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文化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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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饮酒文化之我见一、酒桌文化之敬酒酒,在人类文化的历史长河中,已不仅仅是一种客观的物质存在,而是一种文化象征。中国是一个盛产名酒的古国,酒文化自然源远流长,酒与诗词、歌舞、绘画及中国文化特有的艺术书法均呈水乳交融之势,因醉酒而获得艺术的自由状态是艺术家解脱束缚获得艺术创造力的重要途径。另外,酒与民俗亦不可分。诸如“农事节庆时的祭拜庆典若无酒,缅情先祖、追求丰收富裕的情感就无以寄托;婚嫁若无酒,白头偕老、忠贞不二的爱情无以明誓;丧葬若无酒,后人忠孝之心无以表述;生宴若无酒,人生礼趣无以显示;饯行洗尘若无酒,壮士一去不复返的悲壮情怀无以倾述。总之,无酒不成礼,无酒不成俗,离开了酒,民俗活动便无所依托

2、”1。向有无酒不成席的说法,由此发展出中国特有的“酒桌文化”,敬酒也成了表达敬意和善意的传统方式之一,影响深远。正所谓“一壶浊酒喜相逢”,酒作为酒桌上的润滑剂和兴奋剂,适当饮用无疑可以融洽气氛、加深感情,主人让客人喝好喝足最好喝醉更是传统意义上的待客之礼。确实,酒真是一个好东西,本来饭桌上大家客客气气的,但是只要酒过三圈之后,大家就欢声笑话,兴趣盎然了。由此敬酒也就成了中国特有的一种饮食文化,一种社交礼仪,虽没有强迫性,但因其强调“敬情”亦能达到被敬者如数喝下的效果。所以,待客必设宴,设宴必备酒,备酒则必敬酒成了社会交往的常态,一种社会风俗。1酒文化各地酒俗酒与民俗 摘自 http:/ 201

3、1 年 5 月 1 日访问。焦玉敬二、劝酒敬酒本是表示敬意的传统方式,你来我往,尚有古人遗风,悠然之气。然而,劝酒、甚至是无节制地逼酒,成了近年酒桌上常见的景象。在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 2006 年 9 月 14 日的一期时空调查中显示2,劝酒最多的场合是公务、商务的应酬,高达 50%,其次是朋友、同学聚会占 42%,家人亲戚聚会占 6%,其他占 2%。其中 63%的人对频繁劝酒表示反感,而 90%的人劝过别人喝酒,其中劝醉别人的占有 43%,也就是说有将近一半的人在喝酒和劝酒的过程中,曾把人劝醉过。而这些人中,有 33%的人认为把人劝醉是一个交往喝酒的正常现象,不足为奇。这些数据显示,劝酒已实

4、际取代敬酒成了另类的酒桌文化,劝酒,频繁劝酒,最后乃至需要对方喝高、喝醉才达到目的。甚至一些地方的人,有“端起即干”的传统,认为不“干”的人就代表没有诚意,所谓“感情深,一口闷;感情铁,喝出血。 ” 多数人在这样的劝酒词中,在“宁可让胃有个小洞洞,也不让感情有个小缝缝”的号召下,只好一喝再喝。实际上,许多人心里都清楚多喝有害,但结果往往是劝酒难挡,盛情难却,端起酒杯的时候,更多的是一种无奈。敬酒本是一种活跃气氛、联络感情的酒文化,借酒叙情本无可厚非,但无节制的劝酒、饮酒,却透着许多的无可奈何。不管是基于上下级关系还是基于感情或者伦理而劝酒,其不自愿性是必然的。劝酒者看似一片好意,最终却成了无形

