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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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主讲:阮旭聪第一章 民法概 述n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n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n第三节 民法的特征 n第四节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n第五节 民法的体系 n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 n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n第八节 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 民法的 概念n一、民法的语源 n二、民法的概念 n概念 n几个关于民法的概念的比较民法的语源n尚书孔氏传,经过明清学者的考证,是魏晋人伪托西汉经学家孔 安国对尚书经文的注释 n尚书汤诰篇中有“咎单作明居”一语,“孔氏传”对该句所作的 注释是:“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作明居民法一篇,亡。” n清末立法时,民政部奏文中称:“民法之称,见于尚书孔传。”n

2、20世纪初叶上海南洋公学译书馆将日本法规大全(日本明治三十四 年即1901年第三版)译成中文,其第三类法规为“民法” n光绪三十二年(1907年)修订法律馆参照南洋公学译本翻译完成新日 本法规大全 n1926年北洋政府曾起草一部民法草案,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中 华民国民法总则编 n近代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所使用的“民法”一词(在法语中为droit civil,英语中为civil law等)都是由古罗马的市民法(ius civile) 转译而来【“万民法”(ius gentium)】民法的概念n民法属于法的一个部门,是一个部门法 ,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n民

3、法是部门法,与宪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 等部门法相并立 n民法所调整的范围是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人 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n民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性 n民法并不是指某一部法律,而是指各种调整民事 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几个关于民法的概念的比 较n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n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n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n民法与民法学 n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 对象n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 n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分析 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 定n民法通则第2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 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和法人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n意义: n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的 地位 n此条的规定不仅确立了民法调整横向的财产关系的职能,而 且还为我国经济立法确立了这样一种模式,即由民法调整横 向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法或经济行政法调整纵向的经济管 理关系的立法模式 n此条也确立了民商合一的体制,即由民法统一调整横向的财 产关系 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 分析 n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 产关系n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人身关 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 系n平等主体:指的是在法律上无相互隶属关 系,有平等的资格的法律主体。n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 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 关系。 n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n当事人

5、意思表示自由,自愿发生 n等价有偿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n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 ,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n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n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n主体地位的平等 n与人身不可分离 n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n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 第三节 民法的特 征n一、民法是私法 n二、民法是权利法 n三、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n四、民法是实体法 n五、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n六、民法主要为任意性规范一、民法是私法n私法是整个法律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以 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平等和自决(私

6、法自治)为 基础,规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n公法是法律制度中的另外一个部分,它规定国 家同其他被赋予公权的团体相互之间、它们同 它们的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这些团体的组织结 构。 n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之 一,Ulpianus,约公元170年228年)首次提 到公、私法的划分二、民法是权利法n义务本位时期、自古罗马至中世纪 n权利本位时期,自16世纪开始,经17、18世纪之孕 育,成熟于19世纪。 n自二十世纪起,开始另一时期,称为社会本位时期 。 n权利本位的立法集中体现为近代民法三大原则的确立: n契约自由原则 n尊重个人财产(所有权神圣) n自己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7、三、民法是市民社会 的法n市民社会的概念,最先由古罗马 思想家西塞罗在一世纪时提出, 他认为市民社会指业已发达到出 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 状况。n此概念由黑格尔和马克思分别赋 予了不同的含义 四、民法是实体法 n实体法是规定当事人间的权 利义务或具体事项的法律。n程序法则规定如何运用实体 法及如何施行实体法的程序 和手续的法律。五、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 判规范 n行为规范,乃是作为人们行 为之准则。n裁判规范是作为法院裁判案 件之准则。 六、民法主要为任意性规 范n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相对应。n任意性规范给主体提供了广阔的活动余地,为 与不为,皆在当事人自由决定。权利行使与不 行使,皆

