愈 趨激,再加上跨國融集團的進入,終究導致體質佳的融機構在性競爭 的環境下一一浮現。而公司治可加強銀內部監督機制,促使銀合評估風 險承擔,提升競爭,重要性亦日增加。 公司治是透過治制之設計與執,確保資提供者的投資獲得應有 之報酬,並且兼顧其他害關係人的(銀華、存修、柯承恩,2002),而 麥肯錫公司(Mickinsey company)之研究調查發現,好的公司治可以帶 20%以 上的額外價值。企業需要好的公司治,融機構亦是如此,尤其銀為特殊的 經濟單位,但要扮演財務中介(financial inte

6、rmediaries)的角色,須兼顧保障 客戶權與融安全的責任(Pathan, 2009;智仁,2006),一旦經營失敗,將會 嚴重影響整個經濟體系。2007 8 月從美國開始的次級房貸危機,起因正是 融機構過承擔風險。近,巴爾銀監管委員會(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與主管機關透過法規修訂,使銀風險承擔受到有效的外部 監督。2005 所提出的新資本協定(Basel II Capital Accords),但使資本監管規 定貼近銀業的風險元素,其措施強調銀必須加強風險評估與管能。 因此,全球對融機構內外部監影響銀風險承擔決策為一重要議題。 公司

7、大多採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之經營模式,藉由專業經人提高企業 績效與競爭,因而賦予經人重要決策的權,但所有權與經營權分亦產生 代問題,造成銀內部人對風險承擔決策有所同。股權對董監事與經人是 重要的激誘因(Jensen and Warner, 1988),當經人同時具股東身份時,持有股 份的增加會使其與股東趨於一致,代問題的嚴重性將隨之低(Jensen and Meckling, 1976)。相反的,當經人的財富集中於無法分散的人資本時,代 問題就會隨著破產風險的增加而化(許文彥、尉、賴奕豪,2007)。消除代 問題,同時為避免監督與控制權集中於少股東,可透過強化銀董事會職能 及董監事的獨性。因此,

8、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與世界銀(World Bank) 在公司治架構中均強調董事會應有足夠的獨董事,以防止衝突的問題發 生,由此可看出國際間對董事會之獨性的重視程。 但我國過去發生財務危機之公司,其癥結大多為董事會缺乏獨性與董監事 功能彰等問題,致使公司治之監督與控管機制在大股東掌控之下,健全 的監制亦受到國際批判。為能有效實公司治,並且提升國際形象,我 國證券交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也正式引進獨董事與審計委員會等新制,藉 以提升董事會的運作效能,並加強董事及監察人的獨性。此新制雖然於 20073 1 月全面實施,並規定融機構為第一批強制實施的對象,但由於各家銀董 監事之任期及緩衝問題,大多

9、銀得自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後實施,最快 於 2009 全面實此新制。本文研究之期間正處於此新制的過渡時期,由於目 前實此新制之銀樣本足,故先忽此新制對本研究之影響。 本文主要探討銀獨董事與風險承擔之間的關係,以檢視獨董事所扮演 專業且客觀之角色是否能影響銀風險承擔的為。過去,國內有許多文獻以獨 董事人占董事會總人之席次比代獨董事變,且實證結果發現董 事會的獨董事比愈高,愈能發揮監督功能(陳振遠、張智堯、王芬、文 智,2005)。大多人相信獨董事能站在客觀場提供相關決策,較能以整體 股東權為考,並且提升企業價值(Lee, Rosenstein and Wyatt 1999; MacAvoy

10、and Millstein 1999)與公司績效(Brickley, Coles and Terry 1994; Prevost, Rao and Hossain 2002)。由於過去文獻是以獨董事人占董事會人之比衡其對 董事會之影響程,但獨董事之人比與董監持股比、經人持股比之 衡單位同,可能無法直接看出獨董事對董事會之監督效果。基於此原因, 本文除依照過去文獻之作法,以獨董事席次之比代獨董事之外,另以 獨董事虛擬持股比衡獨董事。本文假設獨董事有實質的權(虛擬持 股)約束董事會,於是將董監持股平均分配給每位董監事及獨董事,使董事會 之決策權被獨董事所稀釋,這樣能夠檢視獨董事對董事會之影響程,並