5、的凶手,害人害己。但是,倘若真的“喝出血”的话,故意灌酒、用话要挟的酒友是否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呢?2东方时空:劝酒是文化还是陋习 摘自 http:/ 2011 年 5 月 2 日访问。三、劝酒行为之法律分析从法律方面来分析,劝酒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一方面要看劝酒人在共饮过程中及同饮人醉酒后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另一方面也要平衡成年人的自我谨慎义务以及侵权法中赋予同饮者的注意义务。由于我国法律并不禁止成年人单纯的饮酒行为,同桌共饮时敬酒、劝酒也仅为习俗而不是法律行为,习俗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法律并不强行干涉。所以笔者认为,从法律层面上看,无论劝酒人在共饮过程中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有无故意灌

6、酒、用话要挟灌酒),均不能单单因其劝酒行为而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所能规制的只是在醉酒人醉酒后行为所引发的后果进行规制。也就是说,同饮者对醉酒者醉酒后所导致的后果是否负有责任?对该后果的责任又当如何分配?各地法院在面对这一情况时,多以民法之注意义务为突破口进行分析。法院一般做法是,以任何人在一般情形下,都对自己的健康、生命安全应负最高的注意义务,而醉酒者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因不加拒绝甚至放任自己饮酒过量而对自己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其他同饮者亦有民法上的注意义务,其应当意识到饮酒过量可能会导致醉酒者身体受到伤害甚至死亡,如果在这种危险状况没有消除的情况之下,其他饮酒者也没有

7、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或者轻信可以避免危险发生,则其主观上存在民法意义上的过错,亦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而在责任分担上则以同饮者过错的大小为依据,分为三种情况,第一,判决受害者负担全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32 条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判决同饮者给予受害者适当补偿3,如河南省巩32010)巩民初字第 2679 号义市人民法院在贺兰英等诉王锋旭等生命权纠纷案中判决“作为成年人应对其自身死亡负责。三被告在吃饭过程中,曾劝吴红军不要饮酒,且在饮酒后也由专人将其送回住处,并加盖被子等照顾,已履行了自己合理的注意及照顾义务。原告也未提供

8、相关证据证明吴红军的死亡与三被告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三被告不应当对吴红军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本案具体情况,三被告与死者吴红军系同事关系,应基于人道主义及减轻受害人家属的痛苦,三被告应当给予二原告适当补偿”;第二,受害者负担主要责任,同饮者负担次要责任4,如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侯顺喜等与张庭瑞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上诉案中所判决的“张华轩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饮酒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应当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张华轩明知饮酒对其身体有害,依然过量饮用,引发酒后心源性猝死,其对自身的死亡负主要责任,应自行承担 80%的责任。侯顺喜等五上诉人未尽到足够的注意和帮助义务,对张华

9、轩死亡的后果亦有一定的过错,应对张华轩的死亡结果承担 20%的赔偿责任。”第三,同饮者负担与受害者同等责任5,如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郝某等与郑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中判决“将已饮酒过量的陈贵生放置在其家楼梯口,未交付给其家人,周某、贾某、杨某、符某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照顾义务,对陈贵生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陈贵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自身情况应预料到饮酒过度会产生不良后果以及可能发生的危险,但其放任并未警觉,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二审判决周某、贾某、杨某、符某与陈贵生各承担其住院各项费用的 50%适度、合理。”4(2009)郑民二终字第 1966 号5(2009

10、)南民再字第 138 号四、东莞古穗媚案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古穗媚案中,一审法院认为6,古穗媚的丈夫周耀华醉酒后酒精中毒死亡,作为一同饮酒的陈洪湾、莫沛均、周罗润是否应负赔偿的民事责任,关健在于看陈洪湾、莫沛均、周罗润对周耀华的死亡有无过错。是否有过错,应从醉酒前和醉酒后二部分展开分析。第一个阶段是喝酒的过程,第二个阶段是喝酒之后的照顾义务。而其中的喝酒阶段,主要是看喝酒期间是否存在劝酒的行为来分析酒友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然后以“本案中死者醉酒前同饮者不存在劝酒,迫酒,斗酒的情形,而是死者自己不控制酒量,过量饮酒导致的死亡。”在喝酒之后的阶段,法院认为同饮者亦尽到因同饮而产生的附随注

