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路工程监督抽检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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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公路工程 监督抽检人员培训 主讲:张建忠主要内容:一、有关文件汇编 二、材料抽检及注意事项 三、总结一、有关文件汇编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2004年8月28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2000年1月30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 公路工程质量监 督规定(2005年5月8日) 4.交通运输部公路交质监发200852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 安全督查办法(2008年4月28日) 5.福建省交通质监站、福建省交通厅工程安监办闽交工安 200825号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实施细 则(2008年

2、9月16日) 6.福建省交通质监站闽交质监2008121号质量监督检测抽 查办法(2008年7月10日)文件的关系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实施细则省交通质监站质量监督检测抽查办法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目录第一章 总则 (第111条)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1219条) 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2034条)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3542条)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4357条) 第六章 收费公路 (第5868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697

3、3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7486条) 第九章 附则 (第87条)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 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 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 、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 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 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 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 ,

4、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 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 持证上岗。 第七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 应当加强对所属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 和教育,要求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熟悉国家 有关法律和规定,公正廉洁,热情服务, 秉公执法,对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行 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 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

5、理机构的工作 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30日)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16条)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717条)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1824条)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2533条)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3438条)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3942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4353条) 第八章 罚 则(第5477条) 第九章 附 则(第7882条)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

6、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 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 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 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 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 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 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 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 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 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

7、定的职责分工,负责 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 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 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 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 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

8、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 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 法执行职务。 第八章 罚则 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 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2005年5月8日,共39条)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工程 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第二

9、条 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工程质量 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 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 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第三条 国家实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 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 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前款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 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 测单位以及

10、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 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 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 、合法性情况; (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第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 主要是: (四)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 应单

11、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 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 (七)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 节的质量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 ,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 (八)对公路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 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 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 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第八条 交通部、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工程 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未设置专职 质监机构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应有专职或者兼职质量监督人

12、员,并接受上一 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 质监机构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事项的 范围内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 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 定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 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和涉及结 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指标。第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 问题,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报有关单位。对一般质量管理 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 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

13、纠正。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二十六条 质量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秉 公办事、清正廉洁。与被监督对象有利害 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质监 机构的监督管理。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质 监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 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 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犯罪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质监机构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交通运输部交质监发200852号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2008年4月28日)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16条) 第二

14、章 督查方式和内容(第79条) 第三章 综合督查要求(第1013条) 第四章 综合督查结果处理(第1422条) 第五章 附 则(第2325条)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 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 平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 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 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公路水运 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活动。第四条 督查依据: (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 (二)有关技术标准及

15、强制性条文; (三)项目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第五条 质量与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 ,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组织有关人员组成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 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论署名 并负责。第六条 督查工作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 、公正的原则。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 项廉政规定。第二章 督查方式和内容第七条 质量与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 督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 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第八条 综合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 监管情况及在建项目质量与安全状况的抽查。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抽查,主要是抽查省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工程质量和建设安

16、全法规 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对 质量与安全问题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在建项目质量状况抽查包括管理行为、施工 工艺、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公路工程督查内容及 评分表详见附表。第九条 专项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关键 环节、重要部位的质量、安全状况采取的 有针对性的抽查,具体工作方式和程序可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第三章 综合督查要求第十条 部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总体情 况,制订年度综合督查计划。综合督查每 年应抽查不少于全国1/3的省份。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具体督查项目由督查组 赴现场前随机确定,一般选1至2个国家高 速公路网或交通运输部确定的其它重点公 路在建项目,每个项目抽查合同段数量不 少于3个,且不少于项目总里程的30%。十二条 综合督查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报本地区工程质量 与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二)质监机构汇报督查项目的质量监督情况,安 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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