11、且 看出董事會之決策權被獨董事稀釋之程。藉由上述種同的衡方式,目 的是希望證明獨董事虛擬持股比之作法較獨董事席次比之作法能解 釋獨董事對董事會之監督效果。 實證結果發現,獨董事席次比與銀風險之間並無顯著的關係;相反 的,獨董事虛擬持股與銀風險之間呈現非常顯著的負向關係。因此,本文認 為獨董事對董事會之決策確實有其影響,且獨董事能低銀風險之承 擔。另外,本文依實證結果認為獨董事虛擬持股比的作法能有效顯示出獨 董事對董事會的影響程。除此之外,本文也檢視監察人人與獨監察人 人對銀風險的影響;監察人人之實證結果與本文預期一致,確實與銀風 險呈現負向關係,可能代表監察人之設置確實有效監督銀重大業務與財務

12、等文 件,因而低銀風險之承擔。特別的是獨監察人人之實證結果與本文預期 相反,其與銀風險呈現非常顯著的正向關係,這可能代表獨監察人能以客 觀的場與角監督銀,使銀達到穩定或佳的營運績效,以致使銀能 以高風險追求高報酬;而此實證結果之另一可能,由於設置獨監察人之銀樣 本較少,其實證結果之代表性較足。 本文共分為五個章節,續第一章緒之後,將於第二章回顧相關文獻,並推 出研究假。第三章明實證模型,並且分別定義回歸中所使用的變,以及 明資源。於第四章呈現包括敘述統計與迴歸的實證結果,而第五章為本文 研究之結。 4貳、文獻探討 除巴爾銀監管委員會於 2006 2 月強化銀機構公司治的報 告中強調銀必須加強公

13、司治之外,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與世界銀 (World Bank)於公司治架構中,強調董事會應有足夠的獨董事,以防止 衝突的問題發生。近,各國組織與有關單位為強化董事會功能與獨性, 續對獨董事訂定出許多規範,但要求其客觀獨,需具有專業之背景, 而 Morck, Shleifer and Vishny (1988)也認為董事會之職能是否有效發揮會受到董 事專業知所影響,也認為獨董事的獨性愈高,愈能以超然獨之角色監督 管者。 過去,許多文獻探討獨董監事之監督效果,並且低企業風險。如 Connors(1989)、Baysinger and Hoskisson(1990)Pathen(2009

14、)認為獨董事 在企業內任職,當董事會決策時,獨董事能以客觀之場衡企業整體性的 發展,並發揮制衡之功能;其中,Pathen (2009)的實證結果明獨董事能減 少銀的風險承擔。此外,聘任獨董監事也能減少公司資訊對稱的情況,這 代表公司向市場發出願意接受監督之訊息(銀華、何幸芳,2003);陳業、邱 顯比與洪雲萍(2004)也指出聘任獨董事能夠低企業經營者道德風險(moral hazard)之問題。銀華、蘇裕惠、柯承恩與德冠(2003)實證指出當企業聘任獨 監察人監督控制股東時,將有效低控制股東謀取私的可能性。 當然,也有許多文獻證實董事會的獨董監事比愈高,愈能發揮監督功能 (陳振遠、張智堯、王芬

15、、文智,2005);Beasley (1996)則指出獨董事占董 事會席次比愈高,董事會之獨性就愈強,公司治機制也愈嚴謹。方俊儒、 秀英與春伶(2008)研究也證明獨董監事之比愈高,其公司經營績效愈 佳。邱垂昌與莊俊銘(2004)實證則指出獨監察人席次愈多,公司資訊透明與 公司價值愈高。過去,有文獻指出獨董事之監督效果明顯,如 Hermalin and Weisbach (1991)與 Klein (1998),甚至有文獻對獨董事之監督效果呈現負向關 係(Agrawal and Knoeber 1996; Yermack 1996)。根據以上文獻,本文認為設置獨 董事,其所發揮之監督效果有效低銀的風險承擔,由於許多文獻同時探討 獨董監事,推斷獨監察人同樣有低銀風險效果,故提出假一與假 二,如下: 假一:獨董事席次愈多,銀的風險承擔愈低。 假二:獨監察人人愈多,銀的風險承擔愈低。 獨董事在董事會結構中佔有非常重要之地位。由於董事會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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