8、由当事人自由决定;也即民法允许主 体依法独立自主自愿地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 法律关系。民法的这种性质是由其私法性质决 定的。n强行性规范则体现了服从与制压,主体不得违 反第四节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 门的区别n实际上,19世纪的商法就是20世纪 的经济法,20世纪的经济法就是19 世纪的商法。 第五节 民法的体 系n罗马式是由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 一书中提出的,其将民法分为人法、物法和 诉讼法。 n德国式是罗马法大全中的学说汇纂所采用 的体例,最后由萨维尼加以完善,把民法典分 为五编: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 n我国民法典,应当确立的权利体系包括:人格 权、亲属权、继承权、物权、债权

9、和知识产权 等 第六节 民法的渊 源n“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 n“有法依法;没有法律依习 惯;没有习惯依法理”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 则 n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n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 概念 n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 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 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n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n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 本准则 n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 洞的基本依据 n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n平等原则 n自愿原则 n公平原则 n诚实信用原则 n守法

10、原则 n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原则 n公序良俗原则 平等原则n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 平等原则。 n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 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 的地位平等。 自愿原则n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 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 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n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 则。 公平原则n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 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 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n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 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n公平原则不能简单等同于等价有偿 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n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 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

11、与社会 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 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 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 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n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诚实信用原则。n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有“君临法 域“的效力。 守法原则n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将守 法原则表述为:民事活动必 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 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原 则n民法其实是“人”法,也就是规 范民事主体的行为,这个原则规 定在我国通则第1条和第5条中, 如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 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12、。” 公序良俗原则 n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 风俗的合称。 n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 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 系n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n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n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n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n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n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 念n所谓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指由民事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通 俗地讲,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我们 通常所说的,为民法所确认和保 护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而 且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那些 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 征n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 等 n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根据当事

13、人的意志发生 n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 有补偿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 类 n人身权关系和财产权关系 n绝对权关系和相对权关系 n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 事法律关系 人身权关系和财产权 关系n以人格权、身份权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 系为人身权关系。物权、债权、知识产 权都是财产权,以其为内容的民事法律 关系为财产权关系。 n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人身权关系的主 体通常不能转让自己的权利。财产权关 系的主体通常可以转让自己的权利。 绝对权关系和相对权 关系 n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为特定的 人,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人,所以称为绝对权 ,以其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绝对权关系。n身份权、债权、继承

14、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为特定的人,所以称为相对权,以其为内容的 民事法律关系为相对权关系。n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可确定两类不同的民事 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的范围,并确定义务主体 所承担义务的性质。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n在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构成的绝对权关系 中,一方享有权利,他方负有义务,为单一民 事法律关系。 n由两个单一的民事法律关系合成的民事法律关 系,就是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 n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单一的民事法律关系较 为简单,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区分 二者,有助于正确适用民法规范。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 素n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n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n民事法律

15、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 体n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 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 、承担义务的人。 n自然人n法人n合伙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 容n民事权利 n民事权利的概念 n民事权利的分类 n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n民事义务 n民事义务的概念 n民事义务的分类 n附随义务 民事权利的概念n定义 n权限 n权能 定义n民事权利,是法律为保障民事主 体实现某种利益的意思而允许其 行为的界限。 n民事权利意味着权利人在一定范围内 的意志自由 n民事权利意味着权利人实现一定利益 的可能性 n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保障性 权限 n权限是由法律授予的、由当事人 的行为使其发生作用的法律地位 ,根据这种地位,

16、一方面当事人 须根据他方当事人的意思为一定 的行为。n权限更接近于法律义务的概念, 不可误以为权利。 权能 n权能是权利的具体运用形式 。n权利的各种具体运用形式之 总和,构成所有权的内容。 民事权利的分类n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 识产权、继承权 n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n期待权和既得权 n主权和从权 n原权与救济权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 护n行使n民事权利,应按照诚信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 原则行使,以使权利人与义务人的利益获得 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获得平衡。n民事权利的保护n公力救济n自力救济 民事义务的概念n民事义务,是民事主体为了 实现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而 使自己的意志受到限制的状 态。 民事义务的分类n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n凡要求义务人作为的义务,为 积极义务 n凡要求义务人不作为的义务, 为消极义务 附随义务 n是在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之外,基 于诚信原则的要求产生的义务,目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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