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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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随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教学、科研和生活的正常秩序,保障学院资产安全和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创造稳定局面,建设和谐校园,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国平安网)、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9月27日国务院令第421号公布)、随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及其一票否决权制实施细则(随综治20011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由院党委、院行政领导实施,必须动员全院党、政、工、团及各处(室)、系(部)、附属单位齐

2、抓共管,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制、教育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第三条 学院综合治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部门)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主管负责、群防群治和责任追究原则。第四条 保卫处是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能部门,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中应发挥骨干作用。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学院成立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由院领导任正副主任,各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任委员,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其日常工作由保卫处负责,所需经费列入学院财务预算。院长是学院综合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常务副院长、分管副院长是第二责任人、保卫处长是直接责任人。学院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

3、接受上级综治委考核,考核情况与上述责任人挂钩。第六条各系(部)及附属单位均应成立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并由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本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处(室)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本部门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单位负责人是该单位综合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第二责任人,学生科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第七条 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职责与任务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一)宣传贯彻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二)贯彻执行上级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决定和部署,根据学院和本地区的社会治安情况作相应的安排并督促检查实施;(三)检查、指导、协调、监督、推动院内各部门落实学

4、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四)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监督、检查、落实“校园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的规定;(五)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院内各单位(部门)综合治理工作的经验,决定表彰、批评、奖惩事项。保卫处:(一)要配合公安机关加强案件查破,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和各种违法行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二)加强易燃、易爆、剧毒、违禁物品的监督管理,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三)加强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努力预防火灾和交通事故,维护公共安全;加强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对基层安全工作和群防群治工作检查指导;(四)努力做好治安防范、消防、交通安全等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五)加强校内流动(暂住)人口的管理;查禁黄赌

5、毒;(六)组织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提出整改意见;(七)加强对学院保安中队的管理,负责对保安中队值勤范围安全事故的认定和经济损失的追偿;(八)配合公、检、法、司、安等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校园及周边的治安综合治理,共同维护学院和国家安全。纪检、监察: (一)积极参加有关校园治安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着重从反腐败和廉政、勤政建设与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结合上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二)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级党组织以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政策、规定、决定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校园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落实;(三)积极参与校园治安重大案件和事故的调查,重点查处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严重官僚主义和失职

6、、渎职行为,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党委宣传部: 作好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广泛开展群众性安全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宣传和表彰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先进典型,创造扶正怯邪,扬善惩恶的校园舆论环境。学生工作处: (一)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配合保卫处进行法制、道德、纪律宣传教育;(二)加强对学生日常行为的教育和管理,创建“文明校园”,广泛开展“文明学生”、“文明寝室”、“文明班级”等创建活动;(三)做好学生会及宿舍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工作;(四)在学生中树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先进典型,组织学生开展学习先进人物活动;(五)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科技体育活动,充实大学生

7、的精神生活;(六)负责组织学生教育活动的安全工作。(七)搞好“逢四说事”工作,做好学生违纪处理及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团委:(一)充分发挥共青团的生力军作用,组织各级团组织和广大青年团员积极参与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二)做好学生社团组织的管理工作;(三)针对大学生特点开展理想、信念、道德和纪律教育,重视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大学生的自身素质。(四)负责组织学生教育活动的安全工作。院长办公室: (一)作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维护学院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二)把计划生育工作与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全面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8、工作中的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校园治安的综合治理。教务处:(一)负责教师法纪教育和安全教育,要求教师关爱学生,文明教书,高尚育人;(二)树立安全意识,精心组织教学,杜绝一切安全事故;(三) 做好全院教学、科研、实验、实习(实训)等教学科研工作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对教学秩序、教学设施设备、实验(实训)设备和实验药品(尤其是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化学物品)等进行安全检查,强化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教学科研秩序良好。工会:(一)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二)搞好“逢四说事”工作,做好职工内部矛盾的疏导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组织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把治安责任纳入