11、意,通知以及照顾义务。本案中,“在周罗润家里,陈洪湾、莫沛均、周罗润安排周耀华睡眠,为其盖上被子和热毛巾,安排人照料,并将情况如实告知周耀华的家人。”从而认定陈洪湾、莫沛均、周罗润有对周耀华注意、照料及通知其家人的行为。同时强调,对于同饮者的附随注意义务,应当以普通人的标准来衡量,而不能以医生的标准来要求,只要尽到常人的合理注意即可。“周耀华醉酒后熟睡并打着呼噜,并无其他异常,陈洪湾、莫沛均、周罗润据此安顿其睡眠而不送去医院,符合日常生活习惯和常理。周罗润凭熟睡中周耀华呼噜声的停止,判断周耀华可能出了问题,是常人的合理注意。”然后以周耀华醉酒后发生酒精中毒死亡,是其本人不控制、过量饮酒造成的,

12、是唯一的过错方,陈洪湾、莫沛均、周罗润对周耀华的死亡无过错,因此判决驳回古穗媚、周敬田、李艮、周晓欣的诉讼请求。6(2008)东法民一初字第 8294 号二审法院7在确定同饮者是否应当负责是以同饮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突破口展开论证的。认为如醉酒者主张同饮者构成侵权,必须举证证明同饮者的行为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损害的事实、过错、因果关系。其中过错要件不单指主观状态上的过错,而同时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而依据一审所认定的事实判决驳回古穗媚、李艮、周敬田、周晓欣的上诉,维持原判。笔者认为,同饮者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同饮者是否采用强制手

13、段进行劝酒;如前所述,即使同饮者在喝酒过程中存在劝酒行为,也因劝酒行为本身不属于法律行为而不应受到法律规制。只有在醉酒人自己不愿意喝酒,酒友采用强制的手段强迫其喝酒而导致伤害时,实施强迫手段的酒友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是非强制、礼节性劝饮,被敬酒者有自主选择的权利,既不为法律所禁止,也为传统和风俗民情所接受。这种情况则不宜认定为侵权行为。第二,同饮者是否在醉酒者醉酒后承担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在喝酒之后的阶段,同饮者应尽到因共饮行为而产生的附随注意,通知以及照料的义务。而其中附随注意义务,应当以普通人的标准来衡量,而不能以医生的标准来要求,只要尽到常人的合理注意即可。另外,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

14、时,不仅要从法律层面进行分析,更要考虑到当地关于酒的民风民俗,然后对是否构成侵权的要件做出综合判断。五、结语7(2008)东中法民一终字第 4217 号无论将敬酒、劝酒定义为文化也好,习俗也罢,它始终真实的存在于普通人的生活中、餐桌上,是被人们所接受的正常社会交往礼仪,绵延千年。觥筹交错后,感情升温了,心情舒畅了。虽会引发某些不良后果,但依法律基本原则对后果进行惩戒以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亦能起到引导人们行为的作用。绝不可因噎废食,因该习俗有负面作用而用法律的手段强行切断人们这一凝聚情感的途径。结合美国禁酒令的实践,我们可以发现,以禁饮来避免饮酒行为所引发的后果是不切实际的。历经传承的民间

15、习俗是人们共同感的维系带,为大家内心所确信,凝结着社会大众的普遍性的价值判断准则,甚至可能成为某个社会共同体的精神、文化象征。法律对于这种自发形成的风俗习惯从不强加干涉或无理取缔。相反,会尊重并维护这些习俗的存续,照顾人们的情感。但是,基于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法律对于某些会威胁其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习俗,尤其陋习,亦不会坐视不理。虽不会直接制定法律条文强行规制习俗本身,而会以该习俗所引发后果为出发点,依据民法中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善良风俗原则等基本原则去矫正。简而言之,法律尊重但不纵容,矫正但不干涉风俗习惯本身。针对某些习俗所产生的负面效果,最佳途径是以规制后果为手段,借法律的价值判断和震慑来引导这些习俗的逐渐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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