9、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将考核与职务升降和工资待遇挂钩。后勤管理处:(一)在全学院整体规划与建设中,将各类安全防范设施(尤其是消防和治安设施设备)纳入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并做好日常管理与维修维护,使之与校园治安管理结合起来,减少违法犯罪和安全事故的发生;(二)负责全院各部位可有发生雷击、滑波、溺水等自然灾害的预防工作;(三)负责电力设施安全,加强用电管理,确保用电安全;(四)在各种危险地段或位置树立警示标志;(五)做好来院施工队、施工人员安全管理,确保安全工程与建设工程同设计、同施工,同峻工,同验收。后勤服务公司:(一)教育公司员工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全面提高服务质量;(二)及时维修维护

10、校园安全设施,开展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管理;(三)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防事故工作;(四)加强流动(暂住)人口的管理,建立管理台账并报保卫处备案;(五)负责学生公寓及所管理的经营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第八条 各处(室)、系(部、中心、馆)、附属单位职责与任务:(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单位和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部署,制定本部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依据国家和学院的法规,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防火、防盗、防交通事故、防破坏、防自然灾害事故的宣传教育工作,最大限度的提高全体人员的防范意识,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迅速上报有关部门;(三)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治安、消防

11、、综合治理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和各项管理措施,维护内部安全;(四)各单位使用的办公室、机房、实验室、资料室、阅览室、会议室、多媒体教室等部位的安全管理工作(锁好柜子、关好门窗等)由本单位负责;(五)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六)体育活动设施、器材及体育课期间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公共基础课部负责;(七)教职工或学生在实习、参观、考察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由组织单位负责;(八)各单位举办的集体活动(包括集会、报告会、考试、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负责。 (九)调解本单位内部或与本单位有关的民事纠纷,化解矛盾,防止激化;(十)做好本单位常住人口和外地来校人员、

12、临时来校务工人员日常管理,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户口申报工作;(十一)及时向学院有关部门反映单位内部治安情况及师生对学院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第三章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第九条 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奖惩结合、赏罚分明的激励和制约机制,真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调动我院各方面力量维护校园治安的积极性,加强和改进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试行),随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及其一票否决权制实施细则(随综治200113号),实行校园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度。第十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是把校园治安责任制同领导任期责任

13、制结合起来,并将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与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的政治荣誉、政绩考核、晋职晋级以及评选文明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直接挂钩的专项否决制度。第十一条 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将不定期检查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行使一票否决权。实行一票否决应坚持实事求实、积极稳妥,全面衡量,公开进行的原则。第十二条 一票否决由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行使。第十三条 一票否决的内容包括:(一) 院内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评选,不包括单项荣誉称号。(二) 被否决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治安责任人的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以及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利益。第十四条

14、 对不执行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否决。(一)拒不签订或不按规定签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安全责任书和隐患整改通知书的;(二)因领导不重视,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措施不落实,造成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三)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化解不及时,处置不力,以致发生罢工、罢课、非法游行、非法集会、群体械斗、聚众闹事等事件,或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学院或社会稳定的;(四)本单位发生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00元以上或人员伤亡的;(五)出现一次性被盗损失2000元以上或多次被盗累计损失达到5000元以上的;(六)出现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拘留及以上情况处理的。(七)出

15、现工作失误造成学院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或让学院声誉严重受损的。(八) 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学院有关部门提出警告,整改期限内无有效改进措施和明显效果的;(九) 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部门、本单位师生员工违法犯罪情况比较严重,在社会或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十) 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有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十一) 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其他需要予以否决的。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否决。(一)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贯较好,虽曾发生一般刑事案件,但未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能及时上报且积极配合查处,并采取措施认真加以改进的;(二)发生难以预防的突

16、发性案件、治安事故或其他治安问题的,能及时挽回损失,主动认真改进工作的;第十六条 各单位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评选和个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等的均应征得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意见。第十七条 行使一票否决权应本着教育在先,否决在后的原则,对拟否决的单位,将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后限期改正。对被否决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以扩大教育面。第十八条 实行一票否决,不能代替被否决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政策、法律该受的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法纪处理。第十九条 实施一票否决权的管理程序是:对符合被否决条件的单位,由学院综治办向学院综治委提出一票否决建议。学院综治委受理否决建议后,经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对否决对象应下达否决通知书,否决通知书应送交被否决单位负责人。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OO七年八月十